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be (kola)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Sat Dec 10 15:41:19 2005
※ 引述《Yenfu35 (广平君)》之铭言:
: 第一次到这里,请多指教。
: 我今天到这里,是想和大家请教不同法律之间对同一名词解释为何不同,
: 甚至有灰色地带或彼此冲突的情形。
: 第一个例子是民法和刑法关於「成年」的不同定义。
: 民法12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 又引申刑法18条可知,满十八岁为成年。
: 则19岁之人应算为成年或未成年?
这要说说 特别关系的规定 或许解释不充分
民法是基本法
刑法是强制性基本法
一个归范私法 一个为公法
民法在此变成基础法 他规定人的基本法律观念
刑法便成是一个特别法 因为他对人的定义规范就不重新定义
再公法具私法优越得强制性下 刑法许多地方自然越位成为优先法
故 成年人以满20岁计
刑事上18岁需负的行为能力 则可以引用民法与以模糊 既未成年人行为减免或不罚
但我是还没看过有人如此引用 可能是另外有其他特别规定关系存在吧
跳开刑事 在民事或行政上 仍以20岁为成年的合法年龄
: 第二个例子是关於民意代表的公务员身份。
: 刑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
: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 一 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 二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
: 之公共事务者。
: 各级民意代表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限制的
: 行使职权时,不但必须遵守法律之规定,
: 也必须遵守相关法令授权他们自行制定的各项规则。
: 因此各级民意代表确为公务员。但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三条规定:
: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系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编
: 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
: 前项公务人员不包括政务人员及民选公职人员。
: 这样一来,民意代表既是公务员,也不是公务员,各县市首长亦然─两法条彼此冲突。
: 若民代或地方首长在我国境外犯刑法第6条所载各罪,
: 且无法按刑法第7条但书而免除其刑,则是否应予追诉?
: 个人也想进一步问,
: 是否大多数立委都非精通法律的「法律专家」(孙先生语),
: 所以才会导致这种情形?这点,要请各位板友指点。
: 谢谢!^^
基本上 在职期间都是公务人员
所以曾有笨蛋 自己为是的且是考上公务员的里干事 在行政上不配合
却被里长以其他理由调整职务
公务员有等级 及任用管道的区别
如果立委不是公务员 那陈唐山也就不是公务员他是任命政务官罗
依此类推 很多人都不是公务员罗
这样 军人更不是公务员 因为他们没有通过国家考试耶 所以不算是公务员罗
民选的 咱的陈水扁也不是公务员罗
立委或许不懂法 但是真的不懂法吗???我很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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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学过火星文 所以不懂现在小孩子脑袋里装什麽豆腐
啥都不去学 只知乱放文 大嚼其词 除了表现出无知 还造成乱源 真该朱除才是.
还好我就是那乱源中一的份子 请问贵官是否也是??
不是?? 你进错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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