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各位觉得赃物罪合理?
时间Tue Mar 31 05:36:47 2009
1F:→ inflames:特别刑法不见得是特别在构成要见比较多喔03/26 22:23
2F:→ inflames:只要没定在名为刑法的法典里,就叫特别刑法03/26 22:24
3F:→ inflames:"构成要件要素较多的特别刑法"这种说法03/26 22:24
4F:→ inflames:即使在理论上也不成立03/26 22:24
嗯,这样说起来的确是鸡同鸭讲
先来用语辨正一下
你们说的应该是「没订在刑法典里的刑罚规定」
而我说的是「构成要件要素多的刑罚规定」
法学绪论应该学过「特别法优於普通法」吧?
这里的「特别」法,指的就是构成要件要素相对较多的法规范
是指「构成要件」的体系结构,而不是「法典」的体系结构
要说刑法中的某个法条反而是特别刑法规定,这是有可能的
特别、普通,只是相对的
因此,不能说电业法的窃电罪就优先於刑法窃电罪来适用
还是要去比较两者的构成要件要素
才能决定谁是特别规定、谁是普通规定
然後再来操作特别法优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则
你现在把特别刑法定义成「没订在刑法典里的刑罚规定」
嗯,也不是不能这麽定义,定义本来就随人高兴
只是这样在沟通上很容易造成一些名词上的混淆
例如我前面说的特别法优於普通法的法律ABC,这里面的「特别」
很显然就跟你的定义是不同的
此外,概念区分的实益似乎也很欠缺
法律上成对的概念,其分类都会有操作上的实益
例如特别法普通法的区别,在操作上就会相应有不同的处理
现在把法条「依法典」区分成不同的概念,这对操作上有何意义?
没有意义的
因为只有宪法、法律、命令的位阶差异才会使不同法典的法条在操作上产生差异
同一位阶的法律,不会因为法典不同而有不同处理
退一万步来说
就算不去追究定义该怎麽定的问题
所谓的特别刑法不明确、特别刑法肥大化的问题
真正的问题也不在於它规定在那一部法典
追根究底还是因为构成要件发生了冲突
如果都不会冲突,那问题也不会那麽棘手了
所以,你还是得回到构成要件去看问题
殊途同归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179.118
5F:→ toray:推荐这篇文章 04/01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