作者tallwood (放风筝)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转录]日本第一个未满18岁判死刑案例
时间Wed Jul 15 17:41:50 2009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铭言:
: 其实讨论这些事情蛮有趣的
: 一个社会上的国民变成被害人的可能性 v.s 一个国民正好出现在杀人现场然後凶刀出现在
: 口袋的机会和可能性我认为是有很大的差距
我同R大的意见,你太小看犯错的可能性
之前版上也有人讨论人头帐户的问题
我们司法的实务仅凭着几大特徵一样可以认定你有特定帮助既遂的故意
陈荣吉的案件也是 是不是同一个人 有证人而且还是警察人员
他指认二十多次 在电视上说得罪证确凿 但是是二十次「单一的指认」
如果凶嫌不自首(这个条件是如此的难发生!) 陈荣吉难道不也很可能被判重刑?
前几天公视上演的岛国杀人记事三也很有趣
请了李昌钰回来讨论行凶时"血溅"、"迹证"的情形
检察官依然回应说模拟现场的衣柜不一样、或者是在场的人塞得下几个人这种问题
有人质疑为什麽检察官反对李昌钰的模拟,不是可以更试图厘清案情的各种可能性
他就说原本的证据就已经很充足了,检方完全不觉得有必要再做调查...
我们必须承认司法者不是神 我们也不应该期待他是神
而且我们必须承认犯错所在多有 这不是本土性的问题
美国做过的研究很多 也曾经提出很多血淋淋的资料
所有案件在审判时 都是当时认为"罪证确凿"、"无合理怀疑的确信"
当然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误判 差别就在於我们确实需要刑罚制度
我们能够容忍刑罚制度的风险牺牲到什麽程度
: 死刑废除的声音常常讨论误判,人死了再怎
: 麽样都无法挽回。如果一个误判发生,被告也被枪决了,我认为应该要被检讨的是司法人
: 员和体系,因为一个被告如果是无辜的被判了死刑,请问和一个无辜的人在路上被突然飞
: 出的子弹给夺命有何致命的差异吗? 一个无辜的人正好因为种种因素,证据被判定成有罪
: ,和一个被害人被谋杀,我认为也没有什麽必然性的差异而必须废了死刑。
这两件事情当然有差异。
我们无法遏止每一个无辜的人都绝对不受生命、身体的迫害,除非我们舍弃每一个人
的自由,否则我们就必然必须承担被犯罪的风险。
但是刑罚的选择上是可以思考的,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区别若是在社会有轻重之分(法
律的观察是一种、人民的感受也是一种),如果轻的就可以解决问题,就可以减少重
的风险,这种说法法律人会叫他比例原则的思考。但是其实这种思考本来不是法律人
的专利,我们选择餐厅的时候也常常会用到这样的思考方式。
我不敢说无期徒刑百分之百一定可以取代死刑,但是我认为就你目前提出的论点与质
疑,似乎死刑没有非存在不可。如果没有非存在不可的话,我觉得如j大所说,我们已
经使用死刑那麽久了(不执行的时间远比执行的时间短多多了),试试看废除死刑又
何妨?
: 当然啦,一个理由就是後者是国家藉由强大的权力和强制力对被告发动,如果要在这方面
: 预防,就会有所谓废除死刑的方式。如果考虑到很多现实上的执行问题,在没有更好的制
: 度产生前,也许尽量不执行死刑会是一个暂且的方式。
在废除死刑或者是维持死刑,慎重而严谨的刑事审判、谨慎的运用刑罚制度一直都是
共识,当然它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容许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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