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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 其实通说不通说的,其基础是该学术圈内有良好的学说整理制度, : : 例如Kommentar的定期修纂之类的, : : 在该基础下,因为多数的重要见解会被整理、归类在一起, : : 说某种看法或观点是通说,自然有其相对客观的基础,而非只是信仰。 : : (之所以仍然不是客观,是因为每个学者的看法各自有其论据, : : 在整理、归类的过程中某种看法被归到那一类自然会受整理者主观判断的影响, : : 不过这也可以透过有一本以上的Kommentar交互检视来解决。) : : 至於台湾的情形,所谓通说常常不是本於对我们自己学界见解的整理, : : 通说究竟是谁的通说常常搞不清楚,可能还要看一下该作者的留学国才能判断。 : 我所知有限,不甚理解。但这跟留学国有什麽关系? : 为什麽可能可以从留学国来判断? : 什麽叫做"学说整理制度"? : 这里的相对客观基础又是什麽? : : : : 现在的问题是,由於法律操作 : : : 要说服的对象(主要)是法律的专业人士 : : : 这导致法律适用的技术越来越复杂 : : : 法律人多也崇尚复杂的法律操作、并以之为专业 : : : 於是形成了法律人看得懂复杂的东西 : : : 却看不懂简单的东西的怪现象 : : : 这表示什麽? : : : 这表示我们思考每一个问题 : : : 都得先绕一大圈,回到根本的体系、原理原则去思考 : : : 才能回过头来得到某一条文应该的解释方向 : : : 换句话说 : : : 法律人对於基本的文义 : : : 根本欠缺一定程度的共识 : : : 我很想问的是 : : : 如果对於具体的文义都没有共识了 : : : 何以对於抽象的原理原则反倒会有共识? : : : 回到体系、原理原则何以对於解决争议有帮助? : : 奇怪,诠释的时候本来就是文本跟脉络不断交互指涉的过程, : : 何以有人会拿文本没有共识去质疑脉络有没有共识? : : 没有共识又会怎样?反正通通都没有共识,拿脉络来说又会造成什麽不良影响? : : 老实讲我也难以理解。 : : juotung所说的,跟文本/脉络又有什麽关系? : "诠释是文本与脉络不断交互指涉的过程", : text/与context的区别text指基本的文义,原理原则指脉络吗? : 好像不是吧? : 推 Escarra:因为有的老师在说通说如何如何的时候其实是在讲德国通说或 12/23 08:11 : → Escarra:日本通说,但有时他会忘了明白指出来或加注。这并不是责怪 12/23 08:11 : → Escarra:这些老师,这只是反映我国作为法律继受国的现实。 12/23 08:11 : → Escarra:其他的东西,请有话直说,用提问的我看不懂。感谢。 12/23 08:12 你回答了我"从留学国来判断,判断了什麽"这个问题。你的意思是在台湾从 个别老师的留学国可以判断他用语里的通说,在没有引注的情况下,指的是 什麽通说(德国或日本通说)。你很客气的说有时这些老师会"忘了"明白指 出来或加注,这反映了我国作为法律继受国的现实。或许这是一种解释。的 确,就如众所周知的是不必举证,我想你的意思是在有良好"学说整理制度" 的国家,哪些学说是通说是众所周知的,或着可以由多看几本"kommentar" 来确定。你在别篇里说了,确定这种事"对实际问题并没有任何助益"。这点 我非常同意。 但是还是有太多事我不明白。既然你说我提问的你看不懂,我能够拿出我的 看法直说的我就直说。 首先,我问"相对客观性"基础是什麽?我想问的是为什麽这不是某种信仰? 从你的文字里,"相对客观"是可从某些线索(多看几本kommentar?)得出 来答案来(哪样的学说是通说、哪样的是少数说),并且是任何人(或着, 脑筋清楚的人)接受了这些线索的的可靠性就会接受这个答案。换句话说, 这种事是可以确定的。可是到了这里我就开始不明白了。如果确定这种事对 实际问题没有任何助益,为什麽德国人日本人要找个相对客观的方法确定这 种事?为什麽要有学说整理制度?为什麽这些留学回来的老师也要这样用? 或许这个问题我应该去问德国人、日本人或着这样子用通说的老师们?如果 你觉得我真的该去问德国人、日本人还有台湾这样用的老师们,我想更进一 步问你:为什麽需要这麽客气的对这种老师说他们是"忘了"引注,而不是批 评在他们的文章里说一些没有意义的东西,并且在这种德国、日本通说并不 见得"众所周知"台湾竟然"忘了"? 你说,要求他们给个注脚就够了。但是为什麽我们要对做这些没有意义的事 的这些老师那麽好?会忘了给注脚,又做对实际问题没有助益的事,这是多 糟的学术态度啊!如果是这样,为什麽你会觉得(你在另一篇文里写道) 通说"通常不是随便说说"? 或许通说还有一点点价值:教学上这可以轻省编写教科书的负担,可以让读 教科书的学生能快速的吸收一些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不同思考、结论。若是 这样,你其实不需要什麽对通说的"相对客观"的基础,只要教科书上的作者 把名字放在书皮上(这是他们一定会做的),知道这是哪个老师觉得应该这 样教学会让学生更容易吸收,有确定对某问题不同的说法与对这些不同说法 的批评与结论的相对客观性就够了。白话点说:这样的分类法与批评是哪个 (国考?)出题老师的说法就好了。你是这样的意思吗?不会吧? 接着我要直说的是我对你使用文本/脉络的理解。juotung说的是当我们对具 体的文义没有共识的时候,为什麽我们会对抽象的原理原则有共识?你的回 覆让我非常吃惊。你说诠释是文本/脉络的交互指涉,我不明白这与juotung 的质疑有什麽关连性。 首先,你在文中把脉络当作原理原则了,在我看来这非常奇怪。脉络,context, 仅从字面来看就是"伴随着...文本"出现的事物。脉络不一定是上下文,不一定 是已有共识的原理原则,也可以是伴随着文本出现的任何东西,可以是时代 背景,可以是文本作者写出文本时的伴随、影响他写下文本的任何因素(所以 才会有极端的法现实主义者会想研究法官早餐吃什麽!),甚至也可以是文本 读者的某种确信、意图、前理解、直观(在这种情形下才会有所谓的"诠释学 循环"),而最後我们才根据文本与这些脉络得出某个诠释。 接着,诠释需要任何共识存在吗?应该不必吧?你自己也同意"不必懂诠释学 也可以进行诠释"。诠释是个别读者的活动,一致性是在於这个读者的大脑、 人格是同一个,否则,会同时读出数个他都支持的解释的话,他会人格分裂的 。另一个"一致性"的可能来源是因为大家分享的是同一个世界。但我们虽然分 享同一个世界,却总是有不同的诠释。简而言之,诠释者与别人的诠释不需要 存在共识,若需要共识是因为你在另一篇说的"必须预设语言的一般用法,所 以沟通才能进行"。不以沟通为目的的话,诠释活动自己是不预设读者之间的 一致性的。 你在另一篇里又这麽说: : 不过至少截至目前为止,从对「知识」或「学科」这种东西是什麽的一般性理解, : 到法律学界内部自己对自身学问性格的定性,至少体系性是被广泛承认的, : (好吧,你要说这是通说也行,不过我是觉得这是有道理的。) : 不成体系的认识或命题似乎很难被认为是一门学问或是一种知识。 : 跟这个相关的问题,而且我认为这应该才是你最重要的关怀, : 就是司法权如何突破体系知识的语言限制, : 用一般人听得懂的话去跟一般人说它为什麽要这样判。 : 我前面也讲过,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而且应当去做的方向, : 但我不会因此认为司法权或法学应当完全放弃体系, : 进行诠释的人可以而且通常是不懂诠释学的,这并不妨碍他进行诠释, : 也无碍於他在诠释时除了文本外通常还需要脉络的支援才有办法进行, : 更何况,司法判决本於平等原则有其一致性的要求, : 放弃体系之後还能不能维持这一点,我很怀疑, 我的问题来了:juotung真正质疑的(至少是我的解读),是在我们凭什麽确 认司法权、法学自己内部是存在体系的?如果文义、条文本身就是歧异、充满 矛盾的,运用诠释并不会把一致性带回法学内部。你要认为法律、法学是有体 系的,那你必须要相信文本本身是有体系的,法律就只是这些文本表彰的规则 ,文本的客观性是可检证的,检证的方法就是它是不是体系内的一员。 这与"诠释"没有关连。要采取这种法律观的话甚至也不需要确认有什麽原理 原则存在。你对juotung的回应只是拿了一个我觉得你自己理解可能还不清楚 的观念,觉得这似乎与他的问题相关,於是放了个烟幕。这是答非所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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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04.85 ※ 编辑: ahyang 来自: 61.228.104.85 (12/2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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