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宝宝N 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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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有关真调会宪法争议的一点讨论
时间Thu Nov 4 13:43:50 2004
以下摘录中时电子报今天民意论坛的一篇文章
2004.11.04 中国时报
释宪辩论令人大失所望
干学平(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很少人会否认三一九总统副总统受伤是件大事。
真调会条例的通过与真调会的成立运作也是大事,
否则就不需要启动司法最後防线的释宪机制。针对此释宪大事,
大法官非常慎重地先後召开攸关程序与实质的辩论庭,
一个显现大法官追求卓越企图的徵兆。
然而,两天实质辩论庭的交锋内容却令我大失所望。
其原因并非法务部长陈定南几近小丑般的演出,
也非前台北县长尤清要求延长午餐时间的花边新闻。
而是,就实质论辩主题与内容方面,
真调会条例释宪辩论双方的代表,
以及大法官所邀请的监定人代表(在美国称为法庭之友),
似乎并没有显现出追求卓越的态度。让我用以下三点说明。
首先,代表们并没有做好相关释宪案件的重要历史研究。
如果设立高标准是追求卓越的一环,
那麽美国释宪法律文献所显示的标准应该为我们所参考。
任何在美国读过法学的人都知道,
相关案件的重要历史摘要是必须准备好的功课。
然而,在本次释宪辩论的媒体报导里(中时、联合、苹果三大报),
没有一位代表曾经陈述美国曾经於一九八八年完成独立检察官的释宪案。
在莫里森对欧森(Morrison vs Olson, 487 US 654)一案里,
芮奎斯特首席大法官(雷根总统提名任命)
判决欧森(雷根任命的法务部次长)所主张的独立检察官违宪理由全然不成立。
三一九真调会与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有一个共通的成立宗旨,
弥补现行制度不能有效监督、调查高层政府官员的严重不法行为的缺失。
由此看来,这件美国释宪案发生的前因後果应该参考而未参考。
其次,代表们似乎也并没有做好相关释宪案件的重要法理研究。
如果说辩论代表不注重历史研究是可以原谅的,
他们至少也应该详细的研究相关案件的重要法理论辩。
欧森主张独立检察官违宪的主张包含那几个重点,
芮奎斯特的不违宪裁决书又如何回应、批驳欧森的主张,
这些都牵涉重要法理论述却不曾为辩论代表所徵引。
缺乏上述相关法理论述之徵引,
我不知道与辩者如何去认定相关之一般法理原则,
其适用条件,以及当前三一九侦调会个案的特殊性质。
从学术研究论文、专利申请书、企业发展计画报告、到法院文书,
追求卓越的标准早就明确,却似乎为与辩者所不知。
第三,代表们似乎完全没有凸显本释宪案的关键议题。
举例来说,一位监定人竟然从真调会组织、任命、调查、
人民基本权利全盘否定真调会条例。
这不但令人惊讶其策略,佐证其未了解过莫里森对欧森一案,
更不能有效地凸显本案的关键议题。
不可思议地,更有代表提出与真调会条例释宪完全不相干的议题。
例如,立法是否周全、已完成侦调会工作要点、
立法院修法足以显示本案违宪等等。
追求卓越代表的是能够掌握关键,提出解决之道。
与辩者未能凸显本案之关键议题不但未显出追求卓越之态度,
也未尽「法庭之友」提供大法官有意义参考之责。
两年前,我在国际法学期刊上读过一篇〈台湾大学法学院的两道门〉。
作者系一位在香港执业的美国人,曾经在台大法学院就读过一年。
这个释宪的辩论让我感受到,
作者为什麽会为台大法学院何以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而忧心。
尽管如此,我衷心期待大法官们能针对三一九侦调会条例
写出一篇达到追求卓越水准的释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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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文中所谈到的美国案例
不知版有是否可推荐相关书籍期刊 供阅读参考
另外 干教授算是经济学家中少数持续关心我国宪政发展的教授
其甚至写过有关 我国宪法中 权能区分 与权力分立的经济分析
有兴趣者不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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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觉得我刻意隐瞒了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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