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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多研究真实社会中的法律2
时间Fri Dec 17 00:54: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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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 第十六期
作者:朱苏力 发布时间:2004-10-4 2:45:50
题目:为什麽送法下乡?
二、为什麽送法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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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文的基本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在调查基层司法制度的时候,法官
经常谈到要下乡办案。这里所说的“办案”并不仅仅限於调查案情,甚至主要不是调查
案情(例如本案);不时会有乡间开庭,甚至出现上面提及的“炕上开庭”的现象。於
是,我们就要问,司法权力为什麽会以这种方式运作?
并不会因为有案件发生,就一定会发生这样的司法权力运作。首先,如果是一个习
惯于书本上的司法理论和制度的人,或者是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程式的人,都会首先
发问,为什麽有国家强制力支援的法庭不传唤“被告”呢?更何况,人们不是常常说,
相对於民间的力量,中国的国家或政府的力量太强大了吗?
其次,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在乡里设立了人民法庭,它就一定要下乡收贷。
事实上,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正式规定来说,也只是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
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6]即使如此,该法仍然规定了传唤制度。[7]因此,下乡与
否并非一项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可以根据需要斟酌取舍、变通的。而自改革开放以来,
司法领域一直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与此同时,司法开始也确实日益制度化了、
规范化了,无论是审判人员的着装,还是法庭的庭审方式;无论是审判人员的普通学历
,还是他/她们的专业训练。而为什麽在基层司法上要留下了这麽一个明显的非规范化
“口子”(尽管不是唯一的口子[8])?而且,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说“根据需要”。我们
必须追问的恰恰是,什麽是这个“需要”?这个需要是怎样构成的?司法实践中,法官
或法院是如何在行动中实际理解处理这个“需要”的(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
题目,并且将是具有创造性的)。
第三,我们也还不能说,在中国法院与当地政府总是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司法事实
上还不完全独立,因此——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为了协调和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
,法官就一定要下乡。的确,我承认,乡干部经常得下乡;基层法院法官有不少人就来
自乡村,或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可能受到乡干部下乡办事的习惯影响。但是,这也并
没有回答我的问题,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我们要问,为什麽这种工作作风在中国
乡村相当普遍。
第四,这也不能用乡镇工作复杂、众多来解释。事实上,我们的调查发现乡镇政府
的工作作风是非常稀松的。我们的调查者就发现,乡政府常常是上午9点上班,也许10
半以後就找不到人了。这就表明乡镇事务并不总是很多,其繁忙往往只是“季节性的”
(季节性,在此既有自然季候的因素,有时则是由於上级机关部署的特殊工作,例如
抗旱救灾)。并且,就算乡镇事务多、杂乱,其复杂和繁多的程度也不可能超过国务院
或城市地区的许多机构,而国务院的工作或城市地区有关机构的工作却基本是按照韦伯
的官僚制原则运作的。
一个重要的传统解释是这是一种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好作
风。我并不否认这个因素。我甚至承认这是一个因素。但是,我又不能简单地接受这种
解释。的确,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多年来倡导这种工作作风和意识形态。但是,倡导
并不意味着法官就一定会自觉服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主张和倡导的其他一些做法
在基层就常常得不到真正或切实的贯彻,例如,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第二个例子是,
1980年代後期到1990年代前期,山东曾向全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出巡回法庭、
执行室,“送法下乡”,就地审判,“为改革开放服务”。这一做法一时间曾在《人
民日报》上得到宣传表彰,并试图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然而,1995年4月山东省高级
法院决定将派驻的各类巡回法庭、执行室(共647个)等机构于当年6月底统统撤销。[9]
第三个例子更为相关但又更具意味,尽管建国初期据说毛泽东同志曾多次赞赏深入群众
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0]并且法律界也曾试图贯彻,[11]甚至有专门的学术论述,[12]
但是在城市地区,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使在文革之前就基本上被韦伯意义上的官僚化审
判方式替代了。[13]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一种制度的存废固然受到领导人的偏好和流行
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制度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可能有更深刻的
逻辑关系,并不完全服从意识形态的逻辑。
自然,这也就不能用传统、习惯或习性来解释。传统、习惯或习性如果能够长期延
续,至少得有某种效用。一般说来,人们并不会盲目地长期坚持某个具体的传统,完全
不考虑其效果;否则的话,任何传统就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那些不顾效用,坚持“祖
宗之法不可变”的人甚或生物都必定会在生物演化过程中逐渐被淘汰。[14]的确,中国
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创造了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的工作传统,但是,传统一直在
顺应时代而发展,上一段文字的第二、第三个例子都是明证。此外,多年来,在农村工
作的干部已经换了几代人,因此,也就并不存在布迪厄所谓
个体的“习性”的问题。从事实上看,今天的干部下乡以及司法下乡已远不是当年的
“红区干部好作风,自带乾粮来办公”的延续和重复,至少有一些干部下乡会要吃要喝
。但这也不能匆忙得出司法下乡或农村基层干部下乡就是为了鱼肉百姓的极端结论。这
不仅是因为确实有不少勤勤恳恳的准焦裕禄式的干部;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有吃喝的
“好处”,有补助,许多干部也并不情愿下乡,认为下乡还是一个苦差事。[15]从效用
或便利程度上看,送法上门对於审判工作来说并不便利,在城市地区效果也并不好。
[16]最後,即使假定司法下乡是一种传统、习惯或习性,那麽这些词语本身也并不能回
答问题,相反是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麽样的社会结构或社会需要创造了这种传统、习
惯或习性?为什麽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深入基层的工作作风?
尽管意识形态和优良传统不足以解释“司法下乡”、“炕上开庭”这种现象,但是
,考察这种意识形态和传统是如何发生的却可能有助於理解今天的这一现象。当年,中
国共产党在建立全国政权过程中,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中
国农村,在农村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得以发展、取得全国胜利的基地;即使在革命战争中
,毛泽东同志也提出“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的军事战略。正是在这一革
命历程中,产生了这种深入群众、下乡上山的意识形态和传统。重视农村、深入农村是
为了保证共产党的强有力的社会基础,保证共产党对革命的领导,因此,“下乡”从其
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17]
今天,尽管历史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世纪末的中国与20-30年代的中国已完
全不同,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反抗国民党统治的局部的弱小力量成为一个建国近50年
的全国性的统治力量。因此,已不能简单地搬用毛泽东同志的分析,但是,在保证权力
深入农村并有效运作这一层面上,当年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建立根据地所要解决的问
题和当代的干部下乡和送法下乡确有一致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今
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
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
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但是,我们还是要问,为什麽国家要这样做,国家本身已经意味着对全国的统治;
从理论上说,它已经拥有无上的权力(即主权),并有对暴力使用的合法垄断。那麽为
什麽,国家为什麽不能像韦伯所描述或设想的现代官僚统治那样,以“形式理性”的
正式法律和程式来贯彻国家的意愿?
这就与中国社会的特点有关,与权力运作的自身的特点有关。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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