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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多研究真实社会中的法律3
时间Fri Dec 17 01:05:3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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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苏力 发布时间:2004-10-4 2:45:50
题目:为什麽送法下乡?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倡导司法下乡、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松弱相关。尽管中国已经
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国家已经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经历
过相当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但是,理论的辨析可能与事实不相容。对於任
何一种权力的考察,在福柯看来,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
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
。[18]我们在考察当代中国国家权力时,不应当停留在文字的规定,或从“共产主义
国家”的概念中推演,也不应仅仅看行使权力的人是否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或是否
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国家相联系;而应当看,普通人是如何同这些代表国家的人打交
道的,以及代表国家的人又是以何种方式同国家权力意图治理的物件打交道的。因此
,对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考察是一个可能的观察进路。
我们若分析一下此案,就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在收贷案发生地的弱化。案件发生在
陕北农村,一个靠近沙漠地带的地方。从理论上讲,地域特点和地理空间就有可能影
响权力的运作方式。[19]“天高皇帝远”这句老话,实际上就是说的这个道理。而强
、赵、贺三人的调查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当地政府的办公时间很不正规——“上午
10点半以後可能就找不到人了”;乡民当中普遍流传着国家可能在1997年一笔勾销所
有发放的贷款;本案贷款人10年未归还贷款;当地镇营业所多次索要毫无结果;以及
当地此类欠贷不还的“案件”颇多;等等。这一切都表明在这里,至少在这里,国家
的权力关系并不足够强大,至少不像我们通常想象的那样强大。
由於国家权力在这样的地区的松弱,因此这可以说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所谓
边缘地带,并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能力的边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边缘地带也是抵制
国家权力的另一种力量(例如个人的力量或社区的力量)的边缘,因为权力只有在权
力与权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见。在这样的边缘,因此,从理论上,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着
一贯的、独霸的权力支配关系,而很可能发生权力支配关系的流变。也就是说,总体
上强大的国家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孱弱,而总体上孱弱的某个个体的力量可能在某一
点上变得相对强大。在这里,必须重视空间位置对权力的实际运作可能产生
的影响。由於农村的广阔空间,借贷者确实在另一种意义上可能成为强者,而放贷者
(即使放贷者是国家)成为弱者。这种借贷双方强弱关系的变化,历来在民间俗话中
就有所表现,即所谓的“要钱没有,要命就这一条”。一旦事情到了这一步,如果放
贷人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要命”,或者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不允许你“要
命”,那麽强弱关系就发生了某种微妙的变化。近年来,这种状况似乎愈演愈烈。企
业间的“三角债”是一例;银行考虑到帐面上的盈利关系而不愿企业破产是另外一例
;而近年的民间黑色幽默“杨白劳要胁黄世仁”固然有点过分,但也的确对今天信贷
双方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之流变做出了一种颇有意味的概括。
并不仅仅是自然空间可能改变这种强弱关系,人文空间同样可能改变这种强弱关系
。所谓人文空间,在这里指的是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相对於借贷者所在的社区来说,
国家对於借贷者几乎只是一种概念上的存在,代表国家来收贷或“依法收贷”的法庭庭
长和镇信用社代表固然拥有不可质疑的政治合法性并有国家暴力的支援,但他/她们或
多或少是一种外来的陌生人,他/她们所代表的权力在当地没有太深的根基。并且,对
现代民族国家的信仰在中国至多也是这100年来才开始发生的,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生产
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借贷者很容
易将国家权力视为外来力量。而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之中的借贷者与这个社区的其他人
就很容易并且事实上总是会构成了一种或多或少互利互惠的“亲亲相隐”的关系。强
文初稿中也显露了这一点:出生并成长于陕北的强本人就曾怀疑村干部是否会借外出
找借贷人的机会通知借贷人逃跑?尽管这一怀疑为後来的事实打消了,但这并没有排除
这种可能性。相反,调查人强之所以在当时当地本能地产生这样的怀疑,本身反倒是
一个支援性的尽管并不是强有力的例证。我们在湖北的调查也发现,同村人拒绝出庭证
明货真价实、铁证如山的本村人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极其普遍,以至於1998年颁布
的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几乎完全无法实行,[20]这可以说是另一个
极其有力的旁证。“胳膊肘向里拐”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
正是在这种自然和人文空间中,我们才可能理解借贷人何以可能欠债10年不还,
甚至营业所上门催款也无济於事。所有这一切表明的都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实际控制
力是比较弱小的。而从这一角度看,干部下乡、法院下乡、送法上门、炕上开庭等等就
都具有了另一种意味。因此,我们不能轻易接受这样一个我们通常已经习惯了的理论
预设:只要是国家就必定是强大的;只要是贫苦的、可怜的农民就必定是弱者。在这
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很
强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
我们还必须看到,尽管现代国家几乎已完全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但这种使用
仍然必须合法。国家不能一味地使用暴力。确实,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人有可能滥用
权力,鱼肉乡民,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草菅人命,但是无论是正式的意识形态、[21]传
统的儒家意识形态[22]还是乡干部与乡民的某种程度的共栖关系[23]都势必对收贷者
的暴力行使或威胁暴力行使有所约束。因此,我们在此案中看到,收贷人并没有威胁
将借贷人抓起来,而只是威胁要传借贷人到镇上的人民法庭公开审理,该罚就罚,让借
贷人在乡间丢脸。这种说法在法律意义上也许根本算不上什麽威胁,
而像是“依法办事”或“依法收贷”,但是,在当地的社会语境中,对借贷人本人来
说,或者对普通的乡民来说,这构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同时颇有份量的威胁。因此,
这再一次印证了我在其他地方的分析中指出的,什麽构成伤害,什麽构成威胁,什麽
构成制裁,在乡间与在城市是不一样的。[24]事实上,庭长是在利用民间的威胁方式,
一种本土的和传统的资源(对这一点我将在後面作更为细致的分析)。但是,即使如
此,假如借贷人真的没有还贷能力,甚至根本就不愿借钱还贷,而情愿丢脸,那麽,
即使是这种威胁也不起作用(俗话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还怕不
要脸的)。这也再次表明,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事实上是有限度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於权力的行使来说,无论是自然空间还是人文空间都是
重要的,权力运作的地点(locality)很重要。在这个案件中,以及在类似的案件中
,正是由於这种空间的位置,使得法院和信用社所代表的国家与这位借贷者之间的具
体的权力关系发生了一种令本文作者在写作之前也没有意想到的换位。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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