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限时法
时间Fri Jan 14 10:58:19 2005
※ 引述《babla (某大迷..)》之铭言:
: ※ 引述《JeffyLiaw (硬凹的他们的党)》之铭言:
: : 我猜你的问题,应该是从新从轻的例外吧?
: : 也就是,行为时处罚,而裁判时法律变更为不处罚时,
: : 法院应如何裁判?
: : 结论就如同楼上所言,当然还是要罚的,
: : 否则限时法就没有意义了。
: 是的,就是因为我念到那边,但是这边我一直不明白..
: 如果要处罚,那不就互相矛盾了吗?
: 不是说从新从轻吗
: 所以我感到诡异
: 这是我们学校的考古题
: 我翻完课本後我还是不了解
: 对於这方面它只有讲不无讨论的余地
: 另外讲说仍然免诉
: 可是又说要处罚
: 所以我才PO到板上来问^^"
其实第二条从新从轻原则已经是例外的情况了
第一条罪刑法定才是原则
故基本上行为的处罚是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的
所谓的「从新」
是为了解决裁判时法律观念的变迁而设的
若法律的变更是因为法律观念的变迁而导致的话
则新法在理论上应是较完善、较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故在此时例外的以裁判时法律为准
「从轻」,只是在「从新」之後,再做一次对行为人有利的折衷调整
因为「从新」的作法,似有突破罪刑法定主义的嫌疑
罪刑法定主义系为保障人民而设
从轻就是要使「从新」的操作不至於对行为人发生不利益
限时法,是为特定时期之需而施行的法律
限时法的失效,并非肇因於法律观念的变迁
而是该法律之立法理由,已因时间的经过而不存在
无论从限时法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此一特定时期的需要而设的)
或是从「从新原则」的目的来看(为了解决法律观念的变迁)
限时法有效期间内所为之行为,都不适宜在限时法失效之後适用从新原则
不从新,自然也无须考量是否要从轻的问题
若以以上的说明来看
限时法的问题应该不算是从新从轻的例外
因为第二条第一项的「法律有变更」已被限缩至「法律观念也一并变更」的情形
故限时法的问题
只是回到第一条罪刑法定主义,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已
是回到原则,而不是排除例外
Yamada师的书上好像有写说德国法上对此是有明文规范的
我国法没有
所以得花点功夫解释一下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9.22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