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关於遵守法律
时间Sat May 9 13:25:52 2009
: 法官说了算,是因为法官有裁判权,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谓的武力
: )本身,而是运用力量的权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这是应然与实然的差别。
为什麽法院有审判权或管辖权,我们就应该服从这个法院所作出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为法院所以有权作出裁判是因为法律有规定
的话,那麽为什麽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得就落入特定范围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对象的事件为裁判,我们就应该服从这个法院就该
事件所作出的裁判?
要是我们是基於我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理由,主张我们应该服从法
律授权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话,那麽在逻辑上我们就不可能以法
院拥有审判权或管辖权的理由来回答为什麽我们应该服从法律这
个问题。因为一旦我们这麽做,我们就是在petitio principii
或begging the question。
当然,法律是应然层面的事物,但凡要是应然层面的事物我们就
有服从它的义务吗?显然不是,否则极为邪恶的法律也预设我们
的服从义务吗?只因为它是法律之故?或者说,「他应该去死」
像这样使用「应该」的字眼的语句也是应然语句,那麽算不算得
上应然层面的事物,我们是否也因此要服从这个语句所指示的内
容呢?要最後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话,我们显然难以接受。
否则,随便一句话很可能就害了一条生命。
: 你的这种说法,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者John Austin已经提过,基本上,
: Austin的东西已经被批判到烂了。套用H.L.A. Hart的话,我们觉得「有
: 义务(obligated)」跟「被强迫」(obliged)是两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力量的正当性,後者则无。或许这样的感觉是个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Austin式的理论无法提出适当的说明--单纯指出法律与物理力量之间的
: 关系,算不上说明。
: 「法官说了算」的规则,是Hart所谓「裁判规则」的一部份,裁判规则的
: 存在是要解决裁判规则不存在时所生无效率的问题,不论如何,现实生活
: 的法律问题,必须有个最终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们,这并
: 不表示「最终」必然是「正确」的。
: 顺道一提,後现代主义者动不动喜欢谈「权力」,但有时候他们所讲的其
: 实不是「权力」,而是「物理力量」,这两个东西在英文都称为power,
: 换句话说,power有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的不同含意,後现代主义者跟原po
: 一样不作区分地使用它,「权力」就成了後现代主义炫目的装饰,但说到底
: 不过是「不懂的骗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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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ximilian 来自: 133.50.208.146 (05/09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