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Mon Mar 6 01:35:30 2006
你的论点与你的主张本身并不一致。这个不一致主要是指,当你主张在对特定
「主题、对象」进行研究时,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时候;你却
在论点中不断申论特定法哲学家如何在研究方法上就踏出错误的第一步,并且
经由此等申论,引申认为任何对「法」的研究都不能从一开始就回避法与道德
的问题。
进一步来澄清我的论点,我的论点就是,你在论点中的引申本身就是一个方法
论上的决定,因此与你所谓「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的主张是相
矛盾的。
我的论点可以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你曾提到特定法哲学家主张法律是源於
成规性的事实等等是对於「法与善的问题」的回避。但是你其实也在前段内容
中主张相反的看法,认为他们并无回避,只是无法回答我们面对「恶法是法」
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就这个部分,是一个矛盾。
第二、法哲学家在决定他们的研究方法的时候,其实不可能回避掉「法与善的
问题」,或者「法与道德的问题;一方面你可以说,在决定研究方法同时他们
就同时潜在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你也能说,究竟「恶法是否为法」可
能在法哲学家心中初无定见,反而是到後来出於方法上的必然性,必然给出一
个非系於法哲学家主观意愿的回答。
你的论点彷佛认为从一开始的研究方法,对「法」的研究本身就不可能只是研
究「法是什麽」,更同时要包含「法应该是什麽」。如此的论点在性质上其实
已经包含一个未经澄清的方法论前提。换句话说,任何理论主张其实都会明白
地或潜在地包含方法论上的前提,如果你是方法论的怀疑论者,那麽你很可能
会陷入自相矛盾,因为你已经正在运用怀疑的方法;如果你非方法论的怀疑论
者,那麽你既然赞同特定方法作为理解「真实」或「法」的取径,那麽你又如
何能够主张「决定研究方法本身是错误的第一步」。
: <<How to please a woman?>>
: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这个:What is law?
: 感情的基本问题是What is love?
: 有了问题,接着该确定的就是寻求答案的方法。
: 但是困难点在於这个等待被理解的对象:law or love alike,我们正是不知
: 道他们的性质到底是什麽才会需要研究。而决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就是错误的
: 第一步。
: 怎麽说呢?爱的概念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吗?虽然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举不出三
: 个不占空间的点和连接这三个点的三条直线,毕竟他们不占空间,所以指不出
: 来的,但是我们可以了解三角形这个"概念"。透过一些几何学的规定,我们可
: 以知道更多,我们可以知道三角形的内角和必定是180度,不会少一度也不会
: 多一度;我们可以知道等边三角形的必定有相等的两个角。换句话说,我们知
: 道三角形的一些条件特徵,这些条件特徵是只要有三角形这个概念就必然有的
: 。我们不可能找到没有这些特徵的三角形。
: 可是爱不是这种概念。男女是爱,男男、女女也可以是爱。或着有人说,爱是
: 彼此关心。但是,"关心"又有什麽特徵呢?唠叨也可以是关心,沈默也可以是
: 关心。简白的说,是否有这样一种特徵,能把爱与其他人类的情感截然区分吗
: ?我想,现实中找不到这种关於爱的共同特徵。就算找到了,这样的理解有什
: 麽意义呢?
: 那麽,爱是像狮子、老虎、氧气、水这种自然的,物质的概念吗?化学家可以
: 让我们知道水是H2O,因为他们努力的研究、从不纯粹的水提炼出纯水,并且
: 告诉我们,他们发现所有的纯水都是H2O,在常压下是在摄氏零度结冻,100度
: 沸腾。如果,我们找到一种新的物质,或着,化学家突然告诉我们,他们发现
: 我们原来都叫做水的东西,其实不全都是H2O,by convention, XYZ,其所有
: 表现出来的特徵都与水完全相同,一样是在零度结冻、100度沸腾,可以给人
: 喝,可以溶解一些其他的物质。偏偏它不是H2O。那麽,H2O还是水吗?或着,
: 水还是H2O吗?
: 这牵涉到我们语意上对事物做的分类。我们可以说,XYZ这是水,但它不是H2O
: ,H2O也是水。但是也可能说,XYZ不是水,因为我们一直说是水的东西都只是
: H2O。甚至也可能说,H2O不是水,因为我们过去一直说是水的东西其实也包含
: 了这个XYZ。不管它是什麽,也不管人们怎样叫H2O,怎样叫XYZ,总之,是有
: 个世界上有个新的东西被我们发现了。我们可以等真的发现了这种新的东西再
: 讨论,但是,现在,水就是H2O。
: 但是爱似乎不是这种观念,爱不是某个物质性的东西。
: 把爱换做"法",法是像三角形这样的概念吗?法是像狮子老虎氧气水这样的概
: 念吗?
: 如果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那研究法律应该像数学家的研究方法,努力的推导
: 。研究的目标是增进我们对我们本来就在脑袋里有的概念的理解。本来我们可
: 能只知道三角形有三个点三条线,经过研究,我们现在知道原来如果三角形有
: 两等角,它一定有两等边。我们对我们有的概念的理解更清晰了。有法哲学家
: 说,所有的法都有包含有"权威"的概念。但是这样子的说法,是不是其实是反
: 过来看的:是否其实是因为某些社会制度是具有权威性的,所以法哲学家才叫
: 这些做法?法与其他也有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区分又在哪呢?宗教对信徒也有
: 权威性,但是信徒并不一定把宗教当作法律。所以,这些法哲学家认为,法律
: 之所以会是法律必定是因为某种社会成规,也就是说,某种"fact"。我们可以
: 抽象的了解法律的"概念",但是具体判定哪些规则是法律的规则,必定是某些
: 社会性事实的渊源。
: So far so good. 只是,如果法是像社会性"事实",这种事实是像自然物质的
: 存在这种事实吗?如果是,那研究法律应该是努力去发现世界是有什麽样的法
: 律,它们这些都叫法律的东西有什麽共同的特徵,所以,有这些特徵的就是法
: 。最常被举出来的特徵是:六法全书里有写的就是法律。或着:国王说的就是
: 法律。问题在於法律似乎不是这种自然的物质。
: 最少,我们知道法律是关於我们该怎麽行事的一种标准。比如,常说的"恶法非
: 法"或"恶法亦法"。假设我们发现法律一定要是"善"的才能叫法律,那麽,我们
: 发现有"恶"的法律时,它其实不是法律,只是徒具法律的"形式"而已。所以说
: "恶法"这两个字时,我们知道我们在说的是什麽,虽然它不是法律。如果,我
: 们发现法律就只是法律,跟其善恶无关,那麽,这样也就是在说恶法亦法,我
: 们应该该批评恶法,但那并不代表恶法就不是法了。不过,说恶法非法的话,
: 并没有回答面对所看到的恶法,我们该怎麽办。是还应该守法?或着应该对抗
: 、不服从?但对这个问题,法哲学家常常自我设限,把自己置身局外:我是法
: 哲学家,所以我只告诉你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东西有一切法律应该有的特徵,
: 至於,它是好还是坏,那跟我无关,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我只让大家对
: 所面对的东西有更清晰的了解。
: 这种回答,其实是一开始就刻意回避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到底法律是不是
: 必须是善的才是法,或着,即使它是恶的也还是法。同时,怎样是"善"、怎样
: 是"恶"这种关於行事标准的问题也回避了。
: 把法律当作自然的物质,或着是像三角形这种概念,这样的研究方式可能一开
: 始就犯错:这种研究方式其实一开始就假定法律作为法律跟其善恶与否无关,
: 然後经过冗长的论证(真的,法哲学是extremely boring),得出结果说法律
: 与善恶无关。或许过程中我们想得比较清晰了,但是并没有真正回答什麽是行
: 事的标准。因为我们在问法律是什麽这个问题时,我想,是在问我们该怎样行
: 事。我们问的是怎样的行为举止才是我们该去做的。而法哲学家逃避回答这个
: 问题。他们认为法律是什麽这个问题就单纯只是要知道我们所用的"法律"这个
: 概念的本质是什麽。
: 爱是什麽呢?这个问题是不是在问如果我爱一个人,我该怎麽做呢?如果是的
: 话,似乎我该好好研究研究。不过,我想我爱的人不希望我研究的。因为这不
: 是拿来研究的,这是行动的。不是三角形、不是狮子老虎氧气水,爱就是爱,
: 爱是行动,是相爱的人彼此会感受到爱意的行动。这好像是很糟糕、不完备的
: 定义,但其实真的这麽简单,不必拿来想。
: 可是我还是不晓得怎样去取悦我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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