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Thu Mar 9 18:55:25 2006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到底「法是什麽」这个划界活动,对我而言,重要的还是协助我从各个可能层次去剖
: : 析法律的现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认为是这个时代已经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 : 於个人意愿同样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这是形成我作为人的社会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 : ),另一方面协助我深入各个法律可能剖面熟悉并且掌握它们所赖以发展的内在逻辑
: : 与所能发挥的真实效果(毕竟不是单纯观念,而是观念所具有的真实效果才在这个世
: : 界之中引导过程与事件的方向)。
: Ok,除了很多值得尊重的周详考虑,你的意思是你认为,你之所以采取某种
: 法哲学方法论的进路,以及接着产生的法理论,是依据你自己的某种伦理道
: 德观念,所以才如此看待法律现象,觉得这样能够帮助带来较好的结果,是
: 吗?
: 我想你"现在"是有自己的某种道德观的。那麽,你可以依据这个道德观,回
: 答我的第二个问题吗(下面这个问题)?
: 一样,你觉得你还没想清楚,或着有自己的理由不愿意回答,我也不追问。
: 我自己老实说,我是还没想清楚。
一并回覆。
如果想要初步做个类归以便能够有个足够这个场合用的理解,我采取的观点,类似
於德沃金的「法律作为一个诠释性的概念」这样立场。至少在两个地方上类似,我
同样认为法律并无定质,与人的实践活动有紧密关连;并且,我同样肯定德沃金认
为法律并非仅仅在於实现特定目标,同时也在表述某种意义的这个观点。
我与德沃金大不相同的地方很重要的是,尽管我同意「法的具体存在」与「人的实
践活动」虽然有紧密关连,然最终前者仍不是系於後者,而拥有自身之逻辑。尽管
如此,「人的实践活动」却是从各个可能的层次对於「法的具体存在」进行探索与
扩张,并试图在这整个过程之中建立并扞卫起「人之为人」的意义。或者换句话说
,我们是在「法的具体存在」当中不断地争取「其他人的承认」。
我们所面对的困难在於,我们每一次争取「承认」的成果,总是一再面临「法的自
身逻辑」不断冲刷;但是这个也只是困难的一个面向,更深刻的面向在於,如果我
们不在法律之中建立并扞卫「人之为人」的意义,或者不在法律之中争取「其他人
的承认」,我们会不断在「社会现实」之中发觉自已与「物」无异,无论是在科学
研究的眼里,或在市场经济的手中。
我们也许会回头诉诸於「道德」或者「伦理」寻求「人之为人」的意义,然而无论
如何,我们当前所能够拥有的「道德学」或者「伦理学」,对於我们人性之空洞化
,再是如何精明,也无法弥补时代精神的虚无。但是只要我们还是不放弃我们的「
人性」,道德与伦理就还有其必要,尽管它们在这个时代中总是备受批判;然而,
价值的多元化使得这些道德与伦理的问题终究无法在「道德或者伦理的层次」上获
得解决,反过来我们总是必须诉诸「法的具体存在」来形塑一定程度的「共识」。
简单的说,我并不是单纯主张从自己既有的道德或伦理观念来决定如何从事法的实
践,毋宁是说,我也透过法的实践来形塑自己能有的道德或者伦理观念,并且尝试
组织「一个」不致於过度分歧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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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hyang:好的,我大致理解你的想法了。谢谢。 03/10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