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私刑
时间Sat Jun 18 07:00:02 2005
我承认我的陈述有些瑕疵,
不过我觉得我该澄清一下我的想法。
基本上我认为你的批评都对,但跟我想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 民主制不是在说"多数人统治多数人",
: : 而是在确保"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是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的"。
: : 我倾向不用"理智"这个...问题很大的观念来看待这些问题。
: 我觉得您这样的定义有些问题
: 民主有确保「X为多数人所支持」这样的东西吗?
What is the "X"?
: 我想并不能(总是)这样讲
: 在很多情况下
: 少数人即能左右表决结果的场合
: 也并不一定违反民主原则
: 多数决是一个很有问题的形式标准
: 采绝对的共识决或高於50%的绝对多数标准,看起来应该是最民主的了
: 但它也是最少的人即可左右表决结果的方式
: 采相对多数决也不用说
: 成立的议案是否为多数所支持,本身就不稳定
: 采50%绝对多数决时
: 也得面对50.01为何代表性比49.99高的尴尬问题
: 以上还只是想像上的比较而已
: 配合上社会现况
: 实际上少数即能左右表决结果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
: (例如台湾的「已表态选民」vs「中间选民」)
: 故不能说民主有确保「X为多数人所支持」的功能
所以,X,在你的陈述中,你在讲的,也许可以笼统的说,是"政策",
或着是某个"特定的"候选人。
请你考虑我的那句话是回应这句话而来的:
《taipei168 (HANS)》
: 民主制度的设计确保理智的实现机会大於少数人统治。
我说"民主不是多数人统治多数人,而是在确保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是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的"。"
所以我这句话里的"民主"是什麽意思呢?
我在另一篇提到民主在一般文献里谈的多是"多数决原则"。
而意见自由及其他基本权保障其实是法治原则:rule of law。
我想这是我不一致的地方,我在这里讲其实不是多数决原则。
这大概是造成误会的地方,对此我负100%的文责。
我这里在说的是"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
更精确的讲,应该是"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这个概念。
我想,不管是majority rule还是popular sovereignty,
并不当然的包括rule of law这个"法治原则"。
其实我要表达的是在於"统治",governance,这回事,永远是少数人对多数人行使的。
我认为这句话不论是君王/独裁、贵族/寡头、民主/暴民制下,
都是永恒成立的。
这些政体的差别是其实是在权威,authority,来源的差别,
而不是统治者人数的差别。统治者有多少人其实不重要。
多数人统治多数人是nonsense。
统治,除非是人口极端少的群体,不可能是一个人治理(govern),
而是需要一个可以是极简单也可以是极复杂的组织。
或许可以笼统的讲:政府。
所有形式的统治,如果我们暂时不讨论所谓的全球化与bio-power的论述,
统治都需要政府。
如果把"政府"还原成纯物质意义来看时,就是"少数人"。
你可以想像一个君主政体执行统治这回事的官员其实都是统治者,
他们,假设,一个王加上99名官员统治10000臣民,
而另外一个贵族政体,有10名贵族加上90名官员统治10000臣民,权威来自这10人
民主制,10000选出100名官员统治,权威来自这10000人。
差别只是统治的命令是以一个人,10个人,还是10000个人的名义下的,
"名义",这表示了一个整体:"国家",the state。
我另一个没讲清楚的地方是"多数人支持"。
"多数人支持",在我的陈述里,其实不是想讲"投支持票的那群人"。
"多数人"其实在我脑子里想表达出来的是"the public","公众"。
我的确没有将其用精确的词语表达。
我在这里说:"民主是在确保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是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的。"
或许应该说,"民主是在确保政府统治是得到公众支持的。"
而不是说:"民主是在确保政府统治是得到投支持票的多数人支持的。"
更不是在说:"民主是在确保当选的候选人或某个要实行的政策得到多数人支持的。"
但是,这样还是不够清楚。问题在"公众"这个概念。
请看我下面的回覆。
: 我认为,在法学中讨论多数少数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 多数少数根本不是量的比较的问题,而是质的比较的问题
: 更严格的说来,它是价值问题,不是事实问题
: 问题或许并不出在哪方比较「多」(事实问题)
: 而是哪方比较有「代表性」(价值问题)
: 我们先回到最根本的问题去看
: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游戏规则
: 可是这规则的道理何在呢?
: 每个人都为一己之私参与表决
: 那我有什麽理由非得屈从在他人的私欲之下呢?
: 要形成「多数」,前提是要肯定可以累加
: 但私欲a、私欲b、私欲c...则并没有共同点可作为累加的基准
: 结果就变成我分别服从了a的私欲、b的私欲、c的私欲...
: 我是服从每个个别的私人
: 而不是服从一个作为整体的「多数」
: 解决这个疑虑的关键有二:
: 「公益」与「作为单一整体的人民总体」
: 公益本身固然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 我们难以设计一个形式来操作它
: 但不代表它在多数决的问题中即不重要
: 它甚至是民主原则的核心概念
: 另一方面是「整体」的概念
: 因为视为整体
: 所以跳过了多数与少数的困境
: 直接诉诸整体的单一意志倾向
: 少数服从多数也才说得通
: 如前所述,
: 多数决能被正当化的前提就是人民被视为一个总体
: 故在操作中与操作後,为维持理论的一贯性
: 不应反又将人民还原成一个个的单一个体、或以此累加的多数
我同意这样的分析。
我也认为关键的概念是"代表性"。
我想更强调的是:
透过"授与国民身份"这种形式,人就已经被置入整体公众之中了。
而投票,如果你去做的话,不论你反对还是赞成、选得是几号,
其实个体已经做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下的consent。
如果不去投票、不做consent呢?
这不重要,人还是在这个权力关系下。
更糟的是,不去投票不做consent反而是将自己置外於公共领域。
人变成不是个"政治动物",而仅仅是"动物"而已,
动物会是可以被屠杀的。
一个可以继续讨论的脉络是:"权利"是天赋的还是constitution赋予的?
(我不愿意在此用"宪法",我担心会引起别的误解,把它想成"constitutional law")
我们所宣称的公民权利或人权,给了人多大的抵抗能力?
另一个可以讨论的脉络是制宪权这个观念。
制宪权,从中文看可能看不出来,但制宪权不是"权利",right,
而是"权力",power。
我想只简单丢这几句话,毕竟我我周一周二还有考试...:)
如果有引起讨论,我再继续说明我的想法...
: 民主是有一些标准
: 透过这些标准,表决的结果形式上的取得了「民意基础」
: 也就是说,形式上,这个结果就是「大家作的决定」
: 不是「多数的」决定,也不是「少数的」服从
: 就只是「大家的」共识
This is very clear.
Democracy is a mechanism to create the sense of 'we, the people'.
: 也就是说
: 民主原则只是一个形式基础的赋予
: 一种正当性的评价
: 其本身并不确保任何事实的存在
: 而且
: 民主也并不神圣
: 当我们跳过公益原则操作它时
: 它甚至是个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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