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Mon Mar 6 01:51:27 2006
再回应你另一个问题点。
你十分强调「行事标准」,并且也很强调「法律是我们的行事标准」。然而对此
,我基本上有两个观点想提出来回应你的强调。第一、法律是否为我们行事的标
准这当然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但是其实更有争议的是法律是否为我们唯一的行
事标准?显然不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或者团体内部规范都可以是我们行事的
标准。第二、对「法」的研究是否必然涉及对「行事标准」的研究?或者,其实
这两项研究是可分离的,可分别独立进行的,尽管可以相互参酌、相互回馈?这
其实也是相当程度系诸法哲学家所持哲学观上、方法论上的前提。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置於方法的基础上,而非主观假定的基
础上的话,「法律的研究不能独立於行事标准的研究进行」这个主张则便是有待
理论上的检证,而非反之成为理论的试金石。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前一阵子与版上的网友对谈,谈到最後,他认为我不能在这里要求"对学术严
: 谨与完美建构的热情"。我想他是对的。不过我不是在这里干这种事,我诉求
: 的只是我们该清晰的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的想法。我们可以在bbs上聊天打屁
: ,但是如果有那麽一点点目的是要点拨别人,或着有一点点想法是要切磋讨论
: 的话,我还是觉得谈事情写东西是有一些要求的。写出的东西要有一点点价值
: 的话,还是要有真、善、美,其中有任何一点都行。引人理论都错误理解,怎
: 样求真?是否错误当然可以讨论,但是自己都讲不清楚自己的论点时,怎样求
: 善?文字上的美感更是别提了。我们从来不可能完美,但至少可以,我想也应
: 该尝试往这个方向行。
: 我想这个版即使不禁止灌水、一行文,都这样乾了,或许我们该试试另一种方
: 法找回一些人气。我抛砖引玉,写一点东西,我用我自己的方法,来追求一点
: 真与善,美我倒是不敢想了。我丢一篇法哲学方法论(不是"法学方法论")的
: 文章。
: x x x x x
: <<How to please a woman?>>
: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这个:What is law?
: 感情的基本问题是What is love?
: 有了问题,接着该确定的就是寻求答案的方法。
: 但是困难点在於这个等待被理解的对象:law or love alike,我们正是不知
: 道他们的性质到底是什麽才会需要研究。而决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就是错误的
: 第一步。
: 怎麽说呢?爱的概念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吗?虽然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举不出三
: 个不占空间的点和连接这三个点的三条直线,毕竟他们不占空间,所以指不出
: 来的,但是我们可以了解三角形这个"概念"。透过一些几何学的规定,我们可
: 以知道更多,我们可以知道三角形的内角和必定是180度,不会少一度也不会
: 多一度;我们可以知道等边三角形的必定有相等的两个角。换句话说,我们知
: 道三角形的一些条件特徵,这些条件特徵是只要有三角形这个概念就必然有的
: 。我们不可能找到没有这些特徵的三角形。
: 可是爱不是这种概念。男女是爱,男男、女女也可以是爱。或着有人说,爱是
: 彼此关心。但是,"关心"又有什麽特徵呢?唠叨也可以是关心,沈默也可以是
: 关心。简白的说,是否有这样一种特徵,能把爱与其他人类的情感截然区分吗
: ?我想,现实中找不到这种关於爱的共同特徵。就算找到了,这样的理解有什
: 麽意义呢?
: 那麽,爱是像狮子、老虎、氧气、水这种自然的,物质的概念吗?化学家可以
: 让我们知道水是H2O,因为他们努力的研究、从不纯粹的水提炼出纯水,并且
: 告诉我们,他们发现所有的纯水都是H2O,在常压下是在摄氏零度结冻,100度
: 沸腾。如果,我们找到一种新的物质,或着,化学家突然告诉我们,他们发现
: 我们原来都叫做水的东西,其实不全都是H2O,by convention, XYZ,其所有
: 表现出来的特徵都与水完全相同,一样是在零度结冻、100度沸腾,可以给人
: 喝,可以溶解一些其他的物质。偏偏它不是H2O。那麽,H2O还是水吗?或着,
: 水还是H2O吗?
: 这牵涉到我们语意上对事物做的分类。我们可以说,XYZ这是水,但它不是H2O
: ,H2O也是水。但是也可能说,XYZ不是水,因为我们一直说是水的东西都只是
: H2O。甚至也可能说,H2O不是水,因为我们过去一直说是水的东西其实也包含
: 了这个XYZ。不管它是什麽,也不管人们怎样叫H2O,怎样叫XYZ,总之,是有
: 个世界上有个新的东西被我们发现了。我们可以等真的发现了这种新的东西再
: 讨论,但是,现在,水就是H2O。
: 但是爱似乎不是这种观念,爱不是某个物质性的东西。
: 把爱换做"法",法是像三角形这样的概念吗?法是像狮子老虎氧气水这样的概
: 念吗?
: 如果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那研究法律应该像数学家的研究方法,努力的推导
: 。研究的目标是增进我们对我们本来就在脑袋里有的概念的理解。本来我们可
: 能只知道三角形有三个点三条线,经过研究,我们现在知道原来如果三角形有
: 两等角,它一定有两等边。我们对我们有的概念的理解更清晰了。有法哲学家
: 说,所有的法都有包含有"权威"的概念。但是这样子的说法,是不是其实是反
: 过来看的:是否其实是因为某些社会制度是具有权威性的,所以法哲学家才叫
: 这些做法?法与其他也有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区分又在哪呢?宗教对信徒也有
: 权威性,但是信徒并不一定把宗教当作法律。所以,这些法哲学家认为,法律
: 之所以会是法律必定是因为某种社会成规,也就是说,某种"fact"。我们可以
: 抽象的了解法律的"概念",但是具体判定哪些规则是法律的规则,必定是某些
: 社会性事实的渊源。
: So far so good. 只是,如果法是像社会性"事实",这种事实是像自然物质的
: 存在这种事实吗?如果是,那研究法律应该是努力去发现世界是有什麽样的法
: 律,它们这些都叫法律的东西有什麽共同的特徵,所以,有这些特徵的就是法
: 。最常被举出来的特徵是:六法全书里有写的就是法律。或着:国王说的就是
: 法律。问题在於法律似乎不是这种自然的物质。
: 最少,我们知道法律是关於我们该怎麽行事的一种标准。比如,常说的"恶法非
: 法"或"恶法亦法"。假设我们发现法律一定要是"善"的才能叫法律,那麽,我们
: 发现有"恶"的法律时,它其实不是法律,只是徒具法律的"形式"而已。所以说
: "恶法"这两个字时,我们知道我们在说的是什麽,虽然它不是法律。如果,我
: 们发现法律就只是法律,跟其善恶无关,那麽,这样也就是在说恶法亦法,我
: 们应该该批评恶法,但那并不代表恶法就不是法了。不过,说恶法非法的话,
: 并没有回答面对所看到的恶法,我们该怎麽办。是还应该守法?或着应该对抗
: 、不服从?但对这个问题,法哲学家常常自我设限,把自己置身局外:我是法
: 哲学家,所以我只告诉你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东西有一切法律应该有的特徵,
: 至於,它是好还是坏,那跟我无关,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我只让大家对
: 所面对的东西有更清晰的了解。
: 这种回答,其实是一开始就刻意回避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到底法律是不是
: 必须是善的才是法,或着,即使它是恶的也还是法。同时,怎样是"善"、怎样
: 是"恶"这种关於行事标准的问题也回避了。
: 把法律当作自然的物质,或着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这样的研究方式可能一开
: 始就犯错:这种研究方式其实一开始就假定法律作为法律跟其善恶与否无关,
: 然後经过冗长的论证(真的,法哲学是extremely boring),得出结果说法律
: 与善恶无关。或许过程中我们想得比较清晰了,但是并没有真正回答什麽是行
: 事的标准。因为我们在问法律是什麽这个问题时,我想,是在问我们该怎样行
: 事。我们问的是怎样的行为举止才是我们该去做的。而法哲学家逃避回答这个
: 问题。他们认为法律是什麽这个问题就单纯只是要知道我们所用的"法律"这个
: 概念的本质是什麽。
: 爱是什麽呢?这个问题是不是在问如果我爱一个人,我该怎麽做呢?如果是的
: 话,似乎我该好好研究研究。不过,我想我爱的人不希望我研究的。因为这不
: 是拿来研究的,这是行动的。不是三角形、不是狮子老虎氧气水,爱就是爱,
: 爱是行动,是相爱的人彼此会感受到爱意的行动。这好像是很糟糕、不完备的
: 定义,但其实真的这麽简单,不必拿来想。
: 可是我还是不晓得怎样去取悦我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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