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
时间Sun May 10 13:11:32 2009
※ 引述《ayuayu521 (鸭 )》之铭言:
: 而一开始那女孩敲的3下就足以致死
: 确定的是母亲至少敲了一下,还有她在敲之前他还活着
: 这个个案在德国非常有名,因为它横跨了刑事实体法跟诉讼法的争议
: 除了楼上提到的正当防卫认定问题外
: 还有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
: 母亲的敲击是否加速父亲的死亡?如果是的话那是否是客观归责中的风险提高?
: 不过该案引起讨论当下其实客观归责理论还未出
: 还有若上述判断刑责的重要事实无法确定,就是不确定是否有加速
: 那法院应该要怎麽判呢?这牵涉到诉讼法中的罪疑惟轻原则
: 那最後的结果是两个人都被认定是杀人未遂
嗯嗯,好久以前的讨论串了。
这个问题似乎可以拆成两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是构成要件的问题,第二部分是
正当防卫的问题。
第一个部分,重点应是在,父亲的死亡就竟是死在谁的手上 ? 而非哪一下就足以
致死。如果是确定女儿敲了三下之後父亲就死亡或是几乎已死亡,而母亲的杀人犯
意实际上只是针对屍体,那麽就会变成女儿杀人既遂母亲杀人未遂。若是母亲下手
时父亲上有气习,不管结果是会死或是不会死,母亲的行为都加速了父亲的死亡,
也不能主张义务违反关联性,故论以杀人既遂。
最後的结果是两人杀人未遂,应该是出自於无法明确认定父亲是死在哪一下。
第二部分关於正当防卫的问题,看了几位版友的讨论是在争论现在性的问题。以我
个人的认知,时间是连续性的,时间能不能量子化坦白说也也不晓得,但是在刑法
学里我认为类似这种观念最後是要以主客观去衡量所谓现在性。教科书里头所谓:
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已结束尚可挽救权利,又或者是有效性理论,不管何者,最
後都是一种主客观认定,裁量下的问题。(所以我之前才会很不爽的说出法官说了算
这句话)
以家暴这种案件来说,我的看法,以一个法律的精神而言,难到你要到了杀父发生
了,才去讨论受暴人得否主张正当防卫吗? 坦白说家暴是要去预防的,那如果真的
发生了悲剧,个人看法,主张正当防卫或是在责任上考虑阻却或减免,应该就是理
论上的选择。
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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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76.168
1F:→ brian0857:puma有说过这个案例~~~ 07/24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