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hard007 (神阿!奇蹟在哪阿)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Mon Apr 10 10:48:52 2006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铭言:
: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铭言:
: : 而我个人感觉同学你的问题可以能是「到底那个未成年公务员要不要负责」?
: : (不知有没有理解错误)
: : 答案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项→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负责
: : 照理讲 公务员跟国家间应该是处於一种「一元代表论」的情形
: : 而不是「二元代理论」 所以他的行为就是国家的行为
: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说 那个未成年公务员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 因为这里跟他个人无关 他这时候只是国家的手足而已
: : 另外 至於他还要不要负民刑事责任
: : 就要看他有没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归责的规定了
: : 也就是民法第220条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条
: 国家与未成年之公务员负连带责任没错,但其实我的疑问是,我觉得法条好像有点问题
: 因若国家向未成年的公务员求偿,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负连带责任吧
: 而民法特别为了保护20岁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为完全行为能力
: 公务人员考试法为特别法却另行规定满18岁可以当公务人员,
: 国家岂非枉顾民法保护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 而特别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风险中?
: (我讲得是有点夸张啦,但是我想不懂)
若以实际施行面来讨论或许会较容易理解,一般若考上公务员由放榜到受训完成,
最少需6个月以上,
而分发後实际执行公务年龄约满19岁,假设很倒楣执行公务第一天就出现状况,
依国家行政裁判之流程论,等裁判确定,国家依流程向当事人求偿时,当事人不会出现
未满20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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