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劳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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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
时间Tue Sep 2 12:17:58 2008
→ ahyang:我还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构成要件」有所谓的「不确 08/27 06:29
→ ahyang:定构成要件」、「空白构成要件」等等在「适用」规范时可能 08/27 06:31
→ ahyang:会有判断余地或者争议等等相类的状况,使得对各个案件的判 08/27 06:34
→ ahyang:断可能彼此会有出入、不一致之处。但我不明白,适用规范时 08/27 06:36
→ ahyang:,构成要件的「合致」与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 ahyang:还可以有「合致一半」这种不那麽死板有待商榷之处? 08/27 06:37
→ ahyang:老话一句:怀孕就是怀孕,没怀孕就是没怀孕,没有什麽「怀 08/27 06:38
→ ahyang:孕一半」这种事。 08/27 06:40
→ Augusta:「刑法的规范文字」不等於「犯罪构成要件」...不过倒是满 08/29 01:28
→ Augusta:多人混用空白刑法与空白构成要件......虽然当前最有效率的 08/29 01:30
→ Augusta:方式是透过文字检验构成要件,但两者还是不同......文字可 08/29 01:31
→ Augusta:以晕渲或拆析,但作为其内涵积淀的构成要件只有该当不该当 08/29 01:37
→ Augusta:,误二为一,忽略构成要件的诠释学循环,这就是死板之处。 08/29 01:39
→ ahyang:对不起,我放弃。我真的从头到尾都看不懂你在说什麽。 08/29 08:01
我不意外啦......ORZ......
本来0829我就不该再推文多话,
因为接下来都是课本理解的问题......
我应买个鸡排,惦惦地隔山观虎斗才对......XD
→ A1Yoshi:真奇妙,我居然会在法理版读到我熟悉的意识哲学问题。 08/29 22:53
→ A1Yoshi:还有,Zeno's paradox应该跟眼前问题的关系有点远啦。 08/29 22:54
→ A1Yoshi:我建议不要因为Zeno一样提到时间点还有切时间就扯在一起。 08/29 22:54
→ A1Yoshi:还有,笛卡尔认识论和上文我连不大起来,谁愿意教我? 08/29 23:01
→ A1Yoshi:我想不管基础论融惯论或内在论外在论都得处理因果先後的认 08/29 23:03
→ A1Yoshi:识论问题吧?而笛卡尔之势论,在此指基础论有特别在解释因 08/29 23:03
→ A1Yoshi:果或先後上瘪脚吗?我没听说过耶。。 08/29 23:04
→ A1Yoshi:还有一点:基础论(fundamentalism)还是很多知识论学者在 08/29 23:08
→ A1Yoshi:扞卫欧。当然跟笛卡尔古早提出的模样不完全一样就是。 08/29 23:09
→ A1Yoshi:啊啊~ 记错,应该是foundationalism,误植,改之。 08/29 23:18
→ A1Yoshi:fundamentalism是宗教哲学理的玩意儿。 08/29 23:18
A1Yoshi既然大驾光临,
小弟就凭己浅薄之力略为解释一下......
其实哲学向来就是学术之母,
尤其像刑法这种处罚人的学问,
一个人是否死有余辜?该不该杀?
教会、君王还是国家要如何杀人杀得理所当然、理直气壮,
一直都是很现实的重大问题。
刑法学传统本来就一直跟基督神学与伦理学紧扣,
但到了近代主权国家观下,司法被世俗国家垄断,
选任法官代替巫师、祭司、教士、君主来审判,
而这些人该如何又凭什麽代理上帝还是其他无上的意志去观察与评价人的罪孽,
认识论变成是刑法很核心的问题,
而如何认识,自然就得拉到整体时空脉络下个别的人与犯行。
但刑法学又跟一般哲学认识论不一样的地方在,
哲学家可以凭空去说人是一团自由的意志或只是一台机器人,
各自表述无伤大雅。
刑法学者可不行,刑法学现实目的就是要透过肉体去处罚或宽恕或规训那个罪犯的心,
不仅是处罚给那个罪犯知道,也是给其他蠢蠢欲动的人看;
可想而知,刑法论述所要接受的後设限制比单纯的哲学认识论要来得多,
而且总是在寻求统一与唯一解释的可能,
这样大家才会觉得公平与信服。
刑法学几个重要主题:
行为论、构成要件论、违法论、责任论、错误论、刑罚论,
国内教科书没有将学科前延讲明白,
多数人就当成本体论在解读,
却因此忽略了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刑法体系,
其实都是透过法官从一件件现实个案的观察与评价,
摸索、累积与建立起来的思考习惯。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有些比较自觉的法官与学者不安於直觉式的判断,
开始系统性地汲取认识论以丰富刑法理论的内涵与正当性。
就以行为论来讲,
早期,Beling的自然行为论就是很笛卡儿-牛顿式的「犯罪行为」判断方式,
但这种说法现在根本没人采纳:
实际断案的法官可不是上帝,
不可能巨细靡遗地将罪犯的一举一动还有心理状态考虑进来,
而且探究到某根肌肉纤维的牵动是造成那把刀见红的主因,似也没那个必要。
所以後来Wezel的目的行为论就拉进现象学的概念,
从犯罪不法意识去筛选犯罪行为;
但对犯罪行为与犯罪意识的意向性认识,
并不是在法律学校用几本课本可以教出来的,
想要快速生产德高望重的索罗门级法官来解决现代社会堆积如山的法律案件,
就像是联邦想要量产钢弹RX78打吉翁的萨克一样,困难又不敷成本......
而社会行为论要法官从行为的社会意义去判断犯罪行为,
则便是钢弹量产版吉姆......
一切理据只要挂上「社会性」,就足以担保法官断案的明证,
不用验明法官的权威性,
心证也可以不用再从盘谷开天辟地谈起,
很方便,也还满有说服力的。
但实际上国家是怎麽量产法官的?心证的水准怎麽样?
了解内情的「法律人」多半心知肚明......
这又得拉到法律系统与法学教育养成如何搭配接轨......
为了对应现实问题,
刑法学没办法很明确地区分我这门学问是「法」,
所以是「伦理学」,所以只谈应然如何,
而不去管现实上或现阶段技术可不可行?该怎麽做?
我想这就是纯哲学与「应用哲学」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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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6.252
※ 编辑: Augusta 来自: 118.169.26.252 (09/02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