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WA (考生=烤生?)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Sun Dec 18 11:50:40 2005
※ 引述《pipima (pipima)》之铭言:
: 依据宪法第23条,公务人员怠於行使职务或滥权等情事要负民事责任
: 而未满20岁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其於公务上所为之民事行为(例签订公务上采购契约)
: 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我还是不懂?
这里我有点忘了
不过应该可以酱讲
就是依照宪法第24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
除依法律受惩戒外 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前段)
因为宪法条文没有写得很清楚 因为只说「违法侵害」
至於是公务员(或非)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 这里宪法文义则意犹未尽
而且这里牵涉到国家自己(代位)责任的不同 或许就同学你听起来可能有点吊诡
而我个人感觉同学你的问题可以能是「到底那个未成年公务员要不要负责」?
(不知有没有理解错误)
答案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项→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负责
照理讲 公务员跟国家间应该是处於一种「一元代表论」的情形
而不是「二元代理论」 所以他的行为就是国家的行为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说 那个未成年公务员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因为这里跟他个人无关 他这时候只是国家的手足而已
另外 至於他还要不要负民刑事责任
就要看他有没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归责的规定了
也就是民法第220条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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