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私刑
时间Wed Jun 15 09:50:21 2005
抛砖引玉终於有成果了。
我对这些问题其实都还没有定见,试着讨论看看吧...
※ 引述《taipei168 (HANS)》之铭言:
: 不是很明白早期讨论的「什麽是法律?」还是「法律是什麽?」一连串讨论後,
: 似乎没有定义性的初步结果?
我想因为这是太困难的问题,
What is law?这个问题的确没有共识。
不过我想我们的确可以观察出不同时期、不同地方,
对於被称做law的东西或观念,或着与其相似的观念,
到底是什麽,有着变迁与差异。
可是也许从某个角度来看,它们间(不同时期的、不同地方都被叫做law的东西或观念)
似乎也有某种相似性。
不过直接讨论这个可能太快了。
这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 回到私刑的讨论,大大您谈到「国家」不下数次,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在刑法(罚)
: 就是因为是这是主权者(国家)的命令,所以在国家的法律规范领域而言,国家
: 不同於黑道大哥;从大哥的规范领域而言,大哥就是主权,小弟对小弟动用「私刑
: 」,大哥也会不爽。而他们(大部分的人)信服的理由是来自规范的正当性(合法
: 性)。
我之所以提到"国家"只是因为前面mamamio的回覆里,
"国家"二字好像是突然冒出来的,并不清楚,
因此针对这个不太清楚的地方提出疑问,我觉得合理的。
"主权者的命令"这的确是一种传统的讲法。
会这样讲的也不一定就是采Austin式的法实证主义,
因为不管如何,"针对实定法"的法理论里总要想办法安置"权威",authority这个概念。
在Aquinas在讲世俗的统治者还是需要一个由divinity认可的"just title"时,
就已经是在肯认是有"实定法"这种东西了。
而我想,刑法应该是最实定的法了吧?
简而言之,
如果要"体系的"或着"实定的"看待法律的话,总会需要想像一个效力来源的顶点,
不管这个顶点是rule of recognition,basic norm,还是传统的sovereignty。
而在这种思考方式下,正当性与合法性可以是两回事的。
我个人目前倒不倾向这样的思考方式。
我在尝试另一种方法,把"顶点"倒过来看,
我们并不是因为有"主权"概念才有办法确定实定的法律是什麽,
接着来根据法律确定人与人的关系,然後这一堆法律、规则构成一个秩序,
而是有了法"秩序"之後,
(换句话讲,已经有某种办法或着根据现实状况,人与人的关系确定後)
才用sovereignty表示这样的关系。
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谁"是大哥"谁"是小弟,
而是不管谁当大哥谁当小弟,一定会有大哥小弟这种关系,
为了要维持这种关系(或秩序),才设计出规则或实定的法律的,
然後才有办法理解"sovereignty"这种概念。
我在想,似乎要这样子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私刑"这回事。
才有办法"不依靠法律之外的道德观"来思考"私刑"作为一种实践到底是对还是错,
这种问题。
在这种思考脉络下,严格说起来也不是"对、错"的问题,
而是这种行为是破坏既存秩序,这种的"意义"的问题。
否则,从主权命令->法律->行为这种思路来看,
"私刑",跟其他有可能是犯罪行为的行为一样,
不过就是等着被检验评价的非主权者的行为。
而对个人要不要参与、实施这种行为,
除了法律给的理由外,就只是一种taste而已。
私刑是对还是错其实是个道德问题。
: 但是,我想到一个「服从法律义务」的难题,来自於现代民主国家,不同意见本身
: 就是「法律」所认可的,所以法律案以过半数通过,对於「服从多数的」少数人而言
: ,还有「义务」可言吗?(现实中,法律(宪法)没有规定「人民有服从法律的
: 义务」,如果有的话,结果是不是就大不相同?)
我不觉得人有服从法律的义务。
就算有也只是"法律"给的义务。
但人可能有"与其他人一起生活下去"的义务,
这可以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
或着,用我前述的"秩序"观点来看,
人与人一起生活下去,才有秩序可言。
於是,对我来说,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规定,同时也是实际的现象,
世界上本来就有其他人。
: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础应该是理智,现实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吗?
: : 为什麽由国家行使处罚会是理智的?谁来确保它是理智的?
: : 私人的报复行为,不是理智的吗?
: 民主制度的设计确保理智的实现机会大於少数人统治。
民主制不是在说"多数人统治多数人",
而是在确保"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是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的"。
我倾向不用"理智"这个...问题很大的观念来看待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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