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通说与少数学说的形成?
时间Tue Dec 27 02:22:25 2005
※ 引述《Escarra (还没想到)》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总之你的意思是说:
: : 1.通说就是多数见解
: : 2.通说是对於一个问题既存的不同看法,经整理後加以分类的命名
: : 我那三个问题就是在问您
: : 1.您说通说是多数见解,请问我怎麽知道到底怎样算多?分母是什麽?
: 因为通说是整理的人自己的命名,
: 不是什麽客观的存在,因此很有可能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
: 更何况,真正的问题往往不是在什麽叫多,而是在如何归类上。
: 之所以说只要他给个注脚就可接受,
: 正是因为无论要怎麽怀疑他的通说定义正不正确,
: 都可以用它的注脚给的资讯去追问。
: 当他给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计算标准之後,什麽叫做通说就已不再是一件神秘的事情,
: 而是一个可以被检视的宣称或说法,
: 既然我们不可能凭空创造出一个通说的定义然後要求所有人去遵守,
: 对通说的命名在学术讨论上也未必那麽重要,
: 对提出某种说法是通说的人,要求到这个程度也就已经够了。
我前文有提到
你的说法是对於「如何能适当的宣称某种说法是通说」的定义
换句话说
这是一种规范性意义下的定义
所以你才会说「要求到这个程度就够了」
你拿这种东西去质疑我的说法
根本是打了稻草人
因为我的说法是对於「宣称某种说法是通说是什麽意思」的定义
换句话说
这是一种描述性意义下的定义
所以我才会说
如果一个作者在做这样的宣称的时候
本身并没有对这个宣称做一个严谨的研究或说明
那也不需要把它太当一回事
就当他是随便说说的就好了
: 此外,我想已经说过了,一般在用通说这个词的时候指的是学界的说法,
: 而且为了求其可被检验,计算上是只算已经出版的说法。
我也已经质疑过你这句话了
我说,如果你要主张这是「一般用法」
那请告诉我你是怎麽知道的
否则我只好当成您是随便说说的
: 你要把全国人民或全国法律人甚至全世界法律人通通算进来,那是你自己的定义,
: 而且是一个你自己也无法操作的定义,
: 跟我们在文献上通常看到的用法是无关的,
我有这麽说过吗?
拜托请您举出我在哪一篇文章中曾经这麽说过
我帮你引我的原文好了(我觉得您似乎不太仔细的读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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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引申的讨论是
通说,既然是多数的说法
这个多数的多,到底他的分母要怎麽划定
是指人民?还是法界?对此有专精研究的人?法官?讼争的当事人?
这都是可以加以考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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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一个提问
我的意思是说
当书上提到「多数说」的时候
这个「多数」指的是什麽的多数,不能一概而论
您宣称「一般用法上」是指「对於公开发表文章的整理」
我觉得不能这样说
应该视不同的文章脉络来决定他的意思
这不是我的定义
我要说的是:我们怎麽去理解在书上看到的「通说」一词
而据我读法律书籍的经验来看
印象中似不曾看过有国内的学者,在声称某个说法是通说时
曾经做过严谨的定义及引证
所以我才会建议提问者「不要太认真」
因为那可能只是写文章的人的确信
还有
为什麽针对全民或法律人的普查是无法操作的定义?
请您解释一下。
: 如果每讲一个词,都是不能用一般通常的用法来理解其意义,
: 而要用你的方式去追问,那沟通可能性我真的不知道要去那里找,
: 老实说,我认为你回这一篇非常的无聊,我再回更无聊,
: 回来回去其实对实际问题并没有任何助益,只是突显我们之间的沟通有多困难而已。
从前面的讨论来看
我们似乎互相都没有理解对方的想法
这里你也承认了,你我之间沟通有困难
我对於我看不懂的东西
就会说我看不懂
而不会遽下判断,甚至说它无聊
而且,这里我完全不能认同您的观点
每一个不同的人讲出的同一个词
本来就应该分别去理解
沟通的可能性反而是建立在「我们试图去了解每一个独特的表述」上(
!)
试图用「一般的」状况去理解全部
这是误解,不是理解
你觉得我很难沟通
因为您好像一直试图用「一般的(恕我直言,就是你自己的)」经验来理解我
: : 2.您说通说是对於既存说法,其整理後的命名
: : 问题是,难道不要对「整理」的严谨度设一点限制吗?
: : 我说一样说法是否真的为「多数人的说法」,这必须要做实证研究
: : 而您则认为只要有一定的实证基础即可
: : 这里我认为您玩了文字游戏
: : 我的理解是,您说的「实证基础」会不会只是一种较不严谨的实证研究?
: 整理的严谨度你高兴怎麽设就怎麽设,但我讲的是实际存在的做法,
: 与其说我玩文字游戏,不如说你是无视现实,
: 现实上很少专门为了一种说法是不是通说去做可以被视为「实证研究」的东西,
: 我的目的只是要提供原发问人我对什麽被称作是通说的理解,
: 是要告诉他(就我的理解)通说在目前学界的一般用法是在指什麽样的东西,
: 而不是在形塑任何「健全」或「理想」的通说形象,
: 就我重视通说这个名词的程度来看,我会去做你下文所说的事情是难以想像的。
: 这就是为什麽我说你并没有看懂我想讲什麽。
: 此外,我自认我讲的已经相当清楚,所以你没具体的问,
: 我也不知道你的问题究竟在那里。
或许您随便举一本书
那里面所提到的「通说」
该作者的确是践行您文中所提到的「对现有学界见解的整理」之後
再「数人头」所得出的多数见解
这样我就相信这是「实际存在的作法」了(起码有人这麽做)
一本就好
因为我还是觉得
您把您心中「合理的通说」和「实际的通说」混为一谈了
: : 我大概可以理解
: : 你的意思是说一个健全的、合理的通说「应该」是怎样
: : 所以您才会提德国的状况(健全的)来对照台湾的情况(不健全的)
: : 但很明显的
: : 提问是问您通说「是什麽」
: : 而不是问您通说「怎样会比较好」
: : 所以我才说,我所看到的通说的声称,大多是随便说说的
: : 不能太认真的去解读它
: 首先,我去提德国并不是因为我认为它比较健全,
: 只是就我的理解,这个名词的来由跟法律继受有关,
: 而传统上法律继受的参照国多半是以日本与德国为主,
: 指出这个可能的来源,只是提供一个加深理解的论据而已。
这一点我也认同您的说法
: 其次,我所看到的通说的声称,通常不是随便说说,
: 只是其来源未必交代的很清楚。这也是为什麽我会去提作者的留学国,
: 而还得为此做进一步解释的原因。
来源交代不清...这还不算随便说说...?
我同意您所说,考量学者的留学国,也是一种解读其文章的角度
但是,这不代表当文中的理由交代不清的时候
我们可以拿我们自行查到的东西帮他补足
这不但是由於我们没有必要对他如此优待,降低我们对於文章品质的要求
更是由於这样很容易误读其文章,或做了不必要的引申
例如他如果只看了80%的资料,你帮他看了81%
这反而是误读
他为什麽会这样写,这是历史问题
他这样写合不合理、有无拿出凭据,这才是论理的问题
没有附理由,就理解成没有附理由就对了
: 事实上,我所说的,把国内的见解整理整理放在注脚的做法也是有的,
: 当一个作者已经做到这一点,要说那种说法是通说,
: 我就不会认为他只是随便说说。
有七分证据,说八分话
这就是随便说说
他如果限定「在本书参考书目中的」多数见解
这我没话说
但是,如果不加限定
这就是随便说说
: : 如果拿您的说法来理解书上看到的「通说」一词
: : 可能会有问题
: : 搞不好还真的有人会误以为「大多数的人都这样想」
: 对你来说,或许是「误以为」,
: 不过我本来就不认为这是「误以为」。
: : → Escarra:如果对我说的「通说」是什麽还有疑问,翻一下德国人编的 12/23 23:03
: : → Escarra:Kommentar应该会有一点体会。而事实上所谓通说这种名词也 12/23 23:03
: : → Escarra:是在继受欧陆法体系後才成为一个术语的。至於通说当然不会 12/23 23:03
: : → Escarra:是固定不变的,为什麽会有这种疑问也很诡异。 12/23 23:04
: : 既然通说不是固定不变的
: : 那何以您又说:
: : 「若是在说『这是通说』之前有做一下research,在注脚标明所谓通说究竟是谁说,
: : 对我来说就已经可以接受了。」
: : 很显然的
: : 你的说法还应该要加上通说的一时(一地?)性
: : 难道我引一本三十年前的书上所声称的通说
: : 您也能接受?
: : 您不说清楚,谁知道您怎麽想的?
: 我能接受的,只是「该作者可以宣称这是通说」,
: 但究竟是不是,别人自然可以去做检验,
: 这在我第一篇文章里就已经在括号里间接的处理过了,
: 何以你到这里还在问我这样的问题,我实在很难理解。
我打个比方好了
1.甲有七分证据,说八分话
2.乙有七分证据,说七分话,且说得不通
3.丙有七分证据,说七分话,且说得很好
我质疑的,是像1.这样的情况
而您的说法中(第一篇括弧内的)
似乎没有区别1.与2.的情况
您自己也说了
通说是多数说,那当然前提是要把人都找出来、并数人头才算
没有先把做分母的人全部找出来
那形式上不就应该把他打回票了?
还需要去考虑他的实质合理性吗?
例如针对印度人做研究,却声称「全人类如何如何」
这样还需要先在形式上肯定他的合理性
再进行实质审查吗?
: 事实上,你一方面说我太过轻忽通说的命名的意义,
: 另一方面又把我对通说的定义解释的很死板,好似那是固定且不可挑战的,
: 这其间的矛盾性我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 你觉得沟通可能性在那里?
我说您太轻忽「通说的命名」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一个东西,虽然他不见得有他的名字所声称的属性
但是这个名字还是会影响他的命运
例如一个叫蔡屎的人可能会因为他的名字而受到鄙视、或讨不到老婆
虽然他跟大家也一样只是每天拉一次、屎并不是他的特有属性
但大家对於屎的想法,可能也会反过来关照在他身上
或者,通说即使根本不通,
但是会因为大家把他的名字当真了,以为他真的是
而改变我们的法律现象
因此,「通说」的意义,并不局限在仅仅是个名字那麽简单
至於您觉得我把您对於通说的说法解释的很死板
这我很抱歉
: : → Escarra:此外,通说的「说」,指的是学说,我想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12/23 23:05
: : → Escarra:当然你可以去争执可以有别种用法,不过如果什麽东西都要 12/23 23:06
: : → Escarra:有研究然後才能确定,那语言使用的歧义性应该已经把沟通可 12/23 23:06
: : → Escarra:能性堵死了。讲再多也没用。 12/23 23:07
: : 我想,既然您没有真正去做过研究
: : 为什麽要把话说得这麽满:「一般用法都是如此」?
: : 就说这是你自己的想法不是很好吗?
: : 难道,说这是一般人的说法会比较有说服力?
: 说服力不存在说这是谁的说法上,
: 我一开始就说过了,说这是通说并不保证它是对的。
: 但是实际上是,如果你对语言的使用不预设一定的前理解是「一般用法」,
: 那藉由语言要达到沟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必须回到黑暗中去。
这你说得太夸张了
用一般用法去理解别人,这可能只是您的习惯
我就不相信您也可以用「一般用法」去理解黑格尔、康德、罗尔斯...
问题可能在於(我猜的)
您对於您渴望理解的大师作品,
您或许比较愿意放下身段进入黑暗去学习人家的逻辑与用语
(否则您当初是如何看懂诠释学的?)
对於一般像我这样的人,就用一般的理解,这样比较简便?
: 试问,会只因为我说这是一般用法,这个语词的定义就不能再被讨论了吗?
: 你可以从不同层面去质疑我,然後我们可以讨论这个词的一般用法是什麽,
: 或是讨论这个词应怎麽理解才是较佳的,
: 总之,一方提出这个说法,他方没有异议的话,讨论就可以继续下去,
: 如果双方对这件事情有所歧异,那讨论就必须停留在这里,
: 於是进一步的沟通就被挡在这里。
: 然而无论如何,对一个词的意义必须有人先提出一种用法,
: 无论他是明示的定义了,或是直接在文中使用而预设对方能够了解,
: 总之双方要有沟通的基础。而且为了讨论较实质的问题,
: 常常在较前阶段的讨论上双方必须牺牲这些语词的争执可能性。
: 大家都是念法律的,读法学着作的时间也都是用年来计算了,
: 对「通说」这种几乎每本教科书都会出现的词的理解,
: 何以非得建立在特别去做的「研究」的基础上?
: 反过来说,你对通说常常只是随便说说的看法,难道就建立在你做了特别的研究上?
: 我是无法了解这种程度的要求对讨论会有什麽助益,
: 或许你可以给个说法,给我,或给其他人。
当然可以讨论「一般用法」
我现在质疑的,就是您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所称的「一般」是什麽意思
如果您的意思是「大部分的人」
那我就要请问这个「大部分」从何而来?
如果你没有证据,
那要嘛承认这是您的确信、维持您的坚持
要嘛您自己也惊觉这样说法有问题、改为声称这是您自己的看法
这还是个针对原文文义的发问,没有很难理解跟回答吧?
问题是
您拿来回应我的,不是您对於此一问题的看法
而是一个更为後设的问题
您不去回答我的问题,反而去质疑我「该不该拿这个问题质疑你」
我个人是不在乎讨论後设式的问题
但从您那麽看重讨论的实质助益看来
那显然你拿这种後设式的东西出来
反而是自相矛盾了
因为这才会让问题更大、更难解决
: : 然後
: : 你说语言的歧异性把沟通的可能性堵死了
: : 我觉得这是您自己的形上学信仰
: : 我事实上就是看到大家都在沟通
: : 语言歧异性并没有把这条路堵死
: 好吧,或许我们对「沟通」的定义也有差异,
: 我并不认为这几篇文章下来我们有沟通到什麽,
: 而只是不断反覆去解释已经讲过的东西。
: 难以想像如果再去讨论我们文中曾出现过的其他论点,
: 真的会不知道开花开到那里去。orz
不会啊
我觉得跟您讨论很过瘾,否则我就不会一再花时间回应您的大作
我曾介绍几位朋友去看我们之前在政治版的文章
大家都说看你怎麽回应这些无头大公案
本身就很有收获
有没有达成结论倒不是重点了
重点是这里面有没有一些独特而深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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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讨论的语气会比较冲
希望不至於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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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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