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关於遵守法律
时间Sun May 10 11:42:30 2009
你很清楚我念书的口味,却不清楚我念过什麽,这也是逻辑谬误,
正如先前「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的讨论一样,基本概念你不懂,
别人解释给你听,你不接受,还斥为法律人的态度问题(这两天才
发现,当时让我觉得「这家伙怎麽这麽讲不听啊」的,原来就是这
个id)。
然而,基本概念不会也不该只因为态度不同而有所改变。显然地,
「打从心底认为你是错的就可以不讲理吗?」这个问题,你已经用
自己的言行作了解答。
这种对人不对事的态度,任何讨论都会被你转为态度问题:法律人
不接受你的见解,只因为他们背负着法律人的原罪。
衷心地建议你多念点书,基本概念先搞清楚再说。光会出一只嘴,
结果只是被电假的。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to inflames,
: 我批评的最激烈的部份
: 主要是你文中所隐含的某种独断论
: 其他都是小问题
: 我跟你最不一样的地方在於
: 在法学中,
: 我不认为说不通的说法就没有存在的资格
: 我也不认为说得通的说法就非有存在的资格
: 你一再的重复你的想法是某个小圈圈(哲学界、法理学界)有定论的东西
: 我不认同这一点
: 学术是流动的
: 你不能假设每一个人都是哲学家或法学家
: 、从而每一个人都(或都应)具有相同的世界观与概念分类
: 你说法理学只有一种
: 这正好就是我批评的最激烈的部份 --- 你的独断论
: 我对你的批评主要在於事实问题:「该事实是否存在?」
: 或者,指出你之所以有某想法,其产生的条件为何:「为何这麽想?」
: 我偶尔也会进入你的逻辑里,给你一些我的意见。
: 但後者并不是我主要的兴趣所在。
: 我对「应然」,通常一点兴趣也没有。你爱怎麽想都好
: 我只把它当纯事实来理解。
: 会这麽做
: 就因为我不是个应然实然二元论者
: 你理解的应然
: 对我而言,也只是一种实然
: 「喔,你是这样论证的」
: 应然实然二分法,别说在法学中是异数
: 同样的,在哲学中,这种二元论也只是某一分支的特有观念
: 我们只是在「用哲学去研究法律」时加以应用
: 法学与哲学的学术目标是不同的
: 应然实然二分法在法学中只有工具性的意义
: 采不采这个二分法,在法学中并非不可挑战
: 这就跟在法律论证中应用医学、统计学、物理学是一样的
: 当你的法学目标和哲学目标有冲突的时候
: 我们会选择法学目标
: 而不是坚持某种哲学式的思维模式
: 坚持某种思维模式,就落入意识形态之争了
: 法学中,我们要的是正义感,不是逻辑感
: 就如同前面我曾经指出
: 概念分析的太细微,你会付出代价的
: 太精细的结果,容易导致成本增加、效率减损与人民难以信赖
: 你必须去思考这些问题,这才是法学
: 而不是一味的坚持某种特定的哲学上思维模式
: 讲起来很惊悚、很吓人
: 但我们甚至可以说
: 在法律论证里,逻辑不通也并不是什麽真正了不起的事
: 诉诸权威、诉诸情感、诉诸市场,在法学论证中都是允许的
: 诉诸理性、诉诸逻辑只是其中的一种有限的面向
: 决斗审判的部份我就不说了
: 我只提出一点
: 应然实然的区分是很晚近才出现的专业说法
: 这是历史问题
: 以前没有就是没有
: 你硬要推论说他们的脑袋中「其实还是有区分」有何意义?
: 他们就是没有作区分
: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你对我的批评
: Q是你的指教,A是我的评论。
: --------------------
: Q:法律有规定法官必须追求正确的裁判,
: 你没有提出任何的法条依据,就遽下结论,此其一。
: A:我已提出「法条中并没有任何关於正确性要求的明文规定」。
: --------------------
: Q:「作法上也并不追求这一点」或「以现在的实作方法是不可能」,
: 都不能推得「法官不该追求正确判决」,前者是实然,後者是应然,
: 从实然推得应然,是逻辑谬误,此其二。
: A:我没有说法官不该追求正确判决,我是说这一点实际上做不到。
: --------------------
: Q:「完全正确不可能」跟「不可能完全正确」不同,
: 前者是全称命题,後者是偏称命题,而你混为一谈,
: 犯了「不当普及」的逻辑谬误,此其三。
: A:.........你在打稻草人吗
: 来看我的原文:
: 关於审判的正确性问题,我没有主张,都好,
: 我觉得其他的问题比这个重要,例如效率、当事人信赖等
: 反而是inflames在主张追求正确的判决是法官的责任
: 我只是提醒他,那是不可能的
: 至少以现在的实作方法是不可能的
: 不但法律中没有限定
: 作法上也并不追求这一点
: 我帮你整理和解释一下:
: 1.审判应不应该求正确性,我觉得都好,这不是问题的重点
: 2.你说审判正确是应该如此,我说就算应该,也做不到
: 3.做不到的理由,包括实务上没有成本做这件事
: 、制度上也没有机制来强制这一点
: 、审判的程序也并不以是专为追求真实而设计的
: --------------------
: 这个谈事实的问题就比较有意义
: Q:诉讼制度的目的为何,是否以追求正确裁判为唯一甚或最重要的目的,
: 这十几二十年来法学界一直有很多的讨论,
: 在司法制度上也做了许多相应的变革,
: 而你忽视(甚或根本就不晓得)这些,凭空批评,此其四。
: A: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十几二十年来,
: 审判体制内最主要的变革并不在於正确性问题,
: 而是效率问题与人权问题。
: 审判的正确性,主要的大方向是合议制与审级制的采用,
: 而这是老早就有的架构,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 但重点是,司法体制内检讨的「正确性」,
: 指的其实是所谓的「上诉维持率」,
: 这个意思是说,我们还是假设了「法官的众议即正确」的这个前提。
: 而这种「主观上的正确」是我们所谓的正确吗?
: 我认为,这其实不太像是正确问题,而是「一致性」问题。
: 真正客观意义上的审判正确性问题,
: 主要施压的反而是来自体制外社会舆论。
: 而我也认为这是对的方向。法院可以在这种压力之下,
: 渐渐交出诠释权、避免独断论。
: 换句话说,体制内去促进一致性、体制外去促进正确性
: 让法院学会把审判的风险当一回事,这是比较可能有用的作法。
: : 又是这种拿我没提到的事情来说「你怎麽不讲这个」。但你根本没有说明
: : ,实然与应然这两个范畴的分界,如何可能取消。
: : 「自由只有在不自由的情况才出现」,这句话用中文说,就会像你一样,
: : 导致实然与应然混淆。第一个自由英文叫做liberty,第二个叫做freedom
: : ,前者是自由权,後者是不受拘束的事实,liberty就是the entitlement
: : /authority to freedom。
: : 脱逃的罪犯有freedom却没有liberty,被非法逮捕的人有liberty却没有
: : freedom,你混淆了两者。
: 混淆的可能是你喔
: 那句话根本没有提到liberty
: 它要说的就只是法律事实上对人产生的拘束感
: 根本不需要一个所谓的应然范畴的东西来蛇足
: : 至於不存在抽象规范的社会,那叫做前法律的社会,当然没办法谈实然与
: : 应然的区分;而讨论抢匪模型够不够,你可以先去看看他在讨论什麽,再
: : 来判断。
: 法律不单单只是抽象规范
: 那是你定义过於狭隘
: : 内行人应该是一看到我自称Dworkinian就晓得我有多讨厌Hart--Hart跟
: : Dworkin论战了20年,到最後甚至见面不讲话了你晓得吗?我引用Hart只
: : 是因为他对基本概念的阐述很清楚,而基本概念不会也不该因为立场或态
: : 度而改变--我没有因为它是Hart说的而不接受,我不像你,只会给我扣
: : 「法律人」的大帽子。
: 一个人所思维的基本概念当然会因为立场或态度而改变
: 我知道你说的是「该不该」,
: 我是说,不管它该不该
: 一个人所思维的基本概念会因立场或态度改变,这是事实
: 它该不该变?
: 嗯,我只知道,每个时代的人都说跟你一样的话
: 但是什麽是基本,还是一直在变
: : 难道我现在要跟你谈Leibnez单子论,还是Robert Hillenbrand关於伊斯兰
: : 书法的研究才对吗?我有没有念Hegel、Marx、荀子、韩非子,你都晓得,
: : 我念书的口味是什麽,你都晓得--你这麽利害,要不要顺便说说我现在
: : 书桌上摆了哪本书?顺便说说我内裤穿什麽色?
: : 说穿了,你不过是不问脉络,逮着机会想批判法律、批判法律人,这样,
: : 你有什麽资格问脉络的问题?
: 你也会谈脉络
: 但我们的脉络是不一样的
: 你说的脉络
: 是指某种「论坛式的脉络」
: 换句话说,你要求我进入那个论坛、
: 使用某种有有公共性的语言
: 然後才能与你对话
: 我不认为你的那种脉络是实在的
: 简化过的脉络等於是虚构的脉络
: 我指的脉络
: 是指向你个人
: 我只根据你来理解你的话
: 我对你的内裤没太大的兴趣
: 我只对你的某种二元论的独断和对後现代理论的敌意有兴趣
: 我当然不清楚你念过些什麽
: 不过我很清楚不是每个人都念过Hart、甚至认同他的说法
: 我更清楚的是
: 法律不是法学菁英的法律
: 市井小民的法律观,和Hart的法律观,一样的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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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答:Carole Hillenbrand, The Crusades: Islamic Perspec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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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3.191
※ 编辑: inflames 来自: 219.71.3.191 (05/10 12:07)
1F:→ kokora:此篇讨论串很精彩 虽然到最後有点变质 但是其中的思维过程 05/10 21:37
2F:→ kokora:很值得去作为汲取知识的态度 05/10 21:38
3F:推 tallwood:又要发「劝你去多念一点书」的大绝了吗 = =" 05/11 00:19
4F:→ vampirex:这篇文章好像跟法理学没关系,用回信的就好了吧... 05/11 01:11
5F:推 Pocketsun:没有什麽大绝,都已经讲解这麽多了,是佛心来着。 05/11 22:01
6F:推 pu0429:在讨论问题时用"这家伙怎麽讲不听"这句话实在不好 05/15 01:50
7F:→ inflames:话说回来,J先生质疑我念书的口味,不过是异曲同工。 06/13 16:46
8F:→ inflames:"你反对我,因为你念错书了...." 06/13 16:47
9F:→ inflames:连Kant、Hume都被画进我的「小圈圈」,大概除了他以 06/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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