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dsdfd (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大赦
时间Wed Aug 1 09:26:11 2007
※ 引述《s955055 (samchou)》之铭言:
: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铭言:
: 我认为特赦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之行为
^^^^^^^^^^^^^^^
我觉得时代不太一样 这应是比较後起的观念
: 流於古代帝王专制时期的行为
我猜您指的是古典中国。
因为西方我不太清楚...XD。
: 相同於总统的刑事豁免权
: 至少豁免有安定国家行政运作之效
: 但对於赦免呢
: 各为认为呢
关於专制我的想法:就整个东亚社会体制来看,唐代的律令制可是世界有名
的。律令制的发展,至少於某些方面上减少了皇权於现实社会的影响力。证诸史
实,东亚的「专制」王权,往往在积极面(受限於官僚与律令)上无法有所做为
,而只在消极面上有不作为的权力。
可参考万历十五年,於皇帝制度成熟的明代尚且如此。
相同於总统的刑事豁免权:
我觉得比较像是传统「刑不上大夫」的概念,对於「士」的阶级有一定的法律
优容(有时候不是法律规定,而是现实施行自然结果),此反应了当时社会对於某
些阶级地位的尊崇,不过有违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赦免:
我觉得分受惠群体的不同,针对特定个人的赦免,说是封建帝王学并不为过,
比较像是拢络特定人如皇亲国戚等的权谋。不过有时亦可补司法救济之不足。
普及於普遍性犯罪群众的话,我想他的积极意义在於区隔与旧政权之不同,此
旧政权不必然指的是改朝换代或者是新皇登基,有时也可能只是换个宰相执政。大
凡一个政权打压异已,多半是先从道德面下手(斥其为花心拨大萝卜XD),渐次加
以法律罪名,予以流放。一旦新政权上任,前述打压异已原因既已不存在,受国家
法律迫害的人多,徒增政权的不稳定性,不妨一概勾销、既往不咎。有时亦假藉如
xx周年庆之名而进行之。这是个人想法。如
中华民国六十年罪犯减刑条例:
为纪念中华民国开国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机。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罪犯减刑条例:
为追念总统 蒋公仁德爱民之遗志。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罪犯减刑条例
为追念蒋故总统经国先生仁德爱民之遗志。
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
为纪念中华民国开国八十年。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
为纪念解除戒严二十周年。
个人认为皆属此类。
不过,对於周年庆减刑个人看法同欧阳修:施德於国家社会,於兹x年矣。
不能使小人不为之犯罪。而市一日之恩,却能使其存信义而更新向善,这是不通
之论。
不是不给误蹈法网的人网开一面的机会,但是国家有一定制度,於侦查时有
缓起诉,宣判时有缓刑,受刑後有假释,制度上个案都得不到救济就应该检讨整
个制度,(ie苏案)。
周年庆减刑就如同部份法律经济学的书,把刑罚当成「价格」,跳楼大拍卖
吗==这我不能认同。
注:
赦免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大赦:不只免除其刑,其判决宣告也随之无效。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亦随之消灭。
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
情节特殊者,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
减刑:受罪刑宣告之人减轻其所宣告之刑。
复权: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回复其所褫夺之公权。
个人浅见,欢迎各位先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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