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回应前篇新开话题
时间Mon Nov 22 05:20:48 2004
※ 引述《CrazyMarc (禀承千年卓绝意志)》之铭言:
: 因为已经跟原主题「人权」完全脱离
: 因此新开主题
: 这个主题跟法律无关 仅是思考方式的陈述
我这样说好了
你要引黑格尔的东西来说明「思维与现实的一元性」这件事
我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
但有两个问题,必须先请您解释一下:
1.您一下子用马基维利式的概念与我讨论、
一下子又搬出黑格尔的逻辑体系
请问,您到底是持哪一种看法?
据我对二者粗浅的了解
这两种理论应该是完全不同、且不相容的东西
因此,要求您选边站
我想是合理的
否则,下次又突然跑出什麽分析哲学、甚至後现代的东西
这实在是令彼此都困扰的事
2.如果你不是引黑格尔,而是引其他的学者的说法
这个问题还没那麽严重
正是因为你引的是黑格尔
而黑格尔的辩证哲学体系,其每个环节是扣死的
你不可能拿其中某个环节的说法以为己用
却又同时反对他另一个环节中的说法
因为他每一个其後的环节都是从前面的环节所得出、
每一个其後的环节都保存了前面环节的所有规定
例如在黑格尔的体系中
像您前面所提到的那种,从吓阻力去思考刑罚的合理性的说法
就不可能会被认可
事实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黑格尔自己也批评说
威吓的刑罚理论,对於刑罚的说明,是「肤浅的」
犯罪的侵害也是侵害、刑罚的侵害也是侵害
为什麽刑罚的侵害是合理的呢?
他认为,因为刑罚所为之侵害只是对於犯罪的否定
法的否定是犯罪;否定犯罪又恢复为法
法透过此一辩证关系恢复自身,也证明了法自身的有效性以及犯罪的虚无性
故报复的侵害质量,完全是由犯罪所侵害的质量来限定的
这整个过程是一个虚无(总和为零)的过程
正因为总和为零,归於虚无,好像没发生一样,
所以刑罚虽也出现侵害,但已经抵销不见了,故有其正当性
若多一点、少一点,就不能说是「回到法自身」了
换句话说黑格尔毕竟还是主张应报刑
而且是等价说的应报刑
故若你主张刑罚的一般预防主义
则和黑格尔的刑罚学说,并不相容
你前面质疑我不该从你的「概念的表象」推知你「概念的本质」
又是一例
如果你要拿精神现象学中,有关思维与现实的定义与说法来反驳我
那何以你自己又不准我从表象观察本质?
从外在的展现去研究本质,不正是精神现象学的基本精神?
相反的,
如果你认为不能从外观去逆推本质
则思维与实在的一元性即为不可理解之事
: 现实与思想常常被认作彼此对立,我们时常听见人说:「对於某种思想的真理性
: 和正确性诚然无可反对,但在现实里却找不着,或者再也无法在现实里得到实现
: 。」说这样话的人,只表明他们既不了解思想的性质,也没有适当地了解现实的
: 性质。因为这种说法,一方面认为思想与主观观念、计划、意象等类似的东西同
: 义,另一方面又认为现实与外在的感性存在同义。在日常生活里,我们对於范畴
: 及范畴所表示的意义,并不那麽准确认真看待,也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譬如
: 说,某项计画本身虽然很好,但是这类东西在所谓现实里却找不到,而且在某些
: 特定条件下,也难以实现。但抽象理智一抓住这些范畴,就夸大现实与思想的差
: 别,认为两者之间有了固定不移的对立,因而说:在这现实世界里,我们必须从
: 我们的头脑里排除掉观念,又或者是相反情况。对於这种看法,我不以为然,因
: 为一方面观念或理念并不仅藏匿在我们的头脑里,理念一般也并不是那样薄弱无
: 力以致其自身的实现与否都需依赖人的意愿。反之,理念乃是完全能起作用的,
: 并且是完全现实的。另一方面,现实并不是那样的污浊、不合理,有如那些盲目
: 的、头脑简单的、厌恶思想的实行家所想像的那样。现实就其有别於仅仅的现象
: ,并首先作为内外的统一而言,它并不居於与理性对立的地位,毋宁说是彻头彻
: 尾地合理的。任何不合理的事物,即因其不合理,便不得认作事实。柏拉图与亚
: 里斯多德的区别,在於前者只承认抽象的概念,并只认其为真理,反之,後者否
: 定理念,而与现实保持接触,因此被认作经验主义的奠基人和领袖。但须知,现
: 实无疑是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基本原则,不过他所谓现实不是通常所说的当前直接
: 呈现的材料,而是以抽象概念结合真实材质形成的理念为现实。亚里斯多德批评
: 柏拉图之点,确切地说,仅在於他认为柏拉图的理念只是一种潜能,但亚里斯多
: 德都共同承认只有理念才是真理,不同於柏拉图之处,即在於认为理念本质上是
: 一种动力,换言之,是完全发扬於「外」的「内」,因而是内外的统一或现实,
: 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加重意义、名副其实的现实。
: 上文思维、思想、理念、概念、观念等词之定义若有不明请迳自参考「精神现象
: 学」黑格尔着,仰哲出版
: 前篇关於概念与本质二元以及语言逻辑推论方面同样於「精神现象学」一书中多
: 有探讨
以上是从黑格尔的小逻辑引来的吧?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观念不得不辩
一般咸认黑格尔晦涩难懂的原因
就是因为他的用语都是自创的
他所谓的「思维」、「概念」、「理念」、「现实」、「理性」...等
几乎每一个用语,都和一般大家熟悉的意思不太一样
例如他所谓的「逻辑」,指的并非「推理的规则」
而是指「哲学的认识论」
他的现实,也并非一般人所谓所见所闻的现象
这才造成他那句「凡现实的必是合乎理性的;凡合乎理性的必是现实的」
不被不了解始末之人所接受
因此,上面那一段中
黑格尔所说的「现实」,可不能随便拿来用
和思维相一致的,可不是一般的「现实」
而是「黑格尔定义的『现实』」
为了避免混淆起见
我们可用「Kitty」来代替他
这个Kitty的意思,依照黑格尔的说法,
是「本质与实存的统一」,
不是别的
因此,除非你在说的的确是「思维对象之本质与实存的统一」
你才可以说「思维和这个Kitty是一致的」
否则,你不能乱用Kitty这个字。
可是,
你试图从「强者」的定义去预测「剥削欺压」现实有无发生
这里的「现实」很显然的并非什麽「本质与实存的统一」
如果它是,那作为「实存」,
它就已经必须要是实际存在着的事物了
何需「预测」?何来「没有存在、但假使存在必定如此存在」的说法?
所以,不能用Kitty去称呼它
自然也不能说,这个思维与现实是同一的了
因为这个「现实」,并不是Kitty
: 关於合成谬误、分割谬误、因果谬误
: 我的意见如下
: 合成谬误,因单一个体所呈现的现象,而推定此为一普遍表徵。
: 分割谬误,由一真实存在的普遍性,忽略个体的特异性,推定个体必定符合此一
: 普遍性。
: 因果谬误,而二个单独存在的真实,以主观的任性意志,而非出於客观而科学的
: 方式,将此二个真实设定为因果关系。
: 这三种逻辑上的谬误,可统称为因非客观而产生的谬误,其推定过程亦是因受主
: 观概念影响所致,然而其逻辑实存是不同的。
: 未完待续
这里我们讨论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你是指出「它们各是什麽什麽」
而我是指出「它们之间有交集」
故如果您要反驳我
您应主张「它们之间没有交集」
而不是告诉我「它们是什麽」
否则,我们的主张,既并非不相容
也没什麽好争辩的了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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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当法官
神想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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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03.142
※ 编辑: juotung 来自: 61.229.103.142 (11/22 05:50)
1F:推 CrazyMarc:这真的把我问倒了....我从没想过整合我所 210.85.23.201 11/22
2F:→ CrazyMarc:读过的书以及其理念,给点时间吧,我需要넠 210.85.23.201 11/22
3F:→ CrazyMarc:重头整理一下思绪,才大一而已,就不要苛ꠠ 210.85.23.201 11/22
4F:→ CrazyMarc:求太多了。 210.85.23.201 11/22
5F:推 juotung:希望你别觉得我在找碴...@_@" 61.229.102.51 11/23
6F:推 jaffly:我是路人,一个这辈子看不懂黑格尔的路人 140.112.214.189 11/24
7F:→ jaffly:佩服上面两位的论战,致敬 140.112.214.189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