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私刑
时间Sat Jun 18 02:24:55 2005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民主制不是在说"多数人统治多数人",
: 而是在确保"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是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的"。
: 我倾向不用"理智"这个...问题很大的观念来看待这些问题。
我觉得您这样的定义有些问题
民主有确保「X为多数人所支持」这样的东西吗?
我想并不能(总是)这样讲
在很多情况下
少数人即能左右表决结果的场合
也并不一定违反民主原则
多数决是一个很有问题的形式标准
采绝对的共识决或高於50%的绝对多数标准,看起来应该是最民主的了
但它也是最少的人即可左右表决结果的方式
采相对多数决也不用说
成立的议案是否为多数所支持,本身就不稳定
采50%绝对多数决时
也得面对50.01为何代表性比49.99高的尴尬问题
以上还只是想像上的比较而已
配合上社会现况
实际上少数即能左右表决结果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
(例如台湾的「已表态选民」vs「中间选民」)
故不能说民主有确保「X为多数人所支持」的功能
我认为,在法学中讨论多数少数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多数少数根本不是量的比较的问题,而是质的比较的问题
更严格的说来,它是价值问题,不是事实问题
问题或许并不出在哪方比较「多」(事实问题)
而是哪方比较有「代表性」(价值问题)
我们先回到最根本的问题去看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游戏规则
可是这规则的道理何在呢?
每个人都为一己之私参与表决
那我有什麽理由非得屈从在他人的私欲之下呢?
要形成「多数」,前提是要肯定可以累加
但私欲a、私欲b、私欲c...则并没有共同点可作为累加的基准
结果就变成我分别服从了a的私欲、b的私欲、c的私欲...
我是服从每个个别的私人
而不是服从一个作为整体的「多数」
解决这个疑虑的关键有二:
「公益」与「作为单一整体的人民总体」
公益本身固然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我们难以设计一个形式来操作它
但不代表它在多数决的问题中即不重要
它甚至是民主原则的核心概念
另一方面是「整体」的概念
因为视为整体
所以跳过了多数与少数的困境
直接诉诸整体的单一意志倾向
少数服从多数也才说得通
如前所述,
多数决能被正当化的前提就是人民被视为一个总体
故在操作中与操作後,为维持理论的一贯性
不应反又将人民还原成一个个的单一个体、或以此累加的多数
民主是有一些标准
透过这些标准,表决的结果形式上的取得了「民意基础」
也就是说,形式上,这个结果就是「大家作的决定」
不是「多数的」决定,也不是「少数的」服从
就只是「大家的」共识
也就是说
民主原则只是一个形式基础的赋予
一种正当性的评价
其本身并不确保任何事实的存在
而且
民主也并不神圣
当我们跳过公益原则操作它时
它甚至是个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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