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讨论] 高速公路路权问题
时间Mon Mar 14 23:05:10 2005
: 我所理解的系统论在谈的,倒不是对应然、实然划分的老调重弹,
: 不是规范性问题,
那是在你质疑法律经济分析所能够为法规范主张提供的效用这一点上。
: 而是"我看到的东西,跟你看到的东西不太一样,
: 每个人看到的东西,虽然我们住在同一个世界,看到的都不太一样"。
: 是在认识上就不同了。
当然我理解你想尝试想用浅白的语言来表述系统论的观点,不过有时候
正因为浅白反而会引起误解,尤其是系统论这类自己创造了一套相互牵
连的概念网络的理论,特别容易如此。如果用个人与他人认知内容的相
互比较来说明系统论所带来的启蒙,并不是一个恰当的作法,其理由在
於系统论在认知理论上的核心主张是,认知运作创造了认知对象,而这
一件事实是该认知系统透过自我观察或观察其它系统所发现的。但是个
人与他人的认知内容比较的这种谈法,就好像有个中立的、不受自身区
分所限制的第三者能够观察到个人与他人的真实认知内容,从而知道每
一个人所看见的都不一样。或换个说法,系统论甚至是自我解构的,也
就他也清楚自己只是诸观察之中,也使用了系统/环境这样一种区别来
建构他的认知对象。从而这里就可以意识到系统论的朴素起点,这里存
在有系统,因为一个自我解构的理论也只能从一个朴素的起点开始。
: 系统论的确不愿意太快进入规范性的讨论,
: 但系统论还是很清楚这个理论在观察的对象其实是"论述"。
: "论述"本身隐含价值取向,而且某个论述对其他论述是有盲点的。
对系统论来说,不是不愿意太快进入规范性的讨论,而是他不这麽去谈
事情,我们一般谈的规范包括了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或其它
社会规范,他可能会摆在各个社会的次系统里去谈论,而现代社会的系
统分化原则主要是以两元符码为导向的功能分化,也因此他会去分析这
些社会次系统或功能系统分别是使了甚麽样的主要区分在进行运作的,
而规范符码可能是功能系统的主要区分,也可能是特定功能系统的非主
要区分。
: 接着,我们之间有互动,但是谈不上"沟通"的。
: 这些跨系统的论证、共识都是一时的,事情过了,
: 这些有效的论证、共识,都可能随着各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失去有效性。
: 所以,系统论质疑如你後文所表现出的辩证的提升,
: 这是否真的会得出终极的规范性?
沟通无时不刻都在发生,互动系统的基本元素也是沟通,你的沟通意义
可能跟Luhmann的不一样,对系统论来说,沟通是告知、讯息与理解三个
选择过程的结合,当然这三个环节都是社会系统反身性地对其基本元素
“沟通”进行观察的产物。你想谈的应该是系统基於其自身运作逻辑而
来的封闭性,法律作为系统当然也有其封闭性,其只能透过其主要区分
来认知自环境而来讯息(当然这样的谈法并不严格),法律经济分析所
得的结论必须透过该区分(即合法/非法)来在法律系统内继续制造进
一步的沟通,至於该结论如何引导区分的标示(要标示合法的一侧,或
是非法的一侧),则是取决於系统当下的纲要。
: 或者,如你所说的,只是"缓解"而已。
: 简单讲:它在挑战的是,理性这个东西真的存在的话,
: 它的结构有很大的可能不会是类似Habermas式的程序沟通理性。
: 或许那种程序的规定仅仅是其中一种可能的解决之道。
确实如此,Luhmann很强调功能分析,亦即问题/解决之道这一组区分
,也就是有甚麽选项可以发挥同样的功能?
: 这样的话,我不觉得系统论仅仅是观察者观点。
这里我不同意,你可能不是很理解观察者观点与参与者观点的区分,这
是Alexy 的谈法,类似的谈法有Hart外在观点与内在观点。当然Luhmann
也有一阶观察、二阶观察或是更多阶观察的这种区分,这可以用来解析
上述两类区分方法,不过还是不太一样,後者是在系统理论的脉络下来
谈的,跟认知并接受法规范之效力,并据以作出法规范主张的参与者观
点是不同的,至少就我所知的系统论并不存在着这类参与者观点的论述
或分析。
: 它只是不相信可能仅从某一种论述的参与者观点来处理问题,
: 也不相信可能建立一种把所有的观察者、参与者邀集起来按某种程序进行讨论,
: 这样就是避免某种不合理的独断,
: 它只是不敢怀有太大的雄心壮志,很小心的说,
: 会问实践问题是好事,我们也总是被迫要面对实践问题,
: 但是各种论述,包括如你下文所采取的论述方式做出的决定,
: 最後其实都不是回答原来问的问题。
: 这个世界远比我们想像的复杂。
这里我同意。
引一段Luhmann在生态沟通一书(桂冠;2001)所写的前言最後一个段
落:
「人们始终可以责备那些透过理论启发而来的分析缺乏“实践的关连”
。那些分析并没有为其他人提出处方。它们观察实践,并且偶而会问:
当人们急着在尚待修正的想法下行动时,会得到甚麽好处?这里绝不排
除,以上述这种方式人们可以获得有用的结果。只是理论始终还意谓着
,藉着一个被较好控制着的产生观念的方法,我们可以提高有用的结果
的机率,以及尤其是:可以减少产生无助益的激动的机率。」
: 在面对实践问题的态度上,系统论和法律经济分析有一点点像,
: 面对实践问题采取的是一种实用的怀疑论:
法律经济分析也许在实践问题上是一种采实用主义态度的内在怀疑论,
不过系统论显然不是如此。
: 野心不要太大,我们处理各种实践问题应该一步一步慢慢来,
: 不要以为可以找到什麽终极的解决之道,
: 但也要一步一步继续走,
这里我也同意。
: 很多东西没办法等讨论清楚才动手的;
: 同时,如你所说的"客观描述主义",
: 用系统论描述法律论述时,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实证主义的取向。
层次不同,用法实证主义或非法实证主义(自然法论或反法实证主义)
来替系统论归类并没有太大意义
: 当然,这些是我自己的理解。太复杂了,我没有搞得很懂。
的确是很复杂,可是系统论撇开其它不谈,单就理论构思就很令人热血
澎湃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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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hyang:是的,很有趣的理论。从你的文我学到很多,谢谢 81.129.159.88 03/15
※ 编辑: maximilian 来自: 140.112.200.160 (03/15 09:48)
2F:推 Rechtsanwalt:其实两位写得都很棒。^^202.178.204.195 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