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Mon Mar 6 08:07:01 2006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你的论点与你的主张本身并不一致。这个不一致主要是指,当你主张在对特定
: 「主题、对象」进行研究时,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时候;你却
: 在论点中不断申论特定法哲学家如何在研究方法上就踏出错误的第一步,并且
: 经由此等申论,引申认为任何对「法」的研究都不能从一开始就回避法与道德
: 的问题。
原作者应该是说:「可能」是错误的第一步
我觉得问题可能比您所质疑的更为深远
因为你的质疑仍然是基於一种方法与内容二分的模型
也就是说
你似乎认为设定研究方法「绝对是」研究的第一步
而不可能有其它的可能性
所以你才会说:
任何理论主张都有预设方法论的前提
这也就是说
1.所有的研究,都是先有方法才有结论的
2.内容是被方法所限定的
只有这样,你的质疑才会成立
不过
当你在质疑作者在声称实然应然有其逻辑上的交织时
你认定这也有着未经澄清的方法论预设
但这边可能就有问题了
因为如果以实然应然无法截然划分的前提来看
「方法论」就是个很值得怀疑的东西了
实然应然如果不能划分
那内容也可以反过来决定方法、甚至方法与内容的界线被打破
方法论在正当性的追求上并没有其优势性
例如
结论可能是「随机蹦出来的」、「被物质条件决定的」...等等
这个图像可以千奇百怪
的确不应该一开始就把自己的想像力锁死
: 进一步来澄清我的论点,我的论点就是,你在论点中的引申本身就是一个方法
: 论上的决定,因此与你所谓「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主张是相
: 矛盾的。
: 我的论点可以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你曾提到特定法哲学家主张法律是源於
: 成规性的事实等等是对於「法与善的问题」的回避。但是你其实也在前段内容
: 中主张相反的看法,认为他们并无回避,只是无法回答我们面对「恶法是法」
: 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就这个部分,是一个矛盾。
: 第二、法哲学家在决定他们的研究方法的时候,其实不可能回避掉「法与善的
: 问题」,或者「法与道德的问题;一方面你可以说,在决定研究方法同时他们
: 就同时潜在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你也能说,究竟「恶法是否为法」可
: 能在法哲学家心中初无定见,反而是到後来出於方法上的必然性,必然给出一
: 个非系於法哲学家主观意愿的回答。
: 你的论点彷佛认为从一开始的研究方法,对「法」的研究本身就不可能只是研
: 究「法是什麽」,更同时要包含「法应该是什麽」。如此的论点在性质上其实
: 已经包含一个未经澄清的方法论前提。换句话说,任何理论主张其实都会明白
: 地或潜在地包含方法论上的前提,如果你是方法论的怀疑论者,那麽你很可能
: 会陷入自相矛盾,因为你已经正在运用怀疑的方法;如果你非方法论的怀疑论
: 者,那麽你既然赞同特定方法作为理解「真实」或「法」的取径,那麽你又如
: 何能够主张「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决定研究方法本身并没有问题
问题是出在
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对於「运用方法论这个方法」的「工具限制性」
换句话说
假使一个法哲学家
他在设定研究方法时,能够先处理一下方法论本身的局限性
能够先弄清楚这个东西有没有一些必要的前提与内在的矛盾之处
或许就比较能够有意识的
去避免拿方法论去处理方法论自己没办法处理的东西
就如同您用「方法」来质疑原作者的「方法」
这其实已经有些问题了
因为任何一个理论都不能拿来内部证立
我打个比方:
上帝是全能的,那他能不能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
一般的说法是
如果上帝是全能的
那他就能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
如果上帝能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
那他就不是全能的
我曾经在宗教版上与人讨论此一论证
我的看法是
上面这个论证并不构成悖论
因为,如果上帝是全能的
他又怎会受限於逻辑排中律?
也就是说
我们使用「逻辑」这个方法工具时(例如本论证中的思维三律)
这个工具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这个限制,对於本论证而言
就是关於「全能」的定义
换句话说,「逻辑」这个形式规则
居然会有适用内容上的限制
这是很令人惊奇的!
这代表什麽?代表方法与内容有结构上的交织。
两者互相都限制着对方
所以上面这个论证我改写了
上帝是全能的
那上帝可不可以造出一块他搬不动的石头?
答案是,他既可以、又不可以;既都不是、又都是
只要他高兴,他就可以任意的在属性上自由的游移
从这个例子
可以说明一下厘清方法论前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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