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有关真调会宪法争议的一点讨论
时间Fri Nov 5 10:44:57 2004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宝宝N ﰠ )》之铭言:
: 以下摘录中时电子报今天民意论坛的一篇文章
: 2004.11.04 中国时报
: 释宪辩论令人大失所望
: 干学平(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这位清大教授纯以美国的情形为标准的批评显然是有问题的
其实看了不禁会莞尔一笑
或许是因为他仅在美国受过法学训练吧
所以才会以为美国那一套是唯一的法律操作模式
好比只看过白人的人
见了一屋子的黄种人,却大声问:「人都死哪去了?」
: 第三,代表们似乎完全没有凸显本释宪案的关键议题。
: 举例来说,一位监定人竟然从真调会组织、任命、调查、
: 人民基本权利全盘否定真调会条例。
: 这不但令人惊讶其策略,佐证其未了解过莫里森对欧森一案,
: 更不能有效地凸显本案的关键议题。
这点可能是该教授的误解
就我在现场旁听所得的资讯
声请人并没有「全盘否定真调会条例」
声请人所持的理由是:
「该法主要条文均因违宪而失效,其他条文失所附丽,因此无法运作」
倒是声请人选任的监定人蔡宗珍提出来的说法:
「人民受真调会之处分时无救济管道可用,因此本条例违宪」
这很明显是不当的论证
因为人民若受真调会侵害却无救济管道
违宪的似应是诉愿法、行政诉讼法
而非真调会条例
: 不可思议地,更有代表提出与真调会条例释宪完全不相干的议题。
: 例如,立法是否周全、已完成侦调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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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系可大了
这其实是廿九号言词辩论一开始就上演的攻防战
1.何谓合宪解释?
2.合宪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还是宪法解释?
3.大法官可否宣告有合宪解释可能的法条违宪?
4.权力分立的界线如何划分?核心范围有无受侵害?
5.真调会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谓「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
既有解释为合宪的可能、又真调会工作要点已明确将该条例
之解释范围限缩至合宪之范围内,大法官直接以抽象审查认
定该条例违宪,是否适当?
6.法律欠缺规定,在什麽情况下意味着立法者授权执行机关有
很大的形成空间?
7.行政规则有无外部效力?
...等
言词辩论其实是很精彩的
几位监定人老师,法理都超清晰、细致
即问即答也都能答得十分完整
面对许玉秀大法官问的超复杂问题
陈爱娥:「好像在考博士考。」
(此问题应该是超出一般记者的法学能力范围吧,隔天好像没有媒体提及)
回答的老师在自认力有不逮时也会事先声明「此问题我没有把握」
风度实令人赞赏
(不过看这群老师们猛翻法条的样子,真是挺有趣的画面^^)
但也有令人感伤的部分就是了
这几场言词辩论中
立场铺陈多,而理由攻防少
尤其是尤清
那种「反正你的结论就是错的,所以所持的理由我也不必攻击」的态度
实在令人不敢苟同
(他不是海德堡的法学博士?)
: 立法院修法足以显示本案违宪等等。
: 追求卓越代表的是能够掌握关键,提出解决之道。
: 与辩者未能凸显本案之关键议题不但未显出追求卓越之态度,
: 也未尽「法庭之友」提供大法官有意义参考之责。
: 两年前,我在国际法学期刊上读过一篇〈台湾大学法学院的两道门〉。
: 作者系一位在香港执业的美国人,曾经在台大法学院就读过一年。
: 这个释宪的辩论让我感受到,
: 作者为什麽会为台大法学院何以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而忧心。
: 尽管如此,我衷心期待大法官们能针对三一九侦调会条例
: 写出一篇达到追求卓越水准的释宪文。
若大法官真的这样写就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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