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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多研究真实社会中的法律7
时间Fri Dec 17 01:41:0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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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苏力 发布时间:2004-10-4 2:45:50
题目:为什麽送法下乡?
七、结语
当然,本文的分析是有点令人吃惊的,包括作者写到这里时都感到吃惊。但我的
分析并不必然隐含着什麽规范性的应然判断,例如国家应加强对乡土社会的行政或法律
控制等等。我只是通过分析个案来了解中国的“国情”,而并不试图从中简单地得出
一个价值判断或推导出某个政策选择。在我尚未对这种状况的利弊做出进一步系统分析
之前,我不可能也不愿意提出一个简单的政策性建议。如果一定要提出点什麽,我的
观点倒不是那麽直截了当;我的初步看法是,中国近代以来一直进行的民族国家的建立
虽然在总体上已经完成,但在许多局部地区尚未实现,而这至少部分是造
成法治未能或不能在中国农村真正确立的一个基本制约。这个结论并非仅仅基於对这
一个案的分析,而是有一些旁证的。正如本世纪初年的一些学者指出的,中国近代
以前的“国”并非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42]因此近
代以来的一个中国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民族国家(State-building)。[43]在黄仁宇看
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在建立现代国家上的最大成就就在於在乡土中国的农村成功
地建立现代国家的基层组织。[44]毛泽东同志很早就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麽能够
长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等早期着作中细致
地分析了为什麽当时中国的国家权力无法深入农村,并由此提出了并为後来历史证
明是正确的、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道路。这表明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确在一定
意义上处於一种“天高皇帝远”的境况。正是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共产党强调下乡,深
入农村,发动群众,建立农村根据地。并且由於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战略,的确从总
体上改变了农村先前的状况,中国的国家政权网路开始从清代的县进入到乡和村。但
是,我们不能忘记,这一过程并不可能仅仅随着一个新政权的建立就结束了。由於中
国城乡地区的经济差别(这在我看来是产生前述状况的根本社会条件),现代化、工
业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深入农村,因此这种状况就很难改变。在毛泽东时代,在统一
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行政权力以及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党的组织网路非常
强大,也相当深入,尽管如此,毛泽东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并没有改变中国,而仅仅
是改变了北京附近的一些地方。[45]我们不能认为,这只是这位敢於“粪土当年万
户候”、“问苍茫大地,谁主沈浮”的伟大人物的谦虚,而没有某种程度的真实於其
中。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正在重新改造着乡土中国,
但是,由於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的某种程度的退出,国家正
式权力至少在某些地区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是有所削弱的。即使是国家权力以“法
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很困难。这也许是为什麽必须“司法下乡”、“送
法下乡”的重要原因。司法,因此,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
的功能不仅仅限於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
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也许可以理解
近年来提出的“科技下乡”、“文化下乡”和“医疗下乡”以及普遍开展的“希
望工程”、修建“希望小学”在另一层面上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如果从我的这一分
析框架中看,可以说它们都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毛泽东强调的深入农村的基本战略,但
是以另一种方式,一种对於建立现代国家也许是更?有效的方式。但是,还必须指出
,今天与昔日的这种表面相同的深入农村实际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如果说,那时深入
是为了发动群众,以农村包围城市,因此权力运作的战略是自下而上;那麽,今天的
深入农村,目的似乎更多是改造或征服农村,权力运作的战略更多是自上而下,由
城市渗透农村。毕竟,中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尽管因现代化而出现的乡土
中国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也许是对“送法上门”、“司法下乡”的分析後的最重
要启示,也是它发生和得以长期延续的根本性和社会结构性的原因。
1997年8月10淩晨草稿 1997年9月21日淩晨二稿。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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