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0301 (小鱼儿)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问一个问题
时间Fri Nov 28 19:36:20 2008
※ 引述《aak (回不去了)》之铭言:
: 今天和朋友讨论一个关於"为何食够肉 违法"的议题
: 争点在於 今天宪法保障人民的自由
: 但为何禁止人民选择吃的自由
: 狗并非保育类动物
: 所以想请问 今天这条法律是要保障怎样的法益?
: 而与此法律所要保障的法益相较
: 此项立法与人民在受宪法保障人民行动自由的框架下 是否有相抵触?
依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
.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
.
动物保护法系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而订定,虽然限制人民之自由,但是有维护社会
善良风俗,促进维持社会秩序的功用,与宪法第23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
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尚无抵触。
单纯以以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言之,禁止任意宰杀为原则,可以宰杀为例外
,所以不论是否为犬猫,只要是动物原则上皆禁止之,在例外情形(第十二条第一项但书
各款)才开放得以宰杀。
实言之,即猪鱼鸭等是在例外情形下才允许做经济用途而宰杀,而非原则上就可以任意宰
杀。
故立法者有权把例外得宰杀放宽及於犬猫,亦或不这麽做,依笔者之见解第十二条第二项
似宜改为:中央主管机关应公告得依第一项宰杀之动物,并删除第三项,才符合保护动物
的母原则。
至於为何猪鱼鸭等动物得予宰杀而犬猫不得,依社会通俗之经验与观感,长久以来犬猫多
用於宠物用途,而猪鱼鸭等多用於经济用途,若社会观念已转变可接受犬猫为经济用途的
动物,似乎也应开放犬猫得以宰杀,此并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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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avid0301 来自: 203.68.124.220 (11/28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