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ck (pelapela是我学长)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辛德勒的名单
时间Wed Jan 18 01:04:13 2006
※ 引述《nash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铭言:
: 刚看完新德勒的名单...
: 犹太人失去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成为德国人的奴隶,
: 甚至他们的生命完全不受到重视,生死的权利操之在他人手中。
: 片中的士兵因听从上级长官命令而枪杀犹太人,
: 这跟刑法第21条第二项但书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 杀人乃法律所不允,但这些士兵又必须遵从长官的命令,
: 该以怎样的角度来看这个历史?
: 若要审判他们,到底,这些士兵该如何审判呢?
这个问题粉复杂
是法实证主义跟反法实证主义者长期争执不下的问题
HART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法律与道德中有精辟的阐述
另外拉得布鲁赫也在一篇名为法律的不正义超越法律的正义的短文
HART是法实证主义者
拉德布鲁赫算是反法实证主义
所以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差异点
简单来说HART认为法律不道德,所以无法遵守,并无碍於法律是有效力的
拉德布鲁赫则认为虽然法安定性很重要,但是当法律极不正义无法容忍时
应认为法律就不再是法律
不过两者殊途同归都为你说的可怜士兵找到出路
HART认为执行不义的法律确实不道德,但是处罚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去做的人
破坏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难道就道德了吗?
他认为这是选择的问题
而拉德布鲁赫则认为,虽然杀犹太人的法律无效
但是依据当时有效的「紧急避难」士兵仍然可以阻却违法
我承认我说得过於简化,法概念论功力深厚的大大再帮我补充吧
我是觉得看看法理学大师的文章比听我这种简化版的论述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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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