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关於遵守法律
时间Sun Jun 14 13:54:20 2009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法官说了算,是因为法官有裁判权,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谓的武力
: : )本身,而是运用力量的权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 这是应然与实然的差别。
: 为什麽法院有审判权或管辖权,我们就应该服从这个法院所作出
: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为法院所以有权作出裁判是因为法律有规定
: 的话,那麽为什麽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得就落入特定范围的时间、
: 地点、内容与对象的事件为裁判,我们就应该服从这个法院就该
: 事件所作出的裁判?
我提一个想法
我们从古典的自由主义观念中
可以得到一种比较原始的法律意义
在这里,所谓的法律其实不是针对人民、而是针对高权者(或国家)而设的
我们是要拿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
而不是要拿法律砸自己的脚
所以当他们说「人民因法律而自由时」
我们现在可能会有人看不懂
但这句话在当时
其实并不含有什麽人民应该遵守法律的意思
也因此,人民可以藉由法律的出现而得到自由,而非被法律限制自由
人民「当然可以」不遵守法律
只是「国家要依据法律」
国家的行为必须可预测、要依法行使他的强制力来处理人民
要遵守法律的是国家
人民遵不遵守法律,根本不是讨论的重点
同样的想法就可以来反思一些现在出现的现象
例如「侦查不公开」、「无罪推定原则」等等
它其实很明显是用来限制国家行为的
但我很惊讶的常常在新闻中,发现一般的人民也在「遵守」它们
好比说,证人或被告某甲走出地检署
记者蜂拥而上
某甲说:「非常抱歉,因为侦查不公开,我什麽都不能说」
又好比说,某名嘴对於某前总统涉及犯罪之事言之凿凿、未审先判
某党立委对此名嘴不满,理由是:「任何人未被判决有罪前,应视为无罪」
这是怎麽回事?
为什麽一个本来是人民要拿来限制国家的东西
现在会绑了人民自己的手脚?
法院的「权柄」、「管辖权」、「审判权」?
法院手中的,真的单单就是权柄吗?
从我以上的说明可已知道
至少存在某些法律,要将国家理解为义务人才比较能够解读出合理的模型出来
事实上
我甚至觉得
完全的抛弃以国家当高权者的模型、而回归将国家理解为纯粹的义务人
这样的说法
不但简洁、而且不会有什麽体系上的大问题
好比说
我根本在理论上就不需要创造一个「人民的知法义务」来正当化国家的权力行使
、避免不教而杀
当然,也更不需要讨论「人民的守法义务」
以民主国家而言
人民守不守法,顶多就是人民自己立法之後
是否违反承诺的道德问题
或者,它根本不是问题
人民一般来说,懂个屁法律
人民一般而言,顶多懂得自己的利益或良心之所在
於是,在这样的架构下
我们更容易用同一个架构说明人民如何影响法律、法律何以会变迁
反抗权或人民不服从的问题也将更容易被说明
: 要是我们是基於我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理由,主张我们应该服从法
: 律授权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话,那麽在逻辑上我们就不可能以法
: 院拥有审判权或管辖权的理由来回答为什麽我们应该服从法律这
: 个问题。因为一旦我们这麽做,我们就是在petitio principii
: 或begging the question。
这问题我初步是认为
只要你试图内部证立
就自然而然,在巨观上,无法避免在体系中归结到某种循环论证上
不过我也要做个提醒
在法学中
循环论证也不是什麽严重的谬误......
: 当然,法律是应然层面的事物,但凡要是应然层面的事物我们就
: 有服从它的义务吗?显然不是,否则极为邪恶的法律也预设我们
: 的服从义务吗?只因为它是法律之故?或者说,「他应该去死」
: 像这样使用「应该」的字眼的语句也是应然语句,那麽算不算得
: 上应然层面的事物,我们是否也因此要服从这个语句所指示的内
: 容呢?要最後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话,我们显然难以接受。
: 否则,随便一句话很可能就害了一条生命。
我曾经有一段时间很不屑在法律中谈「邪恶」这种东西
我相信也有很多板友也是这样
会认为说,邪恶不邪恶谁说了算?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那法律制度不就崩溃了?
可是
我现在看到你这样讲
其实还有点兴奋
觉得在法律中谈正义、谈邪恶,谈点直观、谈点方法程序之外的内容
可以感到比较踏实、平衡一点
想想
其实也不用杞人忧天
正不正义、邪不邪恶本来就一直都是每个人说了算的
事实就是如此,法律制度还不是运作得好好的
大家审美各异
每个时代还是会出现流行、也会褪流行
乱不了的
邪不邪恶、合不合理
有时候需要一点後见之明
要离开那个社会情境才会发现的
: : 你的这种说法,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者John Austin已经提过,基本上,
: : Austin的东西已经被批判到烂了。套用H.L.A. Hart的话,我们觉得「有
: : 义务(obligated)」跟「被强迫」(obliged)是两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 力量的正当性,後者则无。或许这样的感觉是个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 Austin式的理论无法提出适当的说明--单纯指出法律与物理力量之间的
: : 关系,算不上说明。
: : 「法官说了算」的规则,是Hart所谓「裁判规则」的一部份,裁判规则的
: : 存在是要解决裁判规则不存在时所生无效率的问题,不论如何,现实生活
: : 的法律问题,必须有个最终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们,这并
: : 不表示「最终」必然是「正确」的。
: : 顺道一提,後现代主义者动不动喜欢谈「权力」,但有时候他们所讲的其
: : 实不是「权力」,而是「物理力量」,这两个东西在英文都称为power,
: : 换句话说,power有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的不同含意,後现代主义者跟原po
: : 一样不作区分地使用它,「权力」就成了後现代主义炫目的装饰,但说到底
: : 不过是「不懂的骗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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