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请益] 论法条之间的彼此矛盾
时间Thu Nov 10 13:36:55 2005
第一次到这里,请多指教。
我今天到这里,是想和大家请教不同法律之间对同一名词解释为何不同,
甚至有灰色地带或彼此冲突的情形。
第一个例子是民法和刑法关於「成年」的不同定义。
民法12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又引申刑法18条可知,满十八岁为成年。
则19岁之人应算为成年或未成年?
第二个例子是关於民意代表的公务员身份。
刑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 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
之公共事务者。
各级民意代表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限制的
行使职权时,不但必须遵守法律之规定,
也必须遵守相关法令授权他们自行制定的各项规则。
因此各级民意代表确为公务员。但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系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编
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
前项公务人员不包括政务人员及民选公职人员。
这样一来,民意代表既是公务员,也不是公务员,各县市首长亦然─两法条彼此冲突。
若民代或地方首长在我国境外犯刑法第6条所载各罪,
且无法按刑法第7条但书而免除其刑,则是否应予追诉?
个人也想进一步问,
是否大多数立委都非精通法律的「法律专家」(孙先生语),
所以才会导致这种情形?这点,要请各位板友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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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26.205
1F:推 badsan:第一各问题,一各是私法上的成年,一各是公法上的成年.不一样 11/10 13:50
2F:推 eleta:基本上法典不是字典,他不是在规定那个「辞」的意思。 11/12 01:04
3F:→ eleta:你举的例子并没有矛盾的问题,只有适用的问题。 11/12 01:05
4F:→ eleta:基本上没什麽问题其实。(公务员认定可能比较复杂,但是不至 11/12 01:05
5F:→ eleta:於无法适用) 11/12 01:06
6F:推 badsan:补充一下第一题..民法规定满20为"成年"..刑法则是满18有"责 11/15 11:42
7F:→ badsan:任能力"....还是有差别的 11/15 11:43
8F:推 Gulick:刑法并没有规定成年是几岁 11/17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