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飞)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比例原则
时间Sat Jun 19 11:37:37 2004
※ 引述《ahyang (dworkinized)》之铭言:
: 太好了,这个版终於开始有点法哲学、法理学、法理论的味道了。
: 那麽请问,为什麽目的可以证成手段?
: 在什麽时候目的可以证成手段?
: 什麽时候又不能?
: 界线在哪里?
: 比例原则真的提供解决方法吗?
: 再怎麽神圣的目的可以用恐怖活动的手段证成吗?
: 到底人的生活中有没有这样一种共通善,
: 可以被用来证立,有些事情我们必须牺牲?
比例原则其实重点并不是在「目的」与「手段」
而是在「目的所能获致的利益」和「手段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之间的问题
所以处理的是两个利益之间的比例问题
如果以目的和手段来观察的话,可能是终隔一层
用目的来证成手段当然是有问题
但比例原则其实是用大利益合理化对小利益的限制
所以才会有狭义与广义的比例原则之分
狭义的比例原则才是真正比例原则的核心问题
广义的比例原则中的前两个步骤
第一个处理的是「目的所能获致的利益」
第二个处理的是「手段所造成的利益损害」
都只是为第三阶段的价值对决铺路、先把要权衡的利益特定出来而已
基本上,对於比例原则的质疑我认为都是正确的
这个理论的确不能解决任何争议
因为他毕竟还是一个价值对决的问题
但是对於将问题分析清楚,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帮助
至少逼迫国家把他的目的、手段和所考量的利益说出来
这些要素对於修法、法律解释与适用是很有帮助的
譬如可以利用目的论的限缩来牵制法律、缓和对劣势利益的限制
所以也不能说是完全没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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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乱源:
法官想当神
白痴想做法官
神只装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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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uotung 来自: 218.166.83.180 (06/19 11:42)
1F:推 ikehunting: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连性 203.68.107.77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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