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些概念
时间Sat Dec 11 04:20:19 2004
※ 引述《ahyang ()》之铭言:
: 说实话我看不懂。
: legal positivists可以跟你说,
: 他们讲的这些理论不是让你做"法律适用"的。
: 他们是在描述某些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
这样似乎把理论只当作是一种只会单向进行的东西
好像自然科学一样
观察者是独立於被观察的现象之外的
但是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
「描述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本身就是一种足以改变描述法律的社会实践的社会实践
这是一种自我指涉的结果
他迫使我们必须不断的站在新的高度看事情
即使他宣称「这只是描述」也一样
而且这个描述还会干扰新的「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
成为新的实践的一部份
例如「法律道德、应然实然」应严予区分
成为我们现在思考法律问题的重要原则
可是,在法实证主义提出时所观察的实践中
尚不存在严格的区分
其实
你提出的疑问,正好也是我的疑问
只是表述、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样
以下是说明:
「如果」(只是如果)法实证主义只是描述某些叫做法律的社会实践的话
那他的论理方向应该是这样的:(图一)
接收
观察者 <------- 法律现象
而且永远只能是这个方向
但我们引用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去区分法律与道德时
论理的方向变成了这样:(图二)
影响
观察者 -------> 法律现象
这显然不是法实证主义本身可以操作的东西
所以你说「他们可以说他们只是在描述」
即应只限定在图一的情况
而我的说法只是比较逻辑化
我是说
图二的部分
根本不是法实证主义的原始内容
如果硬要算
那只能说这个作法是例外於原理论的东西
为什麽硬要算?
因为(我相信)只要是社会科学
他的论理模型一定是这样:(图三)
相互影响
观察者 <----------> 现象
所以不能不算
--
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204.8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