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flames (Utopian Realist)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关於遵守法律
时间Mon May 4 23:47:53 2009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在这篇回文中
: 我回应了inflames以下几个主题:
: 一、态度问题
: 二、force与authority的问题
: 三、判例与历史解释的问题
: 四、审判正确性问题
: 五、问题出在Hart?
: 一、
: 先谈一些背景的问题
: inflames说我不懂法理学的脉络,而只会在语意里钻来钻去
: 这点我倒不能说他错
: 因为我还真的不认为「他的那种法理学」就是我要的法理学
: 我法理学的取材范围很广
: 有历史、有思想、有直观、有文化、有理智、有疯狂、有菁英,也有群众
: 我希望自己越念越开放,而不是越念越狭隘
: 这是我的选择
: 我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关心法律现象的人,而不是法律人、更不是法理学人
: 我也想跟他说:
: 「如果我说
: 我必须把我的思维密度和广度降低很多才能够得到和你一样的结论
: 你要作何感想?」
: 我们的差异
: 有很大一部份表现在对语言的态度上
: 我对语意是很谦卑的
: 语言是人在使用,人是语言的灵魂
: 不能把语言背後的人拿掉,然後自己当道士湘西赶屍
: 语言也不是个人的,语言是集体创作
: 任何说法都不能垄断语言因时因地因人的无限可能
: force和authority的问题也一样
: 你怎麽用、或者说你所属的法理学小圈圈怎麽用
: 没人管得着
: 但你不准别人怎麽用
: 那又是另一回事
: 今天原po不区分两者
: 法律人应该警惕才对,提醒自己,这世界不是每个人的想法都跟自己一样
它可能有其他用法,但你仍然没有说明,其他的用法是什麽,而这样的用法
怎麽说得通,你的指摘就只剩下对「法律人」这个身分的指摘。
事实上,这个应然与实然的二分,不是兄弟独获之创见,也不是我所属的法
学或法理学界专有的用法,而是哲学界经过长期的讨论,从而已有定论的东
西。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04/blog-post_10.html
因此,根本没有你所谓「他那种法理学」,法理学都是这一种的XD
你根本搞不懂我在说什麽,你没有提出自己的主张,更别说提出论据以支持
自己的主张了。所以你一直在我的身分、我的措辞上做文章,就是绝不指出
,我的论证错在哪。
你批评法律人的态度,但你所否认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分,根本就不是法学
特有的观念,它跟法律人的态度毫无关系;你的批评所揭露的,不过是自己
对法律人的偏见。
: 二、
: 回到正题
: 我前文提过一个决斗的例子,inflames或许没看到,才会问了再问
: 例如当人受侮辱之时,为了扞卫自己的荣誉,争论的双方约斗
: 决斗胜利,法院会判定恢复荣誉、失败则判定活该受辱
: 在这种思想之中
: 我有无法律上地位与我有无实力强制对方接受即是同一回事
: 决斗双方也不会去区分两种概念
: 其实巨观的来看
: authority与force,inflames之所以可以区分得好像理所当然
: 跟他身处法治化的国家、学习法律、以知识作为主要竞争手段
: 且一定程度上「驯化」了很有关系
: 有力量的人会倾向把force当authority
: 、没力量的则把authority当force用
: 他只是把authority当authority用而已,
: 因为他是法律人
: 所以说,所谓authority与force的二元区分
: 我只把它当作是一种法律专业化的时代现象来看
: 「法律专业人士把这种区分当作商品引进司法体系」,这是我的解读
: 就跟彩色电视开始跟黑白电视争夺谁才是「电视」的历史过程并无二致
: 法律专业人士将法律概念越搞越细,与司法成本越来越高是相对应的
: 然後大家必须牺牲审判的止争功能、不易以判决理由博取当事人信赖
: 你得拿一些东西去换的
: 没有什麽非区分不可、非区分才对(即使它真的对也一样)
: 历史不见得会淘汰错误的东西
在trial by force的情形,如果决斗双方普遍不会去区分两种概念,
这表示看似存在的、相关的裁判规则,其实根本是无效的规则。
没有裁判规则的社会,算是「前法律社会」,但要先有法律,才能谈
法律上的authority跟entitlement,从而也才有与force的区分。
另一方面,假定trial by force的裁判规则确实是有拘束力的法规范
,我有无法律上地位与我有无实力强制对方接受,就当然是两回事。
不要忘了,这种制度是私仇的替代品,一个人如果没有要求对方接受
决斗的地位,却又向对方施加武力,即属违法,应受社群的处罚;也
正是authority跟force的不同,法文才会有pouvoir跟puissence、德
文也才有Gewalt跟Macht的区分。
: 三、
: 还有
: inflames对判例、历史解释的理解也很怪
: 当然,我说怪只是说跟我不一样
: 首先
: 历史解释一般来说是作为一种法条的解释方法
: 是说「以法条的立法背景作为文意的选择标准」
: 而不是他所说的、以该法条的解释史来看文意该怎麽解
: 而判决先例则是建构在平等原则之上
: 重点在於两个案件事实的高度类似,因此也要做相同处理
: 和法律怎麽解释,根本没有关系
: 定义不一样,那也无所谓
: 但inflames的那种说法正好是大家批评的最厉害的:把判例当作法规范
: 因为你把判例的案件事实拿掉了,看起来就跟构成要件没两样
: 判例也只是判决,它的说服力是建立在「法条与案件事实」两相对照的合理性
: 把案件事实拿掉、只保留解释这种作法
: 就好比湘西赶屍一样
: 把人家整体的判决掐头去尾的断章取义
: 判例当然不是法规范
: 否则你怎麽向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交代?
: 判例的拘束力当然是事实上的拘束力
: 以下是inflames的原文:
: ---------------
: 判例的引用,算是一种历史解释,而历史解释的逻辑结构:「过去曾有这样
: 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是好的;在目前的个案中,若做同样解释会有相同的结
: 果;因此,应做相同解释。」
: 这不是你所说的应然实然有其结构上的交织,相反地,判例也可以算是一种
: 规范,从而属於应然的范畴,而强制力属於实然的范畴,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 。
: ---------------
: 换句话说
: 判例的应然性
: 就跟force与authority的二元性一样
: 是他们自己设定的「自我实现的说法」
判例制度的这种问题,一直为人诟病,但这不影响它确实具有拘束力,从而属
於法规范的一种。
至於「是他们自己设定的『自我实现的说法』」,一方面,这不是法律人设定
的概念,你不过想当然尔地认为,Inflames是法律人,接着就套进「法律人的
小圈圈」那套说词,另一方面,你仍未具体说明自己所设定的实然与应然的概
念,故无法成立。
: 四、
: 关於审判的正确性问题
: 我没有主张,都好,我觉得其他的问题比这个重要,例如效率、当事人信赖等
: 反而是inflames在主张追求正确的判决是法官的责任
: 我只是提醒他,那是不可能的
: 至少以现在的实作方法是不可能的
: 不但法律中没有限定
: 作法上也并不追求这一点
你关於追求正确判决的说法,至少有四个谬误:
法律有规定法官必须追求正确的裁判,你没有提出任何的法条依据,就遽
下结论,此其一。
「作法上也并不追求这一点」或「以现在的实作方法是不可能」,都不能
推得「法官不该追求正确判决」,前者是实然,後者是应然,从实然推得
应然,是逻辑谬误,此其二。
「完全正确不可能」跟「不可能完全正确」不同,前者是全称命题,後者
是偏称命题,而你混为一谈,犯了「不当普及」的逻辑谬误,此其三。
诉讼制度的目的为何,是否以追求正确裁判为唯一甚或最重要的目的,这
十几二十年来法学界一直有很多的讨论,在司法制度上也做了许多相应的
变革,而你忽视(甚或根本就不晓得)这些,凭空批评,此其四。
你不晓得法学已经发展到什麽程度,也不知道法界内部的反省与变革,不
晓得「既判力」跟「法官说了算」的关连,甚至连基本的逻辑概念都搞混
了,这叫做「不懂还乱批评」。
到最後竟然还拿我「法律人」的身分做文章(这已经算是人身攻击了),
如果让你发现我是学历史的,不晓得你会不会从椅子上摔下去?
: 五、
: 他不断的提到Hart
: 让我不禁怀疑
: 如果今天他看的是Hegel、Marx,甚至荀子、韩非子
: 会不会就会跟我说另一套?
: 拿他形容的那个「自动自发守法」来说
: 他引Hart的说法告诉我「事前评估、事後辩解」都算是自动自发守法
: 问题是,事後辩解真的可以跟事前评估划上等号吗?
: 那种force、authority的分析能力
: 在这里怎麽不好好发挥、好好电Hart一下?
: 来说说我的看法
: 譬如说有个高速公路匝道A
: 平均每通过一百辆车,会有一个超速被拍照取缔
: 大家可能会摸摸鼻子缴罚单、或透过监理机关申诉
: 但另外一个高速公路匝道B
: 平均每通过一百辆车,会有七十辆超速被拍照取缔
: 此时,大家会乖乖的摸摸鼻子算了吗?
: 不会的,我们会拿选票指着民意代表的脑袋,
: 请他拿预算指着行政机关的脑袋
: 让他们来想办法「使大家可以自然而然的行动」
: 量变会生质变的
: 他原先在文中说了:
: 「即使在国家没有拿枪指着每个人的脑袋时,人民多半还是会自动自发的守法」
: 这句话,其实是昧於现实
: 不是人民会「自动自发的守法」
: 而是以法律的本质来看
: 「人民本来就多半可以自然而然的合法」
: 他的说法、或者说Hart的说法,错就错在
: 把「自动自发的守法行为」和「自然而然的社会行为」混为一谈
: 这里又牵涉到一些关於自由的概念
: 「自由只有在不自由的情况才出现」这句话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 换句话说
: 当我并不想杀人时
: 法律、杀人罪对我一点意义也没有
: 只有当我想杀人时,
: 我才「有可能」进入你所说的「是否自动自发守法」的情境
: 所以说
: 他应该问:
: 「想杀人的一百个人中,
: 有几个会在国家没有以武力威胁他的前提下
: 自发性的放弃杀人,
: 或杀人之後,在没有法警戒护的前提下
: 想逃跑的一百人中
: 有几个不打死原告和法官逃跑、并选择使用法律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 force和authority的紧张度,这样看得比较清楚
: 另外
: 拿国家跟抢匪来比喻也不好
: 我很怀疑他怎麽会认为这样就没异议了
: 我建议你应该拿国家和武装团体(例如民初的军阀)、或某些人治的政权比较
: 还有,不知道他知不知道
: 也有那种只存有具体的法律决定、而不存在抽象规范的社会
又是这种拿我没提到的事情来说「你怎麽不讲这个」。但你根本没有说明
,实然与应然这两个范畴的分界,如何可能取消。
「自由只有在不自由的情况才出现」,这句话用中文说,就会像你一样,
导致实然与应然混淆。第一个自由英文叫做liberty,第二个叫做freedom
,前者是自由权,後者是不受拘束的事实,liberty就是the entitlement
/authority to freedom。
脱逃的罪犯有freedom却没有liberty,被非法逮捕的人有liberty却没有
freedom,你混淆了两者。
至於不存在抽象规范的社会,那叫做前法律的社会,当然没办法谈实然与
应然的区分;而讨论抢匪模型够不够,你可以先去看看他在讨论什麽,再
来判断。
内行人应该是一看到我自称Dworkinian就晓得我有多讨厌Hart--Hart跟
Dworkin论战了20年,到最後甚至见面不讲话了你晓得吗?我引用Hart只
是因为他对基本概念的阐述很清楚,而基本概念不会也不该因为立场或态
度而改变--我没有因为它是Hart说的而不接受,我不像你,只会给我扣
「法律人」的大帽子。
难道我现在要跟你谈Leibnez单子论,还是Robert Hillenbrand关於伊斯兰
书法的研究才对吗?我有没有念Hegel、Marx、荀子、韩非子,你都晓得,
我念书的口味是什麽,你都晓得--你这麽利害,要不要顺便说说我现在
书桌上摆了哪本书?顺便说说我内裤穿什麽色?
说穿了,你不过是不问脉络,逮着机会想批判法律、批判法律人,这样,
你有什麽资格问脉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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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nflames 来自: 219.71.2.23 (05/05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