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wood (放风筝)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转录]日本第一个未满18岁判死刑案例
时间Sun Jul 12 01:31:45 2009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铭言:
: 我记得前几天社会上出现几个小学生持bb
: 弹射伤一名体育老师的孩子,如果换做我是那名体育老师,
: 我绝不只是将几名小学生送警局那麽简单,我和我太太讨
: 论过,就算是丢了工作也要让我孩子了解到父亲是多麽挺
: 他,当然,这都是情绪,可是事情真的发生在你身上,你
: 可以没有情绪吗?
: 真要讲的话我仍是比较支持维持死刑,而且要确实执行死
: 刑,理由很简单,裁量空间,让法官可以有多一个选择。
可以反问你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吗?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怀疑台湾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也不例外。
死刑受到最大的批评都不是你说的那些太空泛的理由,而是死刑对於错误的不可逆性。
而我们怀疑刑事司法制度的品质,却不担心死刑在台湾运作误判而不可逆的问题?
在我们这套刑事司法体系审查出来的结果你不担心犯错?
今天故事换过来,如果社会上出现的不是小学生持bb枪事件,
而是你的小孩被误认是那个持bb枪的小学生好了,
被害者说他丢了工作也要让你的孩子付出代价,
他要让他死去的孩子知道他的父亲多麽挺他,他也承认这都是情绪,
当你说你孩子可能是无辜的,你质疑他的不理性,
他反问你,如果今天死的是你的孩子,你可以没有情绪吗?
人有没有情绪和制度怎麽设计是两码子事情。
实体法的规范可以很清楚明确,但是一个真实刑事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就令人难以判断。
我实在很好奇社会大众看报纸就可以明是非、定生死,比子路片言折狱还厉害。
偏偏我们认定事实却又常常出错,这一点只要是人来审判皆是如此。
所谓的法律不是空泛的论述,而是必须确实面对社会上每天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
死刑废除的论述不是因为人权空泛得太伟大,
所谓的法理并不是孤芳自赏,在其他学问的领域其实都是相同的思考,
常常都是相同的适当性、必要性等等的思考来讨论社会容许的程度。
至於让法官有裁量权是一个强而有力的理由吗?
那干嘛不废除刑法、刑事诉讼法让法官能够有更多的裁量与便宜空间?
有趣的是,整部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在相当程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就是不希望让法官可以自凭己意有太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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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allwood 来自: 218.160.181.14 (07/12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