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关於遵守法律
时间Sun May 3 19:19:48 2009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你没有弄清我的问题
: 我想讲的只是很基本的概念问题: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is not the force itself.同样地,The right to enjoy interest is
: not the interest itself.
概念的问题一点都不基本
好比说电视这个概念
最早,电视就是黑白的
你讲电视,就是指有黑白萤幕的机器
後来电视有了彩色版本
大家会特别把彩色的电视机称作彩电
现在,所有的电视都是彩色的
电视这个概念也变迁了
反而黑白的版本,大家要称作黑白电视
概念根本不是稳定的
它所指涉的现实也一样不稳定
你把force和authority分开也是一样的道理
force与authority是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是取决於你用这两个词去指涉什麽
什麽样的force?哪种authority ?
放诸古今中外都是两回事吗?
它可能是两回事、可能是一回事
端看具体的内容脉络是什麽
你不能先给结论之後才开始思考问题
: 举个例子,法院可以发传票叫你去,但不是发了传票你就一定会到庭,
: 否则拘提、逮捕的规定就不会存在了。这样有没有比较清楚?
我举个例子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ial_by_combat
这里的force与authority还是两回事吗?
你的定义要加上很多很多你没说出的前提条件
很多很多
: 你要说我抹煞了差异性,我承认,但请你说明何以这些差异能取消其间
: 的区别。事实是,你混淆了「法律规定『法官说了算』」(应然)与「
: 所以现实上『法官说了算』」(实然)这两件事了。
我的说法很单纯
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说了算,法官应依法律
法官事实上的超越他应得的权威性是某些现实条件促成的
我想我没弄错
反而是你弄颠倒了
: 至於「当大法官与行政院或立法院杠上的时候,谁有authority to
: exercise force?」之类的问题,不过是很单纯的语意问题,如果我当
: 初措辞是「the authority to have force exercise」,你就不会举这
: 种例子了。
所以你所谓"法官有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的"法官"
到底是指什麽?
我国的宪法
规划的是司法国还是法治国?
: : 所以我才会质疑你
: : 你所说的「人民自动自发守法」,根本不是个严谨的说法
: : 人民出於某些动机做了某行为(1)、
: : 此行为若进入审判将被判决为合法(2)
: : 法律的应然命题操作只出现在(2)这个阶段
: : 换句话说,只出现在你的想像里
: : 为什麽让国家独占审判权?
: : 不就是因为国家独占了武力?
: : 或许精准点,应该说国家独占武力,所以她有审判权
: : 审判确定的那一刻、国家的强制力也就一并来了
: : 判决的说理说服力和国家的强制力是互为表里、互相强化的
: : 你光看应然面的观念与说理,看不到它应然面的全貌
: : 因为强制力的发动与担保,本身也具有说服力,
: : 应然有某部份是实然提供的
: : 反之亦然
: 「人民自动自发的『守法』」的意思是,他把法律当成一回事,并试着
: 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的规定。换言之,我指的是「试图遵守法律」的
: 「行为」,而不是「确实合乎法律」的「结果」。
: 比方说,一个人在十字路口,他看到红灯所以停下来,看到绿灯就走过
: 去,结果被警察开了红单,因为他其实是色盲。尽管结果是违法的,但
: 他确实自动自发地,试图遵守法律。
这个部分是讨论的重点
我认为你举的例子是非常极端的例子
我不认为"试图守法"这个过程有你说的这麽常见
我前面举过王永庆的例子
王永庆不偷不抢
难道这意味着每当王永庆经过他人财产前面时
都要考量一下"恩...法律说不能偷不能抢喔...我不能把这台宾士开走" ?
那他每天在街上走,岂不累死了?
你明白了吗
我们不能罗织人行为时的心理过程与状态
我捡钱的例子也一样
地上有一块钱
我从旁走过
这并不意味着我"自动自发的守法"
这是第一层次的问题
第二层次的问题是人民就算真的有试图遵守法律
那也是徒劳的
因为法律怎麽解释、事实会被怎麽解读
根本不是行为人本人可以置喙的
"人民试图遵守法律" 里面的 "法律" 一词
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从而试图守法只是一个 "感觉或直觉" 而不是如你说的一种自律的评估过程
: 其次,「应然有某部份是实然提供的」或「国家独占武力,所以她有审
: 判权」这种说法的错误,用法理学的术语说,是混淆了validity跟effect
: ,正如你在前面一直没有搞清楚,authority跟force的区别。
: 要先承认有个东西叫做法律(这是就validity而言),才能说执行(或怠
: 於执行)法律(这是就effect而言)。如果不是先有「法律」的概念,就
: 不能说「强制力担保法律的执行」。
这不是没搞清楚
不是要反对你区分两个概念、搞二元论
而是要反对你禁止两者在论理上有所牵连与相互作用
、甚至可能成为相同概念的可能性
我不反对分立性
我反对的是你那种静态的、固着的分立性
: : 你是念法律的
: : 不妨可以告诉我
: : 法律有哪一条说了法官应该追求正确的判决?
: : 认错就不用了
: : 我没有这麽说
: : 我的意思很单纯
: : 你说裁判规则解决了效率问题
: : 我认同啊
: : 我只是说如此一来,你如何兼顾审判的效率与正确性?
: : 如果你也确实认为审判的正确性跟效率一样重要
: : 打折的效率还可以接受,打折的正确性又是什麽?
: : 这是不能说的秘密
: : 幸好
: : 打折的正确性可以靠国家的强制力的影响补足其说服力
: : 这也是真正运作的情况
: : 但偏偏你又要把两个分开谈
: 依法审判原则。宪法第八十条明示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款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四款宣示之。
: 法官必须追求正确的判决,「追求正确判决」却也不是司法审判的唯一目
: 的,其他目的,例如法安定性、法治程序,或「追求当事人信赖之真实」
依法、判决备理由并没有要求要正确
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事实上也不能保证正确
而只能保证它符合通常的经验与论理
更何况
审判的各个目的是互相冲突的
我前文就说过了
打折的正确性还能说是正确?
正确与否,不是喊喊口号就能了事
我不是问我们应该或不应该追求审判正确性
我是问,我们有法律强制我们非做到不可吗?
: 「追求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平衡上的法」;另,强制力无法补足说服力,
: 不然你以为「司法不公」都是让政客喊爽的、喊假的吗?
强制力当然可以转变为说服力
引用判决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我国的判例制度更是
应然实然有其结构上的交织
: 我一开始所说的仅仅是要指出,「追求正确判决」这件事情是不能被完全
: 放弃的,至於它应该被实现到什麽程度(或者说在现实上顶多能实现到什
: 麽程度),这个当然是很值得讨论的。
我不否认我们之中很多人在感情上希望这麽做
我是指平心而论,追求正确的判决并非法官的法律义务
当然,事实上也做不到
法官的专业资格也并不强调这一点
: 其实,任何建构、运作或利用司法制度的人都应当认知到,审判是纷争解
: 决机制的一种,它有自己所要达成的目的,而一如其他机制,它也有缺陷
: ,它也受到现实上种种因素的限制。
: 这个在林钰雄教授的教科书跟邱联恭老师的口授笔记,都是一开始就提到
: 了吧?而「法官想当神」,不正是因为想当神的法官忘掉这些前提,才变
: 成你口中「法律的乱源」?
我并不是要指摘审判竟然无法正确
我只是希望大家承认审判的绝对正确是不可能的、承认自己力有未逮
不要打高空、讲理想
甚至把口号当现实
: : 呵呵
: : 说的好像你知道什麽是真相一样
: : 那真恭喜你了
: : 不照你的方式讲理就不算讲理?
: : 最好是
: : 事实是
: : 专制政权所能达成的意见一致性,远远超乎自由国家的水准
: : 自由国家内部的意见,极化的比专制国家更严重
: : 不要再用「想当然耳」的方式做论证了
: : 现实比你能凭空想到的复杂多了
: : 纳粹的立场你懂多少?
: : 你的祖先入过纳粹党?
: : 老是站在别人的对立面
: : 是看不清别人的
: : 後现代、纳粹都一样的道理
: : 多看些不同口味的书吧
: : 哈特、奥斯汀对历史的影响并没有你想像中的大
: : 愤怒对历史的影响,也没有你想像中的小
: : 你明知不能断得乾乾净净,何以可以当作两回事谈?
: : 要是我明知权力与物理力量并非独立的两个系统
: : 我会说,我把权力独立出来看,也只是为了说明方便与简化问题,
: : 本身没有真理性
: : 真的要认真谈,还是得一并处理
: : 你明知两者不是独立系统
: : 还偏偏喜欢驳斥把整体当作单一系统的观点
: : 又把简化过的问题当作原来的问题本身
: : 到底谁是骗子?
: 没有人能否认愤怒对历史的影响。昨天上午,回这篇文章之前,我才在念德
: 国史,SDP打开窗户大喊「德意志共和国」的那段,以及同一时期在愤怒中
: 「大量制造」的十一月罪人。
: 不过这都是题外话,扯这些只是要指出:你没有针对问题本身回答。专制政
: 权能够达成的意见一致性,在二战以致於战後几十年的台湾史,已然显明,
: 尽管「举国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
: 但问题不在於多少人赞同或多少人反对一个政权。问题在於,并不是打从心
: 底认为谁是错误的,它就是错的;光是「认为是错的」是不够的。
这点我跟你的看法不一样
除非你能告诉我对错的判断方式
就是你要告诉我真理在哪
否则,你根本无法区分 "错" 和 "认为是错的"
"错" 也是某种 "认为是错的"
二者只是 "你看不出区别" 而不是真的没区别
: 说一句难听点的,如果我打从心底认为你是错的,是不是就能在这里公开对
: 你骂脏话?
我可以提醒你
我们正是打从心底认为杀人是错的
就杀了陈进兴
很多事情我们会反省
可是真正恐怖的
是那些被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就做了的事
: 其次,我所谓「两回事」,意思是「它们不是同一个东西」,the authority to
: exercise force is not the force itself. 我从头到尾只想要指出这个
: 基本概念而已。
你是要说它们不具有相同的概念内涵吧
: 我从来没有主张它们可以分开讨论。请注意,我曾说过:「正因为认知到
: 法律几乎必然以国家暴力为後盾,法律与物理力量之间的关系,才会是问
: 题所在。」
: 请就事论事,不要东扯西扯,把我没说的话塞到我嘴里,离题了还讲重话。
当我主张应然有某部分由实然产生
你不是就说那是错误的吗?
基本上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二元论者
但我不是
我不会认为语词背後有个绝对的意义摆在那等我去发现
以我的想法来说
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is not the force itself
这句话在欠缺一定量的经验内容与前理解的脉络时
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或者说,它可以被解为任何意义
而你就是在特定的脉络下坚持它的意义是固着的
这跟你的经验背景或学经历很有关
但你误以为这是无需脉络的
换句话说︰是理所当然的
而我只是就事论事、就话论话的告诉你
我看不出来
两个词的概念内涵
必须要置於特定的脉络下,它们的意义才会相对的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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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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