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lu91 (Roy)
站内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辛德勒的名单
时间Wed Jan 18 16:33:53 2006
我不是法律系毕业的
是政治系
不过以前曾经写过一篇相关的报告
这是一个相当哲学性的问题
有几个类似的状况
首先.是纽伦堡大밊辛德勒名单中的审判就是根据这个
其次是,柏林围墙上的士兵射杀逃往西柏林的人民
在东西德统一後遭到审判
基本上纽伦堡大审的影响是深远的
竖立了往後的类似审判典范
但其所产生的争议也是很大
1945.8.8
美国.法国.英国.苏联育国获得协议
发布 "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罪诉讼与惩罚同意书及宪章
(Areement and charter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
组织军事法庭
并决定国际法庭审判权不受时间跟地域限制
被审判的对象涵括:犯罪组织及其成员
第一次大审於纽伦堡举行
军事法庭成员由四国政府指派正代表组成,并有副代表一名
四国代表出席才构成法定出席人数
正代表无法出席得由副代表代替
四国代表轮流为主席
审判结果由四国决定,2票对2票时
主席可投关键性一票
宪章第六条控诉了纳粹罪行
1.违反和平罪:包括计画.准备.引导.发动...战争
2.战争罪:违反战争习惯的罪恶包括屠杀.虐待.强迫驱逐占领区人民...用与达成战争目的
不相干手段
3.危害人类最:屠杀.歼灭.奴役.驱逐及其他非人道手段...涉及任何形式迫害人类罪行
而最重要的也是最争议的部分
凡是参与计画与实际执行的主谋们.组织者.发动者.同谋者都应为本身行为负起责任
被告不得以"奉命行事"作为无罪藉口
这时候就有所谓的"罪行法定"的问题
纳粹律师及引用此谴责国际法庭为达报复目的不则手段
采取"事後追捕订法量刑"的权宜之计
这样审判的问题
1.正义的标准何在?
纽伦堡大审所引用的是一个相当抽象层次的法律概念
接近自然法的正义原则
但应该放诸四海街准的正义原则
却是不同标准的放在各国身上
德国开煤气的工人有罪
日本的裕仁天皇无罪
美国二次大战集中日本人的作为也从未被检讨
整个司法审判就是针对德国
2.个人在集体行为中的角色
开煤气的工人是否有罪
他如果拒绝服从那个命令不开
就不会有人死
当它能吗?
1989年2月柏林围墙倒塌的前半年
2位逃往西伯林的东德人
被围墙上的士兵开枪射杀
4个士兵统一後被起诉
法官一开使
判决2个没开枪的人无罪
1个2年徒刑
另一个3年半徒刑
法官在判决说"东德法律要杀人,但你明知道这些人是无辜的,你知道他无辜开枪就有罪.法
律之外还有良知,良知与法律冲突,你要遵守的是良知"
但後来上诉後
都被判无罪
人可以为自己行为负责到哪一个程度?
社会化过程中我们是否教了人民尊重生命是最高准则
教了他们良知是超越法律
要求个人在疯狂的社会中保持清醒
人对道德的体认是有其极限的
3.法律的极限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还是为了实践道德
如果是後者
那请问道德的标准在哪边
通奸有些国家是道德问题
在台湾则是犯罪
我写了一堆
并没有真的提出什麽问题解答
顶多是几条可以供我们的思考方向
当然还有下一代的责任继承问题
其实看德国很容易
我们也可以很客观
但如果同样标准
不管是宽.是严
用在日本侵华.228
我们能同样的客观吗
这是我更好奇的
※ 引述《nash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铭言:
: 刚看完新德勒的名单...
: 犹太人失去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成为德国人的奴隶,
: 甚至他们的生命完全不受到重视,生死的权利操之在他人手中。
: 片中的士兵因听从上级长官命令而枪杀犹太人,
: 这跟刑法第21条第二项但书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 杀人乃法律所不允,但这些士兵又必须遵从长官的命令,
: 该以怎样的角度来看这个历史?
: 若要审判他们,到底,这些士兵该如何审判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3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