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对啦...我就是很无聊...)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非常经典的刑事案例......
时间Tue Feb 1 10:49:37 2005
※ 引述《hyperion (NBA版四大害之四)》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对啦...我就是很无聊...)》之铭言:
: : 两相对照应该很有趣......
:二年四月,
: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
: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
:莅角抵力人,不敢□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後三日致死者。
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
常律。
(注一)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
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
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
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
(注二)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
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
(注三):
「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
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注四)
这样直接就......没意思......
依唐律,死罪必须经过皇帝批准,
因此比附到现行法制,
兼有最终审判决与法务部长签准死刑执行的色彩。
注一
唐律疏义 卷23 斗讼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
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议曰: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
折伤者,无罪。「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之
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故云「依
常律」。注云「谓子孙元非随从者」,若元随从,即依凡斗首从论。
律文但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疏尊卑。其有祖父母、父
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
之,辄即殴者,自依斗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父母
、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
依常律。
注二
五刑者,笞、杖、徒、流、死;即鞭抽、棍打、徒刑、流放、处死。
春秋周书者,彰显的是传统中国法与儒家思想的紧密关系。
注三
敕者,皇帝在法例外下的特别命令或要说是临时处分。
注四
死刑分两等:斩刑与绞刑,就是砍头跟上吊。
前者死的比较光荣,後者就比较不名誉,因此也是唐律的极刑。
为什麽?这也许跟〈规训与惩罚〉所言及的道理一样......
既然出来了,就翻译补充一下......
我原本的想像是,在两判决文本相互对照,
互为援引指涉中可以去找出「法律」的共相与歧异,
不仅是从判决文,甚至是从描述案例事实的前诠释阶段,
都可以发掘出一些有趣的「人与法律观、法概念」的议题。
比如像因果关系判定,
唐代可没有DNA比对之类的高科技,所以定有保辜期限,
因此事实陈述中会有「三日而亡」这种今天看起来无用的赘言,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思考保辜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後遗症」这个大疑义,
是否可以将保辜赋与新义,
理解成因果关系因难以判定而定下作为分配风险的权宜办法?
其实这个案例唐律已有明文,可能比较没有宝可以挖。
(不过其实还是有,只是没有较完整的想法,所以PO上来......)
也许下次找个边际案例,
看那时候的人怎麽援引《名例》中的:
「诸断罪而无正条,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9.59.129
※ 编辑: Augusta 来自: 218.169.59.129 (02/01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