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
时间Tue Aug 5 12:38:10 2008
※ 引述《chelsea0903 (あらし)》之铭言: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铭言:
: : 这个好像和台湾那个邓某某杀夫案
: : 一直都被相提并论
: : 好像是说
: : 正当防卫的'现在'不法侵害
: 邓如雯杀夫案与德国平底锅击父事件不能主张正当防卫的缘故在於,
: 杀夫与击父都是处於非侵害的情状下的反击。
: 也就是说,长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杀死。
: 但是,邓如雯的辩护律师认为,长期受虐的行为人一直处於“持续性的危险”
: ,也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无时不刻地侵害行为人的身体法益,使其处於长期危险的状态。
: 辩护律师认为,对於行为人而言身体法益的侵害并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个时间线。
: 在这个时间线上的反击行为都应该视为具有现在性的防卫行为。
: 但是法官并不采认时间线这个说法。而是利用罪责来减轻邓如雯的刑责。
: ------
: 以上是老师教的,但是个人有点想法:
: 像这种具有持续性危险的案例,很多都发生在家暴案见当中。
: 如果参考过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书籍,他会告诉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状下
: 才会忍受长期身体法益备受侵害的情况。
: 例如行为人如果逃跑会被殴打、如果回手就会遭受更严重的修理。
: 物质与精神上无时不刻受到侵扰。
: 这是一种利用长期暴力所建立起来的牢笼,一种对行动自由的控制。
: 在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上,不成功的反击会回以更严重的身体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而这样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维持数日、数周甚至更长,端赖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受虐致死。
: 这是与普通正当防卫情状不一样的地方,面对不认识或者是甚少接触的加害人
: (如面对夜归的路上有人意图对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卫的当时并不会考虑到
: 日後是否会遭受到更严重的报复,而有勇气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因此我并不赞同这类的案件单纯适用於仅考量“时间点”的正当防卫情状。
: 因为基础并不合理。
: 这是个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补充或指正非常欢迎。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其实问题并不是出在「时间点」或「时间线」哪一个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无论哪一种模式逻辑上来说都站不住脚的
时间点的想法去诉诸一种不连续的时间概念
而除非你能告诉我法律上最小的时间单位是多少
让我们去抓那个瞬间
否则你再怎麽定格
你得到的终究还是「线性」的时间
且「时间点」的观念与我们行为论中的行为概念似乎是有冲突的
因为,除非「行为」是个不连续的概念,时间的不连续性才能与其互相配合
但一般的行为论中的行为
都是连续性的概念
而时间线的概念也启人疑窦
因为无论侵害的「状态」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触即发、山雨欲来
你终究还是得抓几个端点,告诉我从这里开始、从那里结束
(97.1.1打过一次,97.12.31打过、98.5.30打最後一次)
然後想办法诱导我去推论在两个端点的中间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换句话说
骨子里还是「点状」的时间
所以说
问题是出在
「现在性」这样的观念
我们并没有发展出适当的语言形式与概念模型来完美的定义它
没有好的语言工具,这是问题的核心
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具体个案里面操作「现在」这个概念
你碰上了你就会自己知道自己认不认为这是「现在」
不会有问题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就可以来看底下这个有趣的东西
我们反而是用「先後」来证明「同时」
例如A与B密接出现,我们可以建立AB的同时性
所谓的「现在」,其实指的是时间上的先後密接
典型的正当防卫就是这样在操作的
也可能用「同时」来证明「先後」
例如AB同时出现,因此A与B有因果意义上的密接
甲当乙的家教,乙的成绩在段期间逐渐进步,故之间有因果上的先後意义
所谓的「先後」,其实骨子里是由「同时性」建立的
发现有趣的地方了吗?
当你想要「同时」,你就要证明「先後」
可变的部份为密接的程度
当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证明「同时」
可变的部份为重叠的长短
1F: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现在」不法之侵害了,当然不可能是段期间。07/30 21:55
2F:→ Augusta:允许正当防卫能阻却违法的理由是那瞬间脆弱的人性为生物性 07/30 22:02
3F:→ Augusta:所取代,变得没有处罚换取救赎的必要......07/30 22:03
我是觉得问题不是出在「现在」与「期间」概念上互斥(事实上也没有互斥)
而是这个期间「太长」了
我们看不习惯
如果这个期间短一点,说不定大家还可以接受
「现在」指的本来就不是「瞬间」
「瞬间」是没有「(刑法上意义的)行为」可言的
4F:→ ahyang:唉...正是这个法益在玄...08/04 01:08
5F:→ ahyang:而且,「格开别人揍过来的拳头」这个行为又构成要件该当到08/04 03:23
6F:→ ahyang:哪个行为,所以需要以「正当防卫」来阻却不法?08/04 03:24
7F:推 Augusta:你可能得把行为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禁止错误理论08/04 18:00
8F:→ Augusta:通盘而整体地想想...这不是我三言两语就能回答的...^^08/04 18:02
9F:→ Augusta:法益侵害是後来目的法学追加来自圆其说用,我觉得应先搁着08/04 18:06
所以说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现在」不能至少是一个「侵害行为的期间」
而是指防卫到的那个瞬间
那这麽一来
「格开别人的拳头(而弄破他的皮肤)」这种东西
如何能够自圆其说这是在「防卫什麽」?
在那个点根本无法观察出任何侵害「行为」啊
我想
ahyang应该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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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ahyang:最後两句太多余了。我的意思不是那样,我的没那麽复杂。 08/05 20:43
11F:→ juotung:唉...这年头要搞懂人可真不容易啊^^" 失礼了 08/05 21:29
12F:→ ahyang:没什麽好失礼的啦。不过我觉得我说得很清楚啊,「格开别人 08/05 21:57
13F:→ ahyang:的拳头」到底构成要件该当於哪个刑法行为? 08/05 21:58
14F:→ ahyang:「划破别人的皮肤」这是你添加进去的。而且,A挥拳打B,B 08/05 22:01
15F:→ ahyang:格开。这里所产生的「A的皮肤被划破」的风险,为什麽不是归 08/05 22:03
16F:→ ahyang:因给「A挥拳打B」这个行为?B不格开A的拳的话,A的皮肤就没 08/05 22:04
17F:→ ahyang:有划破的风险? 08/05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