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law (法学达人 (仿))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这样叫偷吗?
时间Sat Apr 9 11:28:47 2005
※ 引述《iewney (尤尼)》之铭言:
: ※ 引述《inlaw (法学达人 (仿))》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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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学法律的,可是我有学过工程契约,依回文者的意思,应该是两人都"合意"才能
: 构成契约成立的要件。
: 以我的看法,如果在上课前,老师有先做"意思表示",也就是对班上学生说"如果偷看
: 漫画就要没收",而学生也同意这样一个约定(基本上学生没有什麽反抗的权力 +_+),
: 就等於双方同意这样一个契约。
: 如果双方都同意契约,那小明把漫画书拿回来,就是小明该负的责任了。
: 如果老师事前没讲清楚,上课途中才没收学生漫画,那老师可能先犯侵占罪。
: 如果小明是乖乖的把书交出来,那老师是犯强盗罪(因为受害者没有反抗能力)。
: 如果小明还有挣扎拉扯一翻,那老师是犯抢夺罪。
: 所以从头到尾,如果老师事前有跟班上宣布"上课看漫画要没收"的话,他就没事了。
在老师与学生间 就本问题是否有你所谓契约存在? 我想这是两码子的事
更清楚说 这与意思表示无关 更别说是法律行为了
或许这是老师在实施其所谓的"教学自由" 有些事项毋庸学生之同意
再者 於iewney所假设情况下 跟本与侵占罪或强盗罪无关 该罪之成立有其构成要件
如 侵占罪是指"亦持有为所有" 故行为人须先具持有者之特殊身分 方有成立之可能
又 原po之问题 重点应在於所 如果不告而取 拿的却是自己的东西 这样叫偷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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