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nes (garbage)
看板Economics
标题请还我买卖婴儿的自由
时间Tue May 22 09:16:22 2007
今天苹果日报头条新闻,弃婴之父王精明被判刑十二年。
转贴知名部落客文章一篇,向王精明医师致敬,这位超前世代的自由斗士!
http://valerienliu.spaces.live.com/blog/cns!6C9185B48E3544A4!434.entry
2006/11/20 请还我卖小孩的自由
搜寻一下新闻,发现「仲介婴儿监护权有偿转让」的弃婴之父王精明被检方
求刑十年。
同样落入「制度的陷阱」,像这样敢於承担风险的企业冒险家,实在比扁皇
或牛俊八可爱多了。不管是国务机要费或特别费,不论政务官所得高低之前
,至少我们还能稍微指出国库(纳税人)的权益受损。
而这一百五十多个婴儿交付领养的案子,生母、婴儿、养育家庭三方面,在
客观标准上我们都能说他们获益了。(自由时报 2006.11.03 ……对於贩婴
事件,儿童局长黄碧霞表示,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员逐一访视买婴家庭
,发现都照顾得不错,建议维持现状,不另行安置进入照顾机构或寄养家庭
。)
唯一「受损」的也只有「社会观感」这类非驴非马的畸形玩意儿。讲来也是
另一套行为审查,发禁、宵禁、集会游行法之类。左派这麽喜欢把争人权当
他们的识别标志,为什麽不去替王精明医生,以及未来「可以在买卖制度下
,监护权被妥善转让的婴儿」争取人权呢?
另外在 David Friedman, 'Law's Order' 第十三章有一些还蛮有趣。首先
替「卖婴儿」辩护,整理之後大概四点(用我的话讲的,不一定是原文):
一、总归是要「卖」,「买方」或者花钱,或者花时间排队等候,或者花精
力走捷径。依据美国目前的收养制度,照章循径的领养家庭通常得等上好几
年。或者得「合法地」付钱予律师安排收养事宜、付钱予婴儿生母供其支付
医疗和营养费用,这些费用总额远高於生养一个小孩的成本。可以想见,这
些钱有一部份是非法地支付给生母以取得她的同意。
二、要不要让专业社工来拣选收养家庭,跟「监护权转让要不要收费」,两
者无关。难免会有些生母可能不在乎自己小孩的未来,随便拣随便送;但我
们怀疑这种生母比例会有多少。专业机构介入辅助拣选,如果标准合宜,降
低生养双方家庭搜寻成本,也无不可。但符合资格的双方家庭,要协商什麽
转让条件,毕竟与专业机构无关。
三、请注意我们谈的是婴儿的「监护权」或「父母权」,并非婴儿的「所有
权」。「买卖小孩」和「买卖人口」经常被不恰当联想,不外乎卫道人士基
於恶意或愚蠢,混淆了「所有权」(ownership)和「监护权/父母权」
(guardianship / parental rights)概念。不管付费与否,养父母都「不
拥有」小孩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是承担了当父母的责任。如果「貌似拥有」
小孩可做为反对的理由,那麽亲生父母为什麽不被反对?
四、对,婴儿不能选择父母。但是这跟他是被卖掉还是被领走,没有任何关
系。想要付钱收养小孩的人,通常很想当父母。为什麽愿意等上三五年,或
者付钱请律师安排的人(黑市),就更适合当收养人?从以前到现在的习俗
或法律,都无法让婴儿选择父母,很难看出开放交易以後会比现在「严重」
。在王精明医师的案例里,一百五十几个付钱买小孩的家庭(大样本了),
每个家庭都很适任。
最後是一点笑话:
" On this market as on others, the problem could be eliminated by
eliminating price control, permitting adoptive parents to
negotiate mutually acceptable terms with the natural mother. That
solution has been proposed by, among others, Judge Posner. It is
widely believed among his fellow legal acadamics that that fact
alone makes it almost certain he will never be on the Supreme
Court, despite being one of the most distinguished jurists and
legal scholars of his generation. What senator would vote for the
confirmation of a candidate who had openly advocated selling
babies? "
Reference: Richard Posner, "Th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in
Adoptions," 67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9 (1987).
「收养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取消价格管制,允许收养人和生母磋商双方能
够接受的条件,就可以消除问题。波斯纳法官便建议使用这个方法。尽管波
斯纳是同一世代中的杰出法官和法学者,法律界却普遍认为,单单这个事实
就几乎确定他永远进不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於公开主张卖婴儿的被提名人,
哪一个参议员会在任命听证会上投赞成票?」(Law's Order 正体中文译本)
咳,不过呢,公开主张卖婴儿的 Richard Posner 还是当了美国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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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66
※ 编辑: Keynes 来自: 140.112.4.66 (05/22 09:20)
1F:推 Escarra:Posner is not in Supreme Court YET.......... 05/22 11:16
2F:推 hyperion:原po是对美国法律体系无知的台湾经济人,原谅他。 05/22 11:36
3F:推 stotterer:或许也没有这麽糟糕,这个问题可以再想想 05/26 17:49
4F:推 Vayu:如果王精明没有收钱的话,或许我会多给点正面的评价,毕竟,ꔠ 07/02 12:06
5F:→ Vayu:他解决了不少(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只是在法律层面, 07/02 12:08
6F:→ Vayu:伪文跟贩卖是逃不了的。如果政府够力一点的话,这个由政府做 07/02 12:10
7F:→ Vayu:应该可以皆大欢喜! 07/02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