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Tue Mar 7 02:30:46 2006
Ok...I give you a very quick response..
我简单提几个问题,我希望你知道我这样问的用意。
你也可以说你不想回答,或着你还没想清楚。如果是这样我不会再追问。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因此,一个在纳粹德国中生活之人,如果他要从事一项为「不道德的刑法规定」所
: 禁止的行为,并且他的行为不仅受刑法效力所及,也受刑事司法审判范围所及;那
: 麽这项「不道德的刑法规定」,当然也会成为他如何行为的一项标准,或者说,他
: 也会认真地看待此一刑法规定所谓「你不应该如何如何」的内容。毕竟这一切可是
: 与他生命、自由或财产利害攸关。
如果这个在纳粹德国生活的人就是"你",而这一切与"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攸关,那麽"你"是否也会认真看待这些刑法规定?你"认真看待"後,你觉得该怎麽办?
: 我们从观察这三个类型可以发现,他们没有一个不对「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
: 之行为义务」这个问题给出回答。但是他们有的会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 (某类自然法论),有的不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哈特)。而德沃金的
: 立场可能稍为复杂一点,他会认为这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但是法律的问题并不如
: 我们以往所想那麽单纯只有一个层次,而是一个多层次的诠释活动。
: 对於「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之行为义务」这条界线,哈特把它交到个人手上
: ,自然法论将它划在「正当的法律义务」与「不正当法律义务」之间;然而德沃金
: 是进一步指出,法律义务本身也是一条可以拉动的线。德沃金的看法可能会是,今
: 天当我们初步认为特定实定法律条文是项恶法之时,我们可能必须先缓一下,再仔
: 细地瞧瞧,我们就会发现那条可以拉动的线。在诉诸「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
: 之行为义务」这条界线之前,我们很可能是藉由最佳道德证立的方法将特定实定法
: 律条文拉回为人们可以接受与追求的范围之内。
我真正想知道的是:在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回答方式,"你"支持哪一种?为什麽?
或着,"你"对这个问题,除了可以至少分辨出之前三种不同的回答方式,
"你"有无自己的另一种类型的回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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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7.82.13.111
※ 编辑: ahyang 来自: 87.82.13.111 (03/07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