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些概念
时间Sat Dec 11 11:24:41 2004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 这样似乎把理论只当作是一种只会单向进行的东西
: : 好像自然科学一样
: : 观察者是独立於被观察的现象之外的
: : 但是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
: : 「描述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本身就是一种足以改变描述法律的社会实践的社会实践
: : 这是一种自我指涉的结果
: : 他迫使我们必须不断的站在新的高度看事情
: : 即使他宣称「这只是描述」也一样
: : 而且这个描述还会干扰新的「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
: : 成为新的实践的一部份
: 比较radical的法实证主义者会跟你说:
: 你前面讲的这些东西,是因为你以为lawyers一定会是legal philosophers。
: 我们法实证主义者,特别是exclusive legal positivists,
: 是legal philosophers,虽然我们之中有些人也够聪明,
: 可以同时是legal philosopher、lawyer甚至同时也是moral philosopher。
如果你有注意到我的用语的话
可以发现我会用「法实证主义...」而非「法实证主义者...」的用语
在提到认知主体时
我会说「观察者」,而不是「这个法实证主义者」
为什麽
因为一个理论被提出来之後
这个理论会怎样被理解、怎样被使用
就跟这个提出者分离了
理论有自己的生命、自己的命运
如果你光从提出者的角度
去观察法实证主义这个现象
反而是错误的
就如同试图从释迦摩尼的原始教义去理解现在的佛教现象一样
就像法实证主义在观察法律实践时
仅仅关心「这些都被叫做法律的的修辞」背後是什麽意思一样
当法实证主义本身要被描述的时候
我们也应该仅仅关心「这些都被叫做法实证主义的修辞」背後究竟是什麽意思
这样论理上才能一贯
: 我们这些主张法实证主义的法哲学家,最大的贡献在於澄清一些用语和概念,
: 我们是很形式的在观察这个法律实践,
: 告诉你们这些法律人,你们那些修辞的背後其实是在做什麽事。
: 但这不代表我们在描述你们在干的事的时候,
: 我们已经在实质的论争里选边站。
: 化学家可以描述厨师在厨房里作菜,这些菜肴里有什麽化学反应,
: 有哪些化学物质,会让人们闻到或嚐到时有某些感觉,
: 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告诉厨师,也没有告诉吃菜的人,
: 怎样作菜作出来会好吃。
: 一个化学家当然可以同时是厨师,或着厨师同时是化学家,
: 但是并不表示化学家就会是厨师,或着厨师就一定是化学家。
: 法律人与法哲学家的关系也是如此。
: 但是法哲学家是可以完全只关注在"法律是什麽"这个问题,
这一点就是我跟你最大的不同点了
我认为在社会科学中「what」和「how」是不能一刀两断的
方法与内容是互相指涉、互相限定的
: 这个"法律是什麽",就是法哲学家观察或描述出来的效力来源所指出的那些法规范。
: 例如所谓hard case的情形下,
: 对作为法实证主义者法哲学家来说,
: 我还是可以在旁边观察,然後说:
: 这时因为没有法律,所以他们法律人把其他经济的、政治的或道德的一些论述,
: 转化成法律系统看得懂得命题,然後比较、衡量,做出决定。
: 在这种情形下,在论争内的法律人其实是在争论法律应该是什麽,
: 因为明明法律规则已用尽,本来就没有法律。
: 到这里就不是我们论争外的法实证主义者感兴趣的问题了。
: 而且所谓的"影响",根本不是我们作为法实证主义者的法哲学家观察出的法律造成的,
: 而是他们法律人运用discretion做出决定。
: 作为法实证主义者的法哲学家当然可以只在旁边观察、中立的描述。
: 这种讲法根本不欲在法律里讨论实质的问题。
: 但他们其实也愿意讨论实质的问题,但是不认为这是法哲学家的工作,
: 因为讨论实质的问题时,他们认为这已经不是"法律的"讨论,
: 而是道德、政治的讨论。
: 刚好,很多法哲学家够聪明,可以同时是法律人甚至道德、政治哲学家,
: 所以可以在这种角色上跟你们讨论这种问题。
: 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不能中立的观察、描述现象,
: 那就是不够聪明,没办法作法哲学家。
: 说实话,我第一次看到这种论点时很愤怒。
呵呵
正如我前面所讲的
在社会科学中把「是什麽」和「怎麽做」分离
或许并不是个合理的做法
在社会现象中的「是什麽」本身就不是静观的了
你选择的定义系统、观察方法、切入角度本身
就已经隐含了一定立场、已经选了边站
例如为什麽偏偏道德、政治和法律就可以被区分为是不同的社会实践?
如果这个区分本身并非静观所得
则看来法实证主义把焦点集中在他所选择的标的上的行为
也并非那麽的中立
好比说考律师
我限定只有我看得顺眼的人才有资格报考
报考之後,我说我会公平公正公开的批改这些人的考卷一样
: : 例如「法律道德、应然实然」应严予区分
: : 成为我们现在思考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则
: : 可是,在法实证主义提出时所观察的实践中
: : 尚不存在严格的区分
: : 其实
: : 你提出的疑问,正好也是我的疑问
: : 只是表述、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样
: : 以下是说明:
: : 「如果」(只是如果)法实证主义只是描述某些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的话
: : 那他的论理方向应该是这样的:(图一)
: : 接收
: : 观察者 <------- 法律现象
: : 而且永远只能是这个方向
: : 但我们引用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去区分法律与道德时
: : 论理的方向变成了这样:(图二)
: : 影响
: : 观察者 -------> 法律现象
: : 这显然不是法实证主义本身可以操作的东西
: : 所以你说「他们可以说他们只是在描述」
: : 即应只限定在图一的情况
: : 而我的说法只是比较逻辑化
: : 我是说
: : 图二的部分
: : 根本不是法实证主义的原始内容
: : 如果硬要算
: : 那只能说这个作法是例外於原理论的东西
: 是的。法实证主义者会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是因为观察造成的影响,
: 而认为,是先有区分,才有办法观察出来的。
我的看法则是
观察和区分是同时出现的
没有观察就没有区分,现象是中性的、也只有此时是中性的
甚至我们可以说,不存在一个观察以外的现象
另一个角度来说
有观察才有区分
特定的观察产生特定的区分
或者反过来说
有区分才有观察
特定的区分是被特定的观察所找到的
: : 为什麽硬要算?
: : 因为(我相信)只要是社会科学
: : 他的论理模型一定是这样:(图三)
: : 相互影响
: : 观察者 <----------> 现象
: : 所以不能不算
: 我的疑问在於,这个图三的情况可不可能证明,而跳脱出仅仅是"我相信"?
我说「我相信」
是因为这个问题是个大哉问
我自己也没把握
再者
从一个不预设立场的角度来说
图一、图二、图三三个不同模型
究竟哪一个才是对於现象合理的说明模型是需要加以论证的
也就是说
如果不加思索就采取图一、图二的任一种
也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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