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
时间Thu Aug 28 09:48:53 2008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ahyang:我还是看不懂最後三句。我明白「构成要件」有所谓的「不确 08/27 06:29
: → ahyang:定构成要件」、「空白构成要件」等等在「适用」规范时可能 08/27 06:31
: → ahyang:会有判断余地或者争议等等相类的状况,使得对各个案件的判 08/27 06:34
: → ahyang:断可能彼此会有出入、不一致之处。但我不明白,适用规范时 08/27 06:36
: → ahyang:,构成要件的「合致」与否,除了「合致」、「不合致」以外 08/27 06:36
: → ahyang:还可以有「合致一半」这种不那麽死板有待商榷之处? 08/27 06:37
: → ahyang:老话一句:怀孕就是怀孕,没怀孕就是没怀孕,没有什麽「怀 08/27 06:38
: → ahyang:孕一半」这种事。 08/27 06:40
: 这里对「判断余地」的理解似乎跟我的理解有些不同
你这里是对的。我在使用「判断余地」一词时并不是援用你所说的那个
『判断余地』的概念。我所说的只是我能够理解可以是「构成要件」的
那些概念、表述、事态特徵、属性等等,随便你要怎麽说它,可能会是
不明晰或者本身为模糊的。模糊的概念做为一个范畴,的确会有些处在
边缘的事例,从而并不是无可商榷。
但是下面你所说的显然对我的看法有误解:
: 容我说一句^^
: 我觉得构成要件与案件间本来就没有「合致」与「不合致」哎
: 而只有「合致一半」
: 只是我们再把「合致多少」算做「合致」或「不合致」而已
但是我在说的是那些组成一项项规范的部分的构成要件,比如说「杀人者」
,其中的「杀」、「人」、「者」,我想像不出来一个行为可以既属「杀」
又不属「杀」、被杀的可以既是人又不是人、行为主体是杀人者却又不是杀
人者这种状况。面对待判事态,这一项项构成要件,要码合致、要码不合致
,我完全不明白什麽叫做「这既是杀人又不是杀人是个杀人一半的行为」。
不论是否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否模糊、不确定,从而我们或许需要额外借
助其他判准来判断某事态是否与某项构成要件合致,但是组成一项规范所需
的一项项构成要件,并没有与待判事态既合致又不合致的可能。这并不是在
否定那一项项构成要件不能是模糊的概念,也没有否定那一项项构成要件,
不能是复杂的概念,从而需要再继续说明、「分解」成更基本的组成概念。
或许是我中文不好,用「合致」一词是用错了,让你觉得「事态可以仅仅与
所需要的构成要件中的部分几项吻合」,从而好像可以有「合致一半」这种
事。我并不会坚持我的用词一定是正确、精准,所以让人第一眼就知道我在
说什麽,但是我想我有试着表达出我的用词要表达的意思。我的意思并不是
这样。
: 具体与抽象
: 实质与形式
: 个体与全体
: 部份与整体
: 实存与当为
: 事实与价值
: 微观与巨视
: 事件与趋势
: 这之间到处都是藕断丝连
: 也没那麽容易切乾净的
我对这段有两点评论:
1.这是很糟糕的哲学立场。
2.当我们在使用这些你所列举出的相对概念时,这是在说这些「概念」是
相对、对比的。这不是在说,比如,世界上有类东西叫具体,有类东西
叫做抽象,而这两类对比的东西的界线切不乾净、藕断丝连,像个光谱
一样。就算,这些对比的概念是像光谱一样,藕断丝连、切不乾净好了
我不明白这又能说明什麽。你在跟我说,因为从具体这端到抽象那端,
因为我们前进的每一小步其实都没什麽差异,所以具体与抽象没有差异?
兄弟,它们之间有差的,你给小朋友一颗具体的糖果,跟告诉他:「我
给你一颗抽象的糖果」,你自己实验看看这个小朋友会不会觉得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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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7.99.149.9
※ 编辑: ahyang 来自: 77.99.149.9 (08/28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