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Fri Mar 10 03:35:19 2006
我大约晓得你讲的东西,不过,说实话,我完全不同意这种学习法哲学的方式。
甚至,有点鄙视的。我自己称这种态度叫做「过不完的青春期」。我认为这世
界上「我之所以为我」的意义,也可能有「我们之所以我们」的意义,但是没
有什麽「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这种「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再怎麽想破
头都是一种self-deception,自我欺骗。「人」就只是一种动物而已。「你」
和「我」真正能找的「意义」就只是「你如何肯定自己存在的意义」、「我如
何肯定我自己存在的意义」,以及「我们一起的所产生的互动关系有什麽样的
意义」。「人之所以为人」,寻求这个是空洞的,谁寻到了,第一件会干的事
就是「我承认你是人,所以你该照我这样认为的人的意义来活」。
我或许不应该这样鄙视的。至少不应该说出来。毕竟,我们在网路上的「实践
活动」一般来说会觉得这非常没礼貌不友善。那,好吧,我一段一段提我的回
应,这会友善一点。当然我不是对你有任何意见,我只是对你的想法非常不同
意而已。请包涵。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一并回覆。
: 如果想要初步做个类归以便能够有个足够这个场合用的理解,我采取的观点,类似
: 於德沃金的「法律作为一个诠释性的概念」这样立场。至少在两个地方上类似,我
: 同样认为法律并无定质,与人的实践活动有紧密关连;并且,我同样肯定德沃金认
: 为法律并非仅仅在於实现特定目标,同时也在表述某种意义的这个观点。
: 我与德沃金大不相同的地方很重要的是,尽管我同意「法的具体存在」与「人的实
: 践活动」虽然有紧密关连,然最终前者仍不是系於後者,而拥有自身之逻辑。尽管
: 如此,「人的实践活动」却是从各个可能的层次对於「法的具体存在」进行探索与
: 扩张,并试图在这整个过程之中建立并扞卫起「人之为人」的意义。或者换句话说
: ,我们是在「法的具体存在」当中不断地争取「其他人的承认」。
Dworkin 说法律作为一个诠释性的概念,是说我们脑袋里有的「法律」这个「概念
」是诠释性的。他在这里的诠释性,不如说是「本质上可争论的」概念。他说的不
是法律并无定质,而是说,有的,法律客观上的确是存在的,你最好「相信」这点
。但是我们对它会有不同的想法。我们有不同的想法,於是会有争论、论辩。不管
是律师、法官、学者、法哲学家还是随便哪个人,我们该有的自己周详的法理论,
在这套法理论下说出来的论点才会有意义。而在论辩的过程中,会一步一步的发现
,有些人的论点以及所依恃的法理论,不能与其他已有共识、无争议的论点、原理
原则、或法理论相容。於是,一次一次的论辩我们在做「辩证的提升」。有些论点
、法理论,是错的。我们从个别的论点开始论辩,讨论、研究、解决问题,但这不
表示没有一套完美、广泛的能包含所有论辩出的正确论点的法理论。
以上大概扯太远了。我要讲的重点是:什麽叫做法的「具体」存在?除了是某面向
的「人的实践活动」,还能是什麽?我认为你在这点上没有讲清楚什麽是你所认为
的法的具体存在。所以我才会问「你」觉得在纳粹德国的情境下你会怎麽做?你按
你的伦理、道德观念,你在你现在研究法哲学,选择研究方法时,「你」怎麽做?
你说「法的具体存在」不系於「人的实践活动」,那这到底是什麽?是像三角形这
种存在?还是像水、氧气、狮子、老虎这种存在?还是,有一种我之前没有谈到的
存在,像「红色」的存在?「具体」存在,是哪一种具体存在呢?
: 我们所面对的困难在於,我们每一次争取「承认」的成果,总是一再面临「法的自
: 身逻辑」不断冲刷;但是这个也只是困难的一个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 们不在法律之中建立并扞卫「人之为人」的意义,或者不在法律之中争取「其他人
: 的承认」,我们会不断在「社会现实」之中发觉自已与「物」无异,无论是在科学
: 研究的眼里,或在市场经济的手中。
这段我觉得非常不清楚。你可以说社会现实、其他人、市场经济、法律不把人当
人看。当你这麽说的时候,你不就是自己有个怎样是被当人看的想法吗?这就是
我之前对你问的问题。不过,我想你没有回答我。你只有说,自己「发觉自己与
『物』无异」。会不会是你自己已经觉得自己是「物」,所以觉得外界对你做的
一切都是把你当作是「物」呢?
这是我所说的「过不完的青春期」。我认为这种对自我的不确定感,青春期过了
,就该过去的。
: 我们也许会回头诉诸於「道德」或者「伦理」寻求「人之为人」的意义,然而无论
: 如何,我们当前所能够拥有的「道德学」或者「伦理学」,对於我们人性之空洞化
: ,再是如何精明,也无法弥补时代精神的虚无。但是只要我们还是不放弃我们的「
: 人性」,道德与伦理就还有其必要,尽管它们在这个时代中总是备受批判;然而,
: 价值的多元化使得这些道德与伦理的问题终究无法在「道德或者伦理的层次」上获
: 得解决,反过来我们总是必须诉诸「法的具体存在」来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识」。
: 简单的说,我并不是单纯主张从自己既有的道德或伦理观念来决定如何从事法的实
: 践,毋宁是说,我也透过法的实践来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伦理观念,并且尝试
: 组织「一个」不致於过度分歧的「自我」。
是时代精神虚无,还是法哲学家自己虚无?当颜厥安在感叹自己写的「又是一
篇大概无甚实用的法理学论文」,你觉得我们研究、学习法理学的人,该怪自
己呢?还是怪时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7.82.13.111
※ 编辑: ahyang 来自: 87.82.13.111 (03/10 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