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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表明我对"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这个研究方法叫做"投入理解"。 要了解法实证主义,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自己当作一个法实证主义者来思考。 这种方法很明显的是一种"诠释"方法, 我不否认我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并非没有预设任何条件。 当然,使用这种方法时, 我在说明"法实证主义者怎麽想",和"我ahyang怎麽想"时, 难免会造成读者理解上不易区分而产生误解, 这我必须对此表达歉意。 同时也正如juotung说的, 法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的确预设了某些条件, 有着自我指射与矛盾。 这点法实证主义者自己也从未否认。 法实证主义者是提供了他们的理论, 或着用诠释论者的语言:提供了他们的诠释, 希望透过这个理论或诠释, 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理解法律现象。 但是我认为juotung仍然 miss my point。 而他有些误解,如我前面所说的,是我"自招危难"。 但仍然是他的误解或错误。 我这一两天有空时,会对他的论点一一澄清或反驳, 但在此之前,我只想提出一个目的上的差异。 我只用一个比喻做例子,这个比喻是juotung提出的。 juotung举了甲和乙去吃饭的例子, 甲乙两人到底谁决定了他们要吃什麽? 如果我把这个例子稍稍变化, 我和juotung,或着法实证主义者与诠释论者, 在这上面的讨论的歧见就很清楚了: 甲问乙要吃什麽? 乙说:看你啊! 甲说:我也看你。 在这里,我在谈论整个话题,或者法实证主义者对"法理论的任务"的立场, 就像比喻中的甲,而甲的目的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而是只是要知道乙要吃什麽。 而juotung用这个比喻时,则是预设了和我或法实证主义者不同的目的: 甲和乙是要一起去吃饭的。 诠释论者会认为: 如果甲不是要跟乙去吃饭, 甲凭空问这问题是不可理解的。 法实证主义者则会认为: 我没有要跟你去吃饭, 但我这样问还是有意义的! juotung可以回到我第一次针对他而做的回应与质疑: 我当时即一句法实证主义者的思路,区别了两者: legal philosopher和lawyer juotung的思路仍然是基於: "我们讨论法理学以及讨论对法律现象的诠释的人,都是lawyer,都是法律人"。 所有juotung的论点,都是基於lawyer在找法律(我这里指的不是法条)时, 或着法官做判决时,采用的方法论。 并且认为,这个方法论可以延伸到法哲学或其他学科的研究, 这样"理论才会一贯"。 这里我想再讲一次我的感受: 事实上,我第一次听到法实证主义者论点时, 我是很愤怒的。 之後的节录,(如果我用法实证主义者的想法来思考目前的讨论), 正明显的表达这个歧见,而这个歧见其实是法实证主义者一直坚持的: 诠释论者与法实证主义者所设定的研究计画有着完全不同的目的, 在做的也是完全不同的工作。 而从某个角度来看,我跟juotung也不见得真有什麽歧见, 特别是考虑我画线的两个部分。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 我必须先声明我不是法实证主义者, : : 但是我认为juotung在回覆里对法实证主义的批评或攻击并不正确。 : 我的目的并非想要指出这是否是个好理论、 : 或他们这些法实证主义者究竟说了些什麽 : 我关心的是更深刻的问题: : "Did they tell us the whole story?" : 所以我的焦点都集中在诸如: : *对於研究法实证主义的我们而言,到底怎麽定研究的对象及范围? : *这个理论是否还在发展、实践中? : 又其是以怎样的型态发展、被实践? : *这个理论是否隐含着自我指涉、自我矛盾, : 以致於还有需要被澄清的方法论前提与操作模型? : : 法实证主义者可以被批评:他们没有做任何的empirical research, ~~~~~~~~~ : : 没有讲清楚ROR到底是什麽,也没办法证实真的有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的ROR, : : 甚至可以说,ROR根本是个错误的理论, : : 因为Hart误以为法律规则的有效性一定要基於某个其他的规则, : : 而ROR本身又必须仰赖社会实践中的convention或consensus, : : 但实际上可能根本没有这些convention; : : 或者我们真正观察法律实践上发现有好几个互相排斥的ROR。 : : 但是在这里说"法实证主义(或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是法律的才是法律", : : 这已经曲解法实证主义或法实证主义者的理论了。 : : 法实证主义是认为,被法体系辨识出的法律才是法律。 : : 法实证主义是提供我们了解法体系的这种活动的方法。 : : 这个方法当然是可挑战的。 : : 我目前是认为:法实证主义的优点同时也是它的缺点: : : 它告诉我们是法律效力的来源决定了规则的法律性,(描述法律是什麽) : : 但是没有告诉我们遇到实际的价值冲突时,法体系是如何解决的。 : : (评价法律应该是什麽) : 您的质疑有二,以下一一回应 : 您认为: : 1.主张「被法体系辨识出的法律才是法律」 : 和主张「法实证主义(或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是法律的才是法律」 : 二者是不同的 : 在此回应您前面一直有的质疑: : 试想下列的例子: : 甲跟乙去吃饭 : 甲问乙想吃什麽 : 乙说:「看你啊!」 : 甲说:「吃牛肉面好了。」 : 此时,决定吃什麽的是谁? : 您认为是最後的决定者甲 : 但我却认为是提出决定方法的乙 : 那我们俩谁对? : 我不知道 : 或许两个都对,因为只是判准不同而已 : 但在以下这一个情况、在动态的观察上 : 你我的主张可能就会分出差异了 : 且看另一个例子: : 甲跟乙去吃饭 : 甲问乙想吃什麽 : 乙说:「看你啊!」 : 甲说:「我也看你!」 : 这就是我从一开始到现在最大的疑问了 : (也是一直被您紧咬不放的部分) : 法实证主义者,预设了他自己是「唯一的」观察者 : 但他这个观察者,本身却「也可能」被另一个法实证主义者观察 : 也就是说观察者本身,可能同时也属於被观察现象的一部份 : 当这个学说在样本社会中形成一种思潮(主义)时 : 这个自我指涉的影响会更加严重 : 当我们立於他们之外去观察他们的时候 : 我们就可以观察到一堆法实证主义者也在互相影响彼此所认知的法律 : 此一自我指涉的情形 : 在理论的肇始者的论理中 : 只是潜在的 : 也就是说,即使有自我指涉,问题也并不大 : 理由是:「这样的观察者在当时本来就只有他一个嘛!」 : 但这样的理由 : 并不意味着其自我指涉的状态就不存在 : 这个自我指涉本身,会因为学说本身或其结论、应用的提出 : 而脱离潜在,成为其继续发展、实践的要素之一 : 这就是我所说的「提出描述的本身也会影响其他人的描述」的意思 : 此时 : 「法体系」,变成是建构的终点 : 而非原本预想中的起点 : 「法体系」永远在超乎一个观察者的观察、 : 永远在受各种社会实践(当然包含法实证主义者的各种实践)的再形成 : 它不但是终点 : 而且是没有终点的终点 : 由於现象总是仍在发展中 : 现象被我观察到时,现象早已成为过去 : 对於这个旧现象所提出的观察报告本身, : 又会加入现有的现象、并相互作用 : 所以你主张「被法体系辨认出来的法律才是法律」就不正确了 : 因为: : 第一,你观察到的现象已经过去了 : 即使你的观察完全正确,它也不再与现在的「法体系」相符了 : 第二,你提出的这个观察成果本身也会影响新做的观察 : 对於一个要以实证的观点来检验你说的对不对的人 : 在逻辑上也无法再现你所观察的实证现象 : 进而无法(以实证的方式)检验结论的真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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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1.129.153.65 ※ 编辑: ahyang 来自: 81.129.153.65 (12/14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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