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dsomeh ( ︠N  ﰩ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为什麽国家需要宪法?
时间Thu Sep 7 13:24:20 2006
※ 引述《hyperion (雪橇犬退散!)》之铭言:
: 为了避免有无知的台湾经济人(如之前319真调会争议时在「质报」
: 中国时报上,大放厥词批评没有法律人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 的清大经济系干学平教授)在没搞清楚情况下,胡乱比附批评,以
: 下的文字重点在说明美式司法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运作的
: 一般逻辑与原则,以收澄清视听之效。
: 第一:Case/Controversy
: 美式司法审查制度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基於 common law 原则「不
: 告不理,告了才理」而来的 case/controversy principle。基本上
: ,法官在审案时,由於所谓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当争执双方中有一
: 方提出「某法律有违反宪法某某规定」时,法官将宪法条文视为上
: 位的法律,然後判断争执中的法律条文是否与宪法条文(或精神、
: 原理、原则)互相冲突。如果结论是「有冲突」,则该特定个案中
: 的法律条文便停止适用,但整部立法中的其他条文并不受影响(除
: 非法院如此宣布,或者下次另外有案子递进来时)。这与台湾目前
: 的大法官释宪方式极为不同,基本上台湾的大法官权力更大,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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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整部立法违宪,同时也无所谓 case/controversy 的原则。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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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声请释宪的范围而定
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拘束
这一点全世界的司法机关在应然面上都是一样的
而我国多数的声请释宪案都是针对个别法条
释宪结果仍是宣告别法条违宪
: 台湾这种,一部法律立出来之後,反对该立法的民意代表立刻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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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大法官声请释宪的搞法,在美国为不可想像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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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制度设计不同而已
可以看释字第604号解释理由书
有关少数立委声请释宪权的部分
少数立委声请释宪权主要目的有二
一是保护在国会为少数党的民意代表 (权利说)
二是维护宪政秩序 预防违宪法律的生效(权力说)
这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制度
虽然在我国 实然面变成政党恶斗...
: 第二:分散式的审查结构
: 既然美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基於法官在判案时,在宪法条文与争执
: 中可能违宪的条文之间作取舍,因此司法违宪审查并非联邦最高法院
: 九位大法官独有的权力,联邦的第一审、甚至州的第一审,只要当事
: 人提出了法条违宪的问题,法官就必须作出决定,只不过在大多数的
: 情况下,对於美国宪法条文的诠释,其最终的决定权是属於联邦最高
: 法院。这和台湾的制度安排大不相同,台湾是仿效德国的集中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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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下级审一般而言不理会宪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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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普通法院并非释宪者的下级审
释宪权或是宪法审判权 与普通法院的审判权不同
这是我国或德国与美国制度明显不同的地方
总之释宪者并非超级第四审...
再者
我国普通法院法官仍有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得裁定停止审判程序声请释宪
只是只有大法官们才有宣告法律违宪的权限
: 在上述的制度安排底下,现在我们可以来想想,如何回应 Posner
: 所整理出的质疑?(我个人不认为 Posner 是反对司法违宪审查制
: 度的,至少不是像 Mark Tushnet 那麽激进)
: 首先,资讯匮乏的疑虑。
: 在 case/controversy 原则下,法院处理的,都是在立法过程结束
: 後,实际执法时所遭遇的问题,而立法机关很可能未曾考虑到这些
: 执行层面的问题,或者不同法条之间的适用问题,etc.。同时,在
: 这个原则底下,由於案件的内容是从下级审、透过当事人进行主义
: 的方式,逐渐被发掘、澄清的,因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得知案件
: 的具体内容(以及卷宗内的其它相关资讯,如专家证词、法院之友
: 的诉状 amici curiae brief 等等),并非一块无知的石板。同时
: 法官的判案过程,或者用 Benjamin Cardozo 的话来说,司法决策
: 的过程,并非存在於真空中,而是受到各种有形无形的环境因素的
: 限制,包括法官个人背景,包括法院内部决策程序,包括外界的观
: 点与评论(不要忘记,法学评论与期刊出版在美国是一项大事业)
: ,在某个程度也能够影响(或确保)司法的决策品质。
: 第二,代表性的问题。
: 大法官究竟能代表多少民意?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有不少是采取直
: 选的方式产生第一审(甚至上诉、州最高法院审)的法官,连选限
: 连任一次,这样的民意代表性会比议会议员差吗?联邦法院系统的
: Article III 法官,也要经过政治过程,由行政权提名、经立法权
: 同意,不能被立法权(所以,民意的代表)接受的话,则一开始根
: 本不会被提名,美国近年的红蓝恶斗不算的话。唯一的顾虑是,联
: 邦法官由於是终身职作到死,因此法官的意识形态组成往往难以更
: 动,只能等待自然淘汰。但台湾无此问题,台湾的大法官是有任期
: 限制的。
: 代表性的问题推到极限的话,有一个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那就是,
: 我们究竟怎样看待「司法权」?代表性或资讯的问题即使在一般的
: 非宪法诉讼也难以回避,难道我们可以不要司法权?换言之,这问
: 题应该说成:如何用民主方式控制司法权,使得司法决策品质既不
: 受特定利益的干扰或介入,而又不会判出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
: 结果来?这是组织内部控管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显然
: 就暗示了宪法存在的必然性。
: 以上是一个在美国念法律的台湾经济人所丢出来的两块砖头,本回
: 应同时发表於 Economics 和 LegalTheory 版。
: ※ 引述《washburn (Just a game)》之铭言:
: : 本文同时发表於 Economics 和 Legaltheory 看板. 除了法
: : 律人的意见之外, 我也期待能有经济人发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
: : * * *
: [omitted]
: : Posner 的原意, 大概是想指出传统的所谓法律哲学 (juris-
: : prudence) 常不能解决如斯的争端, 类似的争论必须借重包括了
: : 经济学, 心理学, 社会学, 乃至历史和哲学方法的所谓法律理论
: : (legal theoty). 然而, 在书中列举的, 多达 11 项的批评之中,
: : 关於资讯和代表性的两点批评, 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
: : 第一, 如果最高法院对其所要否决的立法, 能够拥有充份的,
: : 甚至较诸相关立法机关或政府更充足的资讯, 其否决权也许 (注
: : 意, 只是也许) 对国家社会有益. 但是在宪法广泛的适用范围之
: : 中, 我们很难相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能够对宪法所涉及的所有
: : 议题, 都有着充份的理解. 一般而言, 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针对
: : 其关切的议题, 可能比最高法院更清楚该法律或命令的可能後果,
: : 其对国家社会的影响, 甚至其与宪法的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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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与宪法有关
因为他们需要被宪法设定的标准所控制
: : 第二, 虽然立法机关的代表性和决策过程常遭受种种批评,
: : 例如少数人绝不可能代表全国所有的民意, 讨论过程冗长而僵化,
: : 投票表决的结果不能决定是非善恶等等. 但是在决策过程方面,
: : 最高法院并没有较立法机关高明. 法院内同样有着制式的讨论程
: : 序, 大法官无法达成共识时仍然必须诉诸於表决. 更重要的是议
: : 员至少是经由选举产生, 而大法官甚至并不代表民意. 如果说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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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仍有一定的民主正当性基础
: : 法要保障的是人民的权利, 不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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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权利, 而由最高法院来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我们不由得怀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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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的是
权力的拥有者都会滥用
也就是说
立法机关也会侵害人民
这个时候
就会需要释宪者
: : 高法院服务的对象究竟是谁.
: : 以上两点所批判的, 虽然是最高法院的权力, 但也不啻是对
: : 宪法本身存在的间接批评. 撇开 "国家的根本大法" 之类的陈腔
: : 滥调不谈, 宪法除了对人民的权利, 政府的组织等做出确实的规
: : 定之外, 最主要的特色还是在於其最高的法律效力, 与宪法抵触
: : 的法律或命令无效. 然而, 宪法总需要人来执行. 而既然要否决
: : 的是抵触宪法的法律或命令, 执行宪法的权力当然不能交给立法
: : 的立法机关或发布命令的政府, 而是要由一个超然独立的最高法
: : 院来执行. 而超然独立的最高法院, 总难免会有资讯或代表性的
: : 问题.
: : 所以, 为什麽国家需要一个有最高法律效力, 并容许不代表
: : 民意, 不拥有充份资讯的最高法院否决其他法律和命令的宪法?
: : 这是我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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