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pima (pipima)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Sun Dec 18 12:15:27 2005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铭言:
: 而我个人感觉同学你的问题可以能是「到底那个未成年公务员要不要负责」?
: (不知有没有理解错误)
: 答案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项→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负责
: 照理讲 公务员跟国家间应该是处於一种「一元代表论」的情形
: 而不是「二元代理论」 所以他的行为就是国家的行为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说 那个未成年公务员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因为这里跟他个人无关 他这时候只是国家的手足而已
: 另外 至於他还要不要负民刑事责任
: 就要看他有没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归责的规定了
: 也就是民法第220条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条
国家与未成年之公务员负连带责任没错,但其实我的疑问是,我觉得法条好像有点问题
因若国家向未成年的公务员求偿,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负连带责任吧
而民法特别为了保护20岁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为完全行为能力
公务人员考试法为特别法却另行规定满18岁可以当公务人员,
国家岂非枉顾民法保护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而特别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风险中?
(我讲得是有点夸张啦,但是我想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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