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裁量余地 判断余地?
时间Tue Oct 26 03:27:28 2004
※ 引述《Evance (我只能想你)》之铭言:
: 有什麽差别??
: 谢谢
首先你必须先知道一个法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构成要件」,另一部份是「法律效果」
(但也有可能只有构成要件而无法律效果的情形,即不完全法条)
我们可以把适用法条的动作,粗略分解如下以便说明:
(一个严谨的操作会更加细致、复杂。这里仅大略指出与本问题相关的部分)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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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某甲因债务纠纷刺了植物人某乙胸口一刀,某乙死亡,家属难过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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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凶刀一把、目击者的证言、法医的相验报告、监视器录影带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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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杀人」的「人」系指「出生後死亡前之人」;
除器官捐赠的情形外,「死亡」的定义为「心肺死」;心肺死的定义为...
「杀」的定义为...「故意」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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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根据3-1,年满十八岁意识清楚之某甲明知且有意杀害当时尚未心肺
死之某乙,导致某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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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2」可被归类於「4-1」的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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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某甲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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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甲犯罪手段凶残且犯後毫无悔意,处某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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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是「构成要件」
2是「法律效果」
3是「事件」
3-1是「证据」
4-1是「解释」
4-2是「案件事实」
4-3是「包摄」
4是「适用」
5是「裁量」
「判断余地」只是指4-3的部分
「判断」,
指的是「本案案件事实是否包含在构成要件的意义范围内的判断」
是一种合法与否的考量
「判断余地」是指在上述判断中容有可斟酌的空间
判断余地不等於对构成要件的解释
也不等於对於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整理
正因为对於构成要件而言,我们不可能将其绝对的、无误差的具体化
只能有限度的具体化
又对於案件事实而言,我们也不可能将其绝对的、无误差的抽象化
只能有限度的抽象化
於是我们在操作包摄这一个步骤时
就不能像一般形式逻辑一样,精确的比对两概念(要件与事实)的要素
来操作包摄
(如:P有abc的性质,Q有abcd的性质,故Q属於P)
而仅能判断其「相似性」
(如:P有abc...的性质,Q有ade...的性质,故Q相似於P)
这个相似程度的拿捏,才是判断余地:
「哪些法律与事实的要素才是本案件是否合致法律要件的决定性观点?」
称做「判断」,就跟价值「判断」一样
多多少少带有点「决定」的味道
而不是单纯的逻辑推导了
尤其是当构成要件是属於极度抽象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时
判断余地的「余地」更大
因为即使经过一定程度的解释、将其具体化
构成要件可能仍然是相当抽象的
此时与案件事实的相似度就更远、拿捏空间就更大了
而「裁量空间」是针对5而言,
质言之,裁量即指「法律效果的裁量」
是一种是否合於目的的考量
「裁量空间」意思是说有裁量权限之人,
对於法律效果是否发动或其发动的程度
可依一定目的、一定的标准做出针对本案之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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