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法律之服从基础为何?
时间Thu Feb 15 10:12:54 2007
我觉得这里面有很多可谈的,
而且都是非常正规的法哲学问题,
但是我觉得你有把许多不一样的问题混在一起的倾向。
不过我不谈那些问题,
我现在要做的事,
是试着把你贴文里我读起来觉得含混不清之处澄清,
澄清完了,如果你还有问题,
我们再讨论。
所以,我会把你的贴文字字句句的"切割"成好几个部分。
请不要觉得我太picky...
※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样)》之铭言:
: 对於相信自然法的人而言,
: 法律应该是一套独立於人们意志的标准和规范,
我想这句话有些含混之处。
这并没有抓到持自然法观点的想法的特殊之处。
试着这样想,拿法实证主义者来做对比,
持法实证主义观点的人,其实他也可以同意这句很含混的话:
"我相信法律应该是一套独立於人们意志的标准和规范。"
他的意思会是说:
法律是一套由一定方式产生的标准和规范,
这套规范是独立於每个人个别的可能持有的标准和规范的。
A地的整套法律制度是由一定方式产生的一套规范,
并且是独立於A地每个人个别的想法的。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太过含混。
里面还有许多可谈之处,
不过,先这样,期待你的修正、澄清。
: 但是在Hobbes的体系之下,法律之所以应当被遵守,
: 似乎与法律本身的价值无涉
这句话一样有些含混。
你这边用了两次"法律"这个词,
第二次用的时候,所指的是"一套法律制度",还是"一个法律规定"?
(你前面谈自然法的时候,说的是"一套"法律制度吧?)
在Hobbes的想法下,法律之所以应当被遵守,跟法律制度的价值当然有关系。
Hobbes的理论是说:有主权者才会有法律,否则人们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下:
人对人的永不停止的征战。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他洋洋洒洒列了很多,
其中最重要的是"尽可能维持和平,若不能,用尽一切方法保全自己。"
(当然,这种"自然法"和你所说"相信自然法的人",同样的用语,意义完全不同。)
所以,法律制度的价值就在於,主权者凭实力结束这种悲惨的自然状态。
法律之所以应当遵守是因为整套法律制度带来的好处是理智的人无法拒绝的。
(他也有一套关於怎样是"理智的人"的论述。)
一旦制度建立起来了,主权者凭其权威发布任何一条法律规定,
之所以应当被遵守,是与这条规定本身的价值无关的。
或者这样说:再怎样"恶"的法律,遵守的结果也会比不遵守的结果会来得好。
: 换言之,所谓的「恶法亦法」,法律着重的是他之所以产生的过程,
: 只要是通过一定的立法过程,则法律内容就有被遵守的义务。
: 如果以上的思考是正确的,
: 我的问题应当可以表达如下:
: 到底我们可不可以说「恶法亦法」?
: 我目前的感觉似乎这是个矛盾的概念,
「恶法亦法」如果你把这四个字理解成主张法律"存在"与否的陈述,
这个概念就不矛盾了。
也就是说,(用你的用语)即使有高於法的规范或价值体系,
这个「恶法」还是存在。
打个比方:
假设我们都认为饮食应该均衡,从这样看来,我们都会认为吃素是不好的。
但是这并不表示,我因此就得说素食主义不存在。
: 因为若要将「法」予以评价,
: 似乎是预设了某种高於法的「规范」或「价值体系」,
: 但是倘若这样的规范或体系是真实存在的,
: 又怎麽能够接受「恶法」有其价值呢?
从那个做评价的价值体系来看,当然不能。
只有个小毛病:
评价某个价值体系(A),
并一定不预设评价者所依循的价值体系(B)高於被评价的价值体系(A)。
如果有这种预设的话,请问为什麽(B)"高"於(A)呢?
得要有个价值体系(C)来决定哪个"高"吧?
(C)又怎样会能对(A)和(B)做评价呢?所以你得要有个价值体系(D)...
这样下去会没完没了的。
就算真的有个终极的价值体系(X)存在。那它本身是不能被评价的。
我会倾向不采取你说的预设。
: 或者,
: 所谓的法律就像Hobbes的观点,不过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 如此一来,又怎麽会有「善法」与「恶法」的分别呢?
想想看:
猫"是"一种四只脚的哺乳类动物,
如此一来,又怎麽会有「好猫」、「坏猫」的分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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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hyang 来自: 82.35.192.72 (02/15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